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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军受贿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5)四中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陆海军,男,58岁(1957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宁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友民,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海军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副检察长许庆文、检察员于泓、刘勇、代理检察员黄玲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海军及其辩护人宁伟、唐友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海军利用其担任的京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和京能天阶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在京能集团与世贸天阶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天阶公司)合作经营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1年至2014年,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吉X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美元3万元,通过他人经营的公司非法收受吉X2以工程预付款的形式给予的人民币1008万元。

被告人陆海军于2015年1月21日被中共北京市纪委立案调查。其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上述事实,并上缴全部赃款。2015年4月29日,陆海军以涉嫌犯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针对上述指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陆海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陆海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陆海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且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本院考虑其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等情节,对其予以公正处罚。

被告人陆海军的辩护人宁伟的主要辩护意见为:一、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陆海军已收受1008万元贿赂款,理由是:1、吉X2并未明确告知陆海军贿赂款的数额以及通过预付工程款的方式给予其款项;2、吉X2只是让陆海军“找个人”承揽工程,但具体什么工程、给多少钱,陆海军本人并不清楚,双方也未明确1008万元即为贿赂款;3、证人吉X3、樊X的证言也不能证明1008万元系给予陆海军的贿赂款;4、齐X收到该款后只是告知陆海军“世贸天阶那边的钱到了”,并未说明钱是给陆海军的;5、齐X的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为付款方开具了发票,并将其中的400万元列为收入,表明齐X主观上希望实际履行施工合同,进而证明该款不是贿赂款。二、齐X与陆海军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齐X的公司收取工程款并不等于陆海军收受贿赂。三、陆海军对涉案工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多项事实并不知情。综上,起诉书指控陆海军收受100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本案的量刑,认为陆海军在京能集团工作期间曾做出过突出贡献,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被告人陆海军的辩护人唐友民的主要辩护意见为:一、起诉书对陆海军收受1008万元的指控,不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其实质是事实不清,理由为:1、起诉书指控陆海军收受吉X2的款项,但公诉机关没有举证证明陆海军为吉X2个人谋取了利益;2、指控陆海军对世贸天阶公司挪用资金的行为不予追究的事实不能成立,且该事实与行贿操作方式相矛盾;3、行贿款项出自云台天阶世贸(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明世贸天阶公司或吉X2已将行贿款项归还该公司,未能查清两公司之间的关系。二、起诉书指控陆海军收受1008万元,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理由为:1、陆海军的供述在意思表达上存在内在冲突,且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2、齐X的证言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吉X2的个人想法,从未明确告诉过陆海军和齐X,行受贿双方就款项性质等未达成一致看法;4、樊X的证言是建立在推测基础上的,他从未向齐X和陆海军明确指出1008万元就是给陆海军的钱;5、吉X3、陈X和施工合同证明,合同价款是真实的,并不包含所谓“虚增”给陆海军的1008万元。三、指控陆海军为世贸天阶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四、即使认定上述1008万元系贿赂款,也应将该款转入齐X公司后缴纳的税款等扣除。

被告人陆海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陆海军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拟证明相关事实:

1、京能集团出具的《关于陆海军在京能集团任职期间履职的证明》,拟证明陆海军曾为京能集团的发展做出过贡献。

2、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意在说明计算贿赂款数额时扣除税款等成本的做法已经部分生效判决所确认。

