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但有悔罪表现的可否从轻处罚
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 刑事 猥亵儿童 身心健康 法定刑 如实供述 悔罪表现 量刑情节 犯罪情节 社会危害后果 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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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猥亵儿童罪 量刑情节 |
【教学目标】 | 明确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掌握量刑情节的概念。 |
【裁判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年5月28日) |
【基本案情】
魏连志于自2009年年初多次在其暂住处及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等地,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对王XX(男,十三岁)进行抚摸,并让王XX吸吮其生殖器。至2013年12月,魏连志采取上述方式,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多次猥亵张X(男,十一岁)、谢XX(男,十二岁)、尹XX(男,十一岁)、何X(男,十一岁)、邹X(男,十三岁)、袁XX(男,十二岁)。归案后,魏连志如何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以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裁判要旨】
行为人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侵犯了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行为人的该情节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由于行为人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对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且被猥亵的儿童中大多数未满十二周岁,故依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而应对其在法定刑内从重、从严处罚。
【法理评析】
猥亵儿童罪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系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系儿童,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童和女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的规定,针对不满十二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
行为人多次在住所或者室外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名被害儿童不满十二周岁。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行为人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被猥亵的儿童中大多数未满十二周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为严重,故不应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应从重及从严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从重及从严量刑。
行为人多次在住所或者室外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名被害儿童不满十二周岁。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行为人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被猥亵的儿童中大多数未满十二周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为严重,故不应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应从重及从严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从重及从严量刑。
【同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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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连志。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XX(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X(男,11岁)、谢XX(男,12岁)、尹XX(男,11岁)、何X(男,11岁)、邹X(男,13岁)、袁XX(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