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军。200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杜军犯交通肇事罪,向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杜军在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豪城大酒店宴请他人,酒后与他人同到浴室洗浴休息。同日17时许,杜军经休息,认为驾车已无碍,遂驾驶车牌号为苏 HBU790的小型普通客车回楚州区流均镇。约17时40分,杜军驾车沿306县道(楚流路)由西向东行驶到27km +550m处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撞击到同向在路边靠右行走的被害人苏某某(男,殁年15岁)、张义(男,殁年16岁)、徐洋(男,殁年13岁)、苏锐(男,时年12岁),致苏某某、张义、徐洋当场死亡,苏锐受伤。杜军随即停车,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杜军血液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军具有14年驾龄,肇事时天色已晚,且是阴雨天气,能见度较低,且肇事后杜军立即采取刹车措施,并拨打报警电话,由此体现出其未对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杜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杜军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其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杜军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