此外,被告人陆海军的辩护人还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齐X出庭作证,以准确查明涉案的1008万元的性质。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陆海军利用其担任京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和京能天阶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在京能集团与世贸天阶公司合作经营过程中,为世贸天阶公司谋取利益。为此,陆海军于2011年至2014年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吉X2(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美元3万元,并通过齐X经营的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非法收受吉X2以工程预付款的形式给予的人民币1008万元(上述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1066万余元)。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陆海军被中共北京市纪委立案调查,其间,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上述事实。同年4月29日,陆海军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案发后,证人齐X、陆海军之妻奚X分别代陆海军退缴款项共计人民币1048万元和美元3万元,现已移送本院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吉X2(世贸天阶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09年间,其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陆海军。2009年下半年,其与万联能源公司董事长张X1拿到了云台山旅游项目。因缺少资金购买土地,其便找到陆海军,希望与京能集团合作开发该项目,陆海军表示同意,并让其与总经理郭X具体洽谈合作事宜。2010年底,京能天阶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10亿元,约定京能集团方面出资4亿元,世贸天阶公司出资3亿元,万联能源公司出资3亿元。成立时,由于世贸天阶公司资金困难,仅投入了6000万元,尚缺口2.4亿元。为了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其便将京能天阶公司已经到位的部分注册资金中的2.4亿元借出来,经周转后,作为世贸天阶公司的补足出资款又转回到京能天阶公司,从而在表面上完成了出资。陆海军得知后,只是打了一个电话,让其尽快处理好此事,此后便再也没有过问。陆海军虽担任京能天阶公司的董事长,但只是挂个名,公司的实际经营均由世贸天阶公司的人员负责,京能集团方面并未派人参与管理。公司成立后,以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先后开发了两个项目,一是北京昌平区的乐多港项目;二是河南的云台山旅游项目。

为了感谢陆海军在双方合作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陆对其借用京能天阶公司款项用作注册资金一事未予追究,同时也希望今后能与京能集团继续合作,其先后给予陆海军钱款共计人民币1048万元、美元3万元。具体情况为:(1)2011年春节前后,其在自己的办公室给予陆海军人民币40万元;(2)2012年至2014年,其于每年春节前在自己的办公室给予陆海军美元1万元,共计美元3万元,每次均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孔X按其指示支取人民币,由其通过朋友换取美元;(3)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陆海军称他儿子要结婚,其便提出为陆买套房,陆谢绝后,其又提出换个方式,让陆找个熟人,通过工程项目将购房款给予陆,陆表示同意,并让其与一个叫齐X的人联系。后在其安排下,由樊X等人具体操作,通过与齐X的公司签订云台山项目的工程合同并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将人民币1008万元经齐X给予陆海军。

另证明:上述1008万元最终应由世贸天阶公司支出,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才暂时从云台山项目上支出。

2、证人樊X(世贸天阶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与吉X2均为世贸天阶公司的股东。2009年,公司拿到了云台山旅游项目,但自己一家公司做,资金不足。于是,吉X2联系到万联能源公司,并打算利用自己与陆海军的关系,将京能集团这个大国企拉进来,以此获得资金、企业形象和融资能力方面的优势。与京能集团合作后的2013年年底的一天,吉X2称陆海军买房需要用钱,提出为他支付购房款,并说为避人耳目,钱不从世贸天阶公司直接出,而是从工程项目中出。吉X2的意思就是让陆海军找个人,他们从云台山项目中找个工程,与此人签订工程合同,然后将给陆海军的钱以工程款的形式支付给此人即可。不久,吉X2告知其齐X的联系方式,指示其与之联系签订工程合同事宜,并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对方支付1000万元。其随即将此事交给负责云台山项目的吉X3具体办理,并告知吉X3,这1000万元是吉X2安排给“领导”的。之后,其与齐X见面,转达吉X2的上述安排,并介绍齐X与吉X3商谈付款事宜。之所以给予陆海军钱款,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他们曾借用京能天阶公司的2.4亿元作为世贸天阶公司的出资使用,而陆海军对此没有追究;二是对世贸天阶公司与京能集团的合作,陆海军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3、证人郝X(世贸天阶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证言证明:京能天阶公司的财务由世贸天阶公司财务部全权管理,该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也在世贸天阶公司存放。根据京能天阶公司章程,第二期出资应于2011年1月6日前缴足,因当时世贸天阶公司资金紧张,吉X2、樊X指示其先借用京能集团、京能置业公司已经到账的资金周转一下,作为世贸天阶公司的入资款,将来有钱再补上。其遂填写了用款通知单,经吉、樊签批后,分两次将上述两家公司打到京能天阶公司基本账户上的出资款中的2.4亿元,转至北京奥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又将该款经北京奥中协和贸易有限公司转至世贸天阶公司,几天后,该款以入资款的名义转入京能天阶公司注册入资专户上。

