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布( )财字第 号
1.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控制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健康发展。
3.遵照审计法规,审计机构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4.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5.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6.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依法经营。
7.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7.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7.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7.3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予以核对;
7.4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7.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7.6实行企业内部稽核制度;
7.7建立一套适合于企业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7.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7.9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
7.10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做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8.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
9.根据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公司内所属单位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11.对公司横向经济联系的项目和公司内所属单位的集体经济及合作联营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12.对侵占国家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投机倒把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13.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14.接受并承办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15.向公司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16.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17.责成被审单位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8.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9.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0.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公司内部单位和个人。
21.公司内各部门、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22.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23.公司审计室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如劳动服务公司)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专人负责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由人事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在实行聘任制的条件下,可按编制聘任审计人员。
24.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且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且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其中应有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业务骨干。
25.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前征得总公司审计室同意。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26.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27.审计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审计法规,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忠于职责,严守机密。
28.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29.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30.本办法由公司审计室负责解释。
3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根据国家审计主管部门的规定,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2)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3)国有大中型企业;
(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5)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2.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3.审计署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4.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7)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8)其他审计事项。
5.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7.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8.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3)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4)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9.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内部审计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的范围、审计的程序、对审计结果的处理意见等。
制定该办法应当依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审计的程序要求、对审计结果的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