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介绍卖淫并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是否属犯罪情节严重
杜义权、刘箴芳、叶X、徐XX、刘X、秦XX、王X、陆X介绍卖淫案
【关键词】 | 刑事 介绍卖淫 刑事责任能力 未成年人 幼女 牵线搭桥 卖淫行为 社会管理秩序 构成要件 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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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介绍卖淫罪 情节严重 |
【教学目标】 | 明确介绍卖淫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掌握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
【裁判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二审 |
【案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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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以刘箴芳、杜义权、叶X、徐XX、刘X、秦XX、王X、陆X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杜义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认定介绍卖淫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多次介绍他人卖淫、被介绍卖淫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多名行为人单独或交叉结伙多次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其中,被害人大多为未成年人,其中还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名行为人中多数为未成年人。多名行为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明知其实施的介绍卖淫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多名行为人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卖淫活动得以实现,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法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部分行为人多次实施介绍卖淫行为,且存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情节,应认定其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