4、证人吉X3(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人吉X2之兄)的证言证明: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是京能天阶公司为开发河南云台山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为了方便开展业务,该公司又成立了几个全资子公司,其中一家为云台天阶世贸(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负责工程指挥和公司的日常经营。2013年年底的一天,樊X让其安排一个工程,通过该工程送给“领导”1000万元,但没有说“领导”具体是谁。其对樊X介绍说,百家岩样板区景观工程即将上马,可以安排这个工程。樊X让其与一个叫齐X的人联系办理。不久,其与齐X见面,商定将样板区景观工程交由齐X的公司施工,其中包括要送给“领导”的钱。随后,其指派助理陈X请律师起草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约为2520万元,按照40%计算出的预付款为1008万元。合同签订后,经其批准,公司先后于2014年1月和4月分两笔向齐X的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1008万元,作为送给“领导”的钱。此后,因楼市行情下滑,经请示吉X2、樊X后,其暂停了样板区景观工程。该工程至今未开工。

5、证人陈X(证人吉X3的助理)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其按照吉X3的指示,请律师起草了百家岩样板区景观工程的施工合同,并与乙方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崔X联系,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签订后,其按照吉X3的要求,填写了预付款1008万元的请款单,并将其交给吉X3。对证人吉X3的证言内容予以佐证。

6、证人张X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明:其曾按照陈X的要求,从法律角度,对《云台天阶度假项目百家岩地块样板区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7、证人齐X(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与陆海军是同学,二人关系密切,经济往来频繁。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陆海军约其见面,说世贸天阶公司有个园林工程可以交给其干,并让其与吉X2联系。两三天后,其与吉X2电话联系,吉X2让其与樊X具体协商。几天后,其来到世贸天阶公司与樊X见面,樊向其介绍了工程的一些情况,告知其具体操作由吉X3负责。之后,其与吉X3详细商谈了云台山景观工程的情况。吉X3说,该工程约3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0至500元计算,实际总造价为1400至1500万元,但他的“老板”要求将造价往上虚调至2000余万元,虚增的钱要给“领导”。其当时就明白了吉X3所说的“领导”是陆海军。合同签订事宜,其安排市场部主管崔X办理。合同签订后,吉X3的公司以支付预付款的名义先后转来400万元和608万元,其遂将款项到账的情况告知陆海军。此后,其所在的公司没有实际参与该工程。截至案发前,上述400万元已转为公司收入,并缴纳营业税10余万元;另608万元仍挂在账上。

8、证人崔X(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的证言证明:按照齐X的指示,其与世贸天阶公司方面签订百家岩样板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情况,对证人齐X的证言予以佐证。

9、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其所在的公司承接了云台山百家岩景观工程的设计项目,经现场勘查等工作,该公司完成了方案图的设计,但尚未最终形成施工图,还不具备施工的条件。2014年5月,该公司接到甲方通知后,暂停了设计工作。截至目前,该项目仍未恢复。

10、证人李X1(北京双诚建设监理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云台天阶世贸(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未委托其所在的公司为云台山百家岩景观工程提供监理业务。

11、证人赵X(河南省泌阳县打磨山生态农业合作社负责人)的证言证明:其曾用泌阳县郁苑花木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过云台山百家岩红石俱乐部景观工程。其间,吉X3说,他们打算将百家岩地块的售楼处、样板间等工程也交给其来干,但考虑到工程量太大,一家干不了,便在北京找了一家有实力的公司和其组成联合体一起干,其表示同意。后其以郁苑花木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吉X3的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其对联合体的另一方——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并不了解,也没有接触过。合同签订后,吉X3再也没有向其提到过该工程,至今也没有开工。

12、证人侯X(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工程二部经理)的证言证明:云台天阶项目由三个地块组成,百家岩项目是其中之一,目前整体处于停工状态,除了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和临时性的通水通电设施以外,其他构筑物均未施工。其之前没有见过《云台天阶度假项目百家岩地块样板区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也未听说过合同中的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13、证人张X1(万联能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的一天,其听吉X2讲,陆海军的孩子准备买房,并说陆已经选好了房子。其当时就明白,这是吉X2打算出钱给陆海军的孩子买房,于是其提醒吉X2:“这事不能办,害人害己”。

