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法律家>>法律文书全库>>法律文书正文
 

民事判决书

民事诉讼- 判决书  |  2015-09-15 12:47:46.977


2010_____法民一初字第__

 

原告:________,女,汉族,1969717号出生 妇女主任,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________,女,汉族,1973919号出生,医学硕士,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51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510号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61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杨某某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丈夫张某某基于自由恋爱而结婚,感情很好,是众人眼里的模范夫妻。但其夫张某某于2009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原告不明丈夫要离婚的原因,后经杨小倩告知原告其夫张某某于被告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杨某某女士于2008年到2009年之间曾不止一次看到其夫张某某到医院找被告某某中午一起吃饭,动作亲密,甚至在大庭广众下拥抱。另有医院护士周某某于200810月,发现其夫张某某和被告某某在值班室拥抱在一起。被告某某明知张某某系有妇之夫,利用工作便利,插足他人家庭婚姻,破坏了原告的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权,名誉权,并对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条和《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5000

4.请求被告支付交通费500

5.请求被告支付诉讼请求费300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与其夫张某某已经分居近10年,并在其中前后共签过8次离婚协议,感情破裂时间较长,并不是因为外人或是原告所谓的第三者特意破坏家庭的关系。

其次,被告与原告丈夫张某某同属于________省中医院神经科医生,作为同间医院同个科目的同事,在下班之后经常共同到外面吃饭属正常行为,并且吃饭过程中皆行为举止得体,没有不当之处。在200810月被告与其夫张某某同时值夜班时,由于在前两天母亲病情加重去世,被告忆起伤心之事哭泣,张某某当时的行为只是安慰之举。原告于2008年到2009年期间,多次找到被告的单位,要求查明被告与其丈夫张某某的关系,被告单位领导经调查皆认为被告与其夫张某某并没有不正当关系。

最后,在2010219日,原告丈夫张某某到我被告的家中纯粹是为了与被告的讨论一个很紧急而且病情非常复杂的病人的情况,属正当正常之举,原告当时对被告的家进行非法搜查,原告她报了警,当时警方确认后认为被告与原告张某某之间并没有奸情。原告提到其孩子曾不止一次接到被告打到他们家中的电话一点纯属无中生有。被告因为公事原因打不通张长春手机仅仅打过两三次电话到原告家中,不可能会常常对原告的孩子说你老爸喜欢我,我也喜欢你老爸此类言论。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共签了8次离婚协议书。原告丈夫于20082009期间,一共2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不受理。原告在结婚后一共在________附属第二医院做过8次人流,20088月还流产过一次。被告和原告丈夫张某某于2008年到2009年之间曾多次一起就餐,原告的丈夫于2010219日到被告的家中,但属于正常的工作行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原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八份、不予受理离婚案件通知书原件两份、医院做人流的病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与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问题。原告提供的其夫张某某与被告共同就餐的亲密照片,因为大部分的照片两人行为都属正常,只有一两张的照片有亲密的行为,且角度存在问题,此证据本院难以采纳。护士周某某看见张某某和被告在值班室拥抱的情形,皆因被告母亲病逝,触景伤情,张某某属于安慰之举,被告单位也调查证实两人属于正常的同事关系。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前后有矛盾,本院对其证言难以采纳。证人杨某某与原告是好朋友,证词可信度差。证人张某某因与被告是母子关系,对其证词不予采纳。此外,证人萧某某证言表明两人是普通的同事朋友关系,所以被告的行为,乃是一般的同事行为,没有违法性。故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是否侵害到了原告的配偶权的问题。被告与张长春是普通的同事朋友关系,被告的行为没有违法性,与原告的婚姻关系破裂没有关系,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玉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

人民陪审员:____

________  

       书记员:________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