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权出让合同纠纷代理词
行政诉讼-
代理词
| 2014-09-28 08:16:08.467
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采砂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本代理人同意审判长归纳总结出的本案焦点为:一、合同解除条件是否已成就;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已对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即上诉人是否放弃了继续追诉的权利;三、上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到底为多少,即专家论证的开展是否具有必要性。下面本代理人围绕上述焦点问题望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本案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但原审判决以“中共________市委办公室作出的______________号文件并非国家法规政策”为由,认定“本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严重错误。
二、上诉人虽接收了8.73万元补偿款,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超过8.73万元部分损失的追诉权;但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退出部分水域补偿费用问题协商一致”、双方“对合同内容已变更”的认定严重错误。
三、合同法中实际损失,即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获得利益,而非被上诉人所谓的1:1.1的比例计算出的补偿数额远远低于上诉人可获得利益;专家论证结果是确定上诉人遭受实际损失的关键性证据,而原审判决自始至终都在回避上诉人进行专家论证的请求。
四、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返还上诉人采砂权受让款733300元、按实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112700元(扣除已支付的87300元)、支付违约金110000元,共计1956000元
综上,望二审法院综合审判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以上代理意见望采纳。
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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