14、证人孔X(世贸天阶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其从公司财务部共计为吉X2领取过六七次现金,每次金额为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具体用途其不清楚。

15、证人郭X(京能集团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间,为了促进京能集团房地产业务的发展,陆海军向其提出与世贸天阶公司合作的设想,其与徐X均表示同意。之后,陆海军责成集团战略规划部、实业管理部与世贸天阶公司进行接触。其间,世贸天阶公司董事长吉X2提出,连云港的万联能源公司有资源且容易找到好项目,提议三家共同合作开发,其与陆海军等人均同意。在此基础上,战略规划部、实业管理部提出了合作框架方案,报陆海军同意后,经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经会议研究,京能集团、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置业公司)、世贸天阶公司和万联能源公司四方签订了《京能天阶公司出资人协议》,共同出资成立京能天阶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主要有两项业务:一是北京市昌平区乐多港项目,由京能集团具体运作;二是河南云台山项目,由京能天阶公司运作,目前均正在运行中。

16、证人徐X(京能集团副总经理,京能置业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京能置业公司是一家由京能集团持股45%的上市公司。京能天阶公司成立后,其没有参与过具体业务,据其了解,该公司由吉X2一个人说了算,后续管理不规范。关于四方合作成立京能天阶公司的过程,与证人郭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7、证人李X2(京能集团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虽然名义上担任京能天阶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但因公司没有正式的经营管理机构,其并不具备履行职责的条件。该公司事实上由世贸天阶公司的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很混乱,而陆海军对此持放任态度。2014年11月间,世贸天阶公司挪用注册资金一事有所传闻,其听说后立刻向陆海军汇报,但陆没作出任何指示。

18、证人谢X(北京汉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京能天阶公司成立以及项目开发等情况,对证人郭X、徐X等人的证言内容予以佐证。

19、京能集团《关于加强外部合作促进集团房地产业务发展的初步意见》、《京能集团董事会一届六十一次会议决议》、《关于我集团对外开展房地产战略合作暨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议案》、《关于推进集团房地产业务合作与整合的工作方案》、《关于房地产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京能天阶公司出资人协议》、《京能天阶公司章程》等书证证明:2010年9月21日,京能集团、京能置业公司、世贸天阶公司和万联能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京能天阶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10亿元,四家公司分别持股9%、31%、30%和30%。京能天阶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京能集团和京能置业公司提名董事4人,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由世贸天阶公司委派;1名副总经理(兼任党委书记)由京能集团与京能置业公司共同推荐;财务总监由京能集团、京能置业公司和万联能源公司联名提名。

20、《京能天阶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京能天阶公司首届董事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证明:陆海军任京能天阶公司董事长、吉X2任常务副董事长、樊X任总经理、李X2任副总经理。另证明:2014年,京能集团就陆海军任京能天阶公司董事长一事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1、世贸天阶公司出具的《财务审批流程情况说明》、《财务人员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证明:京能天阶公司、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天阶云台(修武)投资有限公司、天阶云台万润(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台天阶世贸(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经营管理均由世贸天阶公司的管理团队负责,财务支出均由吉X2决定,所有账目、记账凭证等亦均由该公司管理。

22、京能天阶公司相关项目协议书等书证证明:京能天阶公司成立后开发项目的情况。

23、《拨付京能天阶公司注册资金的请示》、《拨付京能天阶公司注册资金余款的请示》、《记账凭证》、《银行凭证》、《电子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京能集团、京能置业公司按照约定分别向京能天阶公司缴存出资款0.9亿元和3.1亿元的情况。

24、京能天阶公司的《验资报告》证明:京能天阶公司成立之初各股东的出资情况。

25、世贸天阶公司、北京奥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收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中国银行《汇兑支付来账凭证》、《进账单》、转账支票,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北京奥中协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对账单》等书证证明:京能天阶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先后转入北京奥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亿元和0.6亿元,共计2.4亿元;该款于次日以往来款的名义,被转入北京奥中协和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日又将其转入世贸天阶公司;世贸天阶公司于同年12月27日以注册入资为名,将该款转回京能天阶公司的注册入资专用账户。

26、《云台天阶度假项目百家岩地块样板区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14年1月14日,云台天阶世贸(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乙方)、泌阳县郁苑花木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组成施工联合体,共同接受甲方的委托,承担云台天阶度假项目百家岩地块样板区景观工程施工项目,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520万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40%作为工程预付款。

27、云台天阶世贸(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用款申请单》、《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补制客户付款入账通知书》,发票等书证证明:经樊X等人批准,云台天阶世贸(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1日和4月10日,以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名义,先后转入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人民币400万元和608万元,共计1008万元。

28、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预收款明细账》、中国光大银行《贷记通知》、中国建设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北京中建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收到上述1008万元后的财务处理和缴纳税款情况。

29、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经现场勘查,云台山百家岩地块样板区景观工程工地的现场状况为,土地尚未平整、现阶段无工人施工,未见规划的水景、景观构筑物等设施。

30、《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等书证证明:陆海军夫妇于2011年6月为其子购买住房的情况。

31、世贸天阶公司《支出凭单》证明:吉X2于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从世贸天阶公司支取现金,以及用部分现金兑换美元的情况。

32、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历史查询结果证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情况。

33、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等书证证明:陆海军因公出国出境的情况,对其关于收受吉X2给予的美元后用于境外消费的供述内容予以佐证。

34、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陆海军辞去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议》、陆海军《关于辞去人大常委及人大代表的申请》证明:2015年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接受陆海军辞去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35、中共北京市委《关于陆海军、李凤玲同志职务变动的通知》(京委(2008)449号)、《关于陆海军同志任职的通知》(京委(2014)60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陆海军、李凤玲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京政任(2008)191号)、《关于陆海军同志任职的通知》(京政任(2015)15号)、《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明:陆海军于2008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共京能集团党委书记、该集团董事长;2014年12月,任中共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年1月,任该公司董事长。

36、中共京能集团委员会《关于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京能集团《集团领导班子工作分工》证明:陆海军主持京能集团党委、董事会全面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和安全稳定工作;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37、京能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党委全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书证证明:京能集团管理层的内部职责分工情况。

3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京能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系国有独资公司。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合并重组,更名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9、中共北京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月20日,中共北京市纪委收到中央纪委转来的关于陆海军涉嫌受贿问题的线索,线索反映陆海军收受世贸天阶公司1000万元、收受吉X24万美元和价值40万元的轿车1部。次日,市纪委工作人员与陆海军谈话,陆对其收受吉X2贿赂的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市纪委于同日对陆海军立案调查,并于同年4月29日将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4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反贪局《发破立过程》、《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陆海军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将其逮捕。

41、中共北京市纪委《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扣押款专用收据》证明:案发后,齐X、奚小芳分别代陆海军退缴款项共计人民币1048万元、美元3万元。

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材料等书证证明:京能天阶公司、世贸天阶公司、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云台天阶世贸(修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

43、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陆海军的基本情况。

44、被告人陆海军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且其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主要内容可相印证。

对于被告人陆海军的辩护人关于通知证人齐X出庭作证的申请,本院建议检察机关向齐X补充调查核实,经检察人员询问,齐X对其在侦查期间所做证言予以认可,除了涉案的1008万元的财务处理和缴纳税款情况以外,其对本案事实未能提供新的证言。考虑到齐X在侦查期间就本案事实曾做过多份证言,各份证言内容一致,且与其他证据可相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应予采信,其本人是否出庭作证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故对陆海军的辩护人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对于被告人陆海军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陆海军为世贸天阶公司谋取利益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通过与京能集团的合作,世贸天阶公司不仅有效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而且京能集团的信用等级、融资能力等也为世贸天阶公司开辟了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双方合作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陆海军对世贸天阶公司和吉X2的支持。不仅如此,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陆海军在京能天阶公司仅仅是挂名,其放手将公司的经营事务完全交由世贸天阶公司管理,从而使该公司擅自挪用京能天阶公司巨额资金成为可能。综上,认定陆海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世贸天阶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确实、充分。故对陆海军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陆海军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陆海军收受吉X2给予的人民币100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给予和接受款项的双方——吉X2与陆海军事前就行受贿事宜已形成明确的合意,对此供证内容一致,即吉X2听说陆海军之子结婚需要购房,便主动提出帮助解决,在陆海军婉拒后,又提出通过工程项目的方式将购房款给予陆海军,陆海军同意并答应找一个人与吉X2具体联系。虽然当时吉X2没有详细告知陆海军工程项目的名称、款项的直接来源和给予款项的具体数额等细节,但双方就行受贿的起因、方式以及款项性质等关键内容的认知一致,并不存在误解。事实上,在吉X2向陆海军提出这一想法时,有关工程项目等细节还没有最后确定,自然也不可能对陆海军交待的很明确。其次,给予款项一方的相关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互为补充,共同证明了吉X2等人就行贿事宜的预谋、策划和实施过程以及具体分工情况,即吉X2将“通过安排个工程给领导1000万元”的指示,经樊X转达给吉X3,同时说明了款项本应由谁支付,而为什么先从工程项目中支出的原因,吉X3领会意图后,选定了百家岩样板区工程,并与齐X具体商谈合作事宜。再次,从吉X3和齐X的证言内容看,虽然二人就涉案工程造价的估算结果说法不一,对于究竟是通过“虚增”工程款的方式,还是“预支”工程款的方式给予陆海军款项存在不同认识,但二人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和用途的证言内容完全一致,即该1008万元并不是真正的工程款,而是给“领导”的钱,且齐X是经陆海军介绍与吉X2等人联系的,其自然也明白吉X3所说的这位“领导”即为陆海军。不可否认,齐X作为一名商人,在代为收取款项的同时,确有实际承揽工程的想法,而吉X3也没有完全排除将工程交给齐X的可能,对此,二人的想法并无实质矛盾,只是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原因,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当然也就没有了下文。但无论将来涉案工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亦即齐X的公司是否实际承揽该工程,均不会影响该1008万元的性质,对此双方均明知。最后,结合陆海军与齐X的关系,分析他们的供述和证言,虽然就工程名称、造价以及是否真由齐X的公司承揽等内容,二人未做具体商谈和沟通,但二人长期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相互信任和默契,使得他们无需过多交流,即能领会对方的意图,正因为如此,涉案款项到账后,齐X遂将收款情况告知陆海军;而陆海军也明知该款即为吉X2曾许诺给其的款项。综上,本案中,虽然行贿人、受贿人和关系人之间就行受贿方式、途径等内容的交流和沟通总体比较含糊、隐晦,但对于“通过关系人承揽工程的方式给予和收受贿赂款”和“以预付款名义支付的1008万元实际上是给予陆海军的贿赂款”的基本内容,三方认知一致,并未产生误解或错误认识,陆海军对该款性质明知并同意收受的事实足以认定。至于工程实际造价、款项直接来源、项目名称以及行贿方是否打算让齐X的公司实际承揽该项目等细节,均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成立。故对陆海军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陆海军的辩护人所提上述1008万元转入齐X的公司后所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受贿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以及为支持上述意见,向法庭提供的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经查:根据证人齐X的证言,并结合公司财务账目材料,证实涉案的1008万元转入齐X的公司后,其中的400万元转为公司收入,并已缴纳税款10余万元,而另外的608万元仍挂在账上直至案发。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税款无论数额多少,均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理由为:一是吉X2与陆海军就行、受贿方式、途径等预谋在先,并选定了接受贿赂款的主体,吉X2指使下属将款项转入陆海军指定的齐X的公司后,行、受贿行为已告既遂,此后该款在财务上的处理属于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二是受贿款项是否缴税、如何缴税等,一定意义上取决于行、受贿主体给予和收取款项的方式,以及款项收取后的财务处理方式,而上述方式是由行、受贿人决定和选择的,其目的是掩人耳目,逃避法律追究。显然,将行为人用以逃避法律追究而支付的费用,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不具有合理性。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陆海军的辩护人所提供的其他法院的判例与本案的情况并不相同,不具有参考性。据此,对陆海军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陆海军的辩护人提交的《关于陆海军在京能集团任职期间履职的证明》及拟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量刑时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海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陆海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陆海军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直至一审庭审时均能如实交待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且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陆海军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陆海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海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一千零四十八万元和美元三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融 鹏

审判员 王 靖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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