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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贵州黎庆洪涉黑案判决结果有些让人意外。作为同时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下称涉黑犯罪)的被告人,被公诉人指控为黑社会老大的黎庆洪,重判15年;而被指控为黑社会二号人物的黎崇刚则无罪释放,另有四名被告人亦被宣告无罪。对于这样的结果,部分律师表示法院纠正了部分不实指控,而另一部分律师仍感到失望,他们认为这起涉黑案根本不成立,但多数当事人仍被以涉黑犯罪重判。这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思,打黑一定要打击真正黑社会组织,不能把打黑变成了黑打。
 
贵州黎庆洪涉黑案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男,汉族,19501229日出生,无业,住开阳县双流镇上街。

委托代理人:李声国,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男,汉族,1983412日出生,农民,住开阳县冯三镇毛坪村晒坪田小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女,汉族,1968720日出生,个体户,住开阳县城关镇金都酒店旁。

被告人:黎庆洪,男,汉族,1974224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中天星园金泽轩1102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20089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10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金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崇刚,男,汉族,1952102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花梨乡花梨居委会,原系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裁。20093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948日被逮捕,2012712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朱明勇,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陈有西,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猛,男,汉族,198672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青西菜场,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开阳磷都典当行总经理。20089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10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张磊,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小龙,男,汉族,1971111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3142单元附23号。20103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4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冬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赵军,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菊建,男,汉族,197561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金都花园电梯房73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9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10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耀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何兵,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祖玖,男,汉族,197561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开阳县金都花园11单元101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开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089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1010日被逮捕,2012713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欧竹青,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杨学林,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陆兵,男,汉族,19671126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中专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东兴苑51单元501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2410日因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8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8日被逮捕,20127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应林,男,汉族,1971925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文星路24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9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30日被逮捕,201275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倪卫阳,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谢元毅,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松,男,汉族,1973825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工人,住开阳县城关镇三台山。20108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30日被逮捕,2012510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丁云,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正刚,男,汉族,1972102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南江花园43单元11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20101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224日被逮捕,2011623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邓春涛,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康,男,汉族,1973216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城西路11号,原系开阳县涌鑫电玩城法定代表人。20089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1010日被逮捕,2012713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陆勇,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相建,男,汉族,1977223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东大街佳居苑5单元301号。20088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9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陈仁涛,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钟颖,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东升,男,汉族,1973114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南中村二组。2009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0910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20117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振华,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松,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剑,又名刘健,男,汉族,197593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米坪乡泥池村泥上组。20084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2010818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汪海燕,贵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杨燕,贵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计刚,男,汉族,1975223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开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土管局宿舍。20108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8日被逮捕,2012529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赵黔玉,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兴钟,男,汉族,197951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20108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8日被逮捕,2012529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明雪辉,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李成林,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光奇,男,汉族,198422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花梨村花山组。20088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9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余清凯,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沛元,男,汉族,19711018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翁昭村新田角组。20108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30日被逮捕,201275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邓国平,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敬平,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建国,男,汉族,197316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体育场宿舍。20093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贵州省金华监狱服刑。2010422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2012510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刘荣华,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毅,男,汉族,198574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花梨乡幸山村水治坪二组。20084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2010818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韩国权,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华,男,汉族,1970913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开阳县城关镇鸡市巷13号。201011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22目被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裴敬龙,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董度,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仪,男,汉族,1983523日出生,贵阳市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花梨村六组。

201081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8日被逮捕,2012529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杨启菊,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武军,男,汉族,1976125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花梨乡七组。201010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12日被逮捕,201274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王宗跃,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王锦程,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涛,男,汉族,197581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南中村二组。201010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12日被逮捕,2012713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罗明,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袁建平,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松,男,汉族,197272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米坪乡泥池村泥上组。20109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12日被逮捕,2012510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启刚,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力,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语,男,汉族,197072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文星路41号。20101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22日被逮捕,2012510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刘东海,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祥,男,汉族,1971925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瓮昭街上。201011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22日被逮捕,2012510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张羽,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张波,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玉成,男,汉族,1973211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花梨乡建中村马安山组。2010112日因本案被逮捕,201275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虎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黄永威,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长江,男,汉族,1976414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紫云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养护段。20101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22日被逮捕,2012424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程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钟远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小祥,男,汉族,1976919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开阳县花梨乡花梨村二组。20108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8日被逮捕,201010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侍冈,男,汉族,1971817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大专文化,工人,住开阳县城关镇金都商住城4楼。2010829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丁小宏,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良静,男,汉族,198592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附近租赁屋。20088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9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刚,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徐振华,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平,男,汉族,197391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住开阳县城关镇六块碑石油公司。20109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30日被逮捕,2012510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海,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范进丹,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伋,男,汉族,198283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中专文化,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住开阳县城关镇瑞安小区3单元5-1室。20108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8日被逮捕,2012510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志刚,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晓明,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维陆,男,汉族,1984225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暂住开阳县城关镇干田坝敦煌夜总会对门。20108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8日被逮捕,2012510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姚永望,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春江,男,汉族,19851212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开阳县冯三镇牛角村三重堰组。201010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12日被逮捕,2012510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远东,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陈娥昌,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浩,男,布依族,198913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开阳县磷都典当行职工,住开阳县龙岗镇大京村顶卡组。20088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9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涛,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吴鹏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德坤,男,汉族,198314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201010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12日被逮捕,2012529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伟,贵州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邓峰,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显贵,男,汉族,1968115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瓮安县中坪镇新土村下寨村民组。20088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927日被逮捕,2012717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屏垣,贵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孙志勇,贵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兴顺,男,汉族,198949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米坪乡大坪村上寨组。20105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12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224日被逮捕,2012510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张瑶,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蔡瑾,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峰,男,汉族,1988116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立京片区居委会。20091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91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誓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汪国庆,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小均,男,汉族,1983117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顶兆村干榜组。20061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09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30日被逮捕,2012716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石利民,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严良芹,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松涛,男,汉族,1989612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米坪乡大坝村。20108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于飞,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周小静,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超,男,汉族,198646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城关镇路发家园,20114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军,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敬凯,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芸瑜,男,汉族,1990321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金钟镇岩脚村大屋城组。20095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2009911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龙涛,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黄森林,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湘波,男,汉族,1989817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南路35-1号。20095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09911日因本案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健,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涪锦,男,汉族,1985819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开阳县花梨乡新山村上冷地组。20089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927日被逮捕。2012716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安民,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付宗红,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令勇,男,汉族,1984105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阳县城关镇西街10号。20088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927日被逮捕,2012717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罗文彬,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上官灵雁,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先杰,男,汉族,1976518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瓮安县中坪镇左村下河湾组。20089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927日被逮捕,201271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相,男,汉族,1983620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瓮安县中坪镇街上。20108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98日被逮捕,2012713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沈忱,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张涤非,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兆松,男,汉族,1984215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工人,住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牛背山组。201010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12日被逮捕,201275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孙芳林,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吉宇,男,汉族,19761211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城关镇南中村六组。20109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1317日被逮捕,201275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卢敏,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马喜荣,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宽财,男,汉族,1968116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瓮安县中坪镇大坪村窝凼组。20113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1330日被逮捕,201275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冷中,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舒孝义,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太勇,男,汉族,1980926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阳县花梨乡建中村建溪组。20113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1330日被逮捕,201275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韩平禹,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杨思文,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贞鑫,男,汉族,1973816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学文化,原系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民警,住贵阳市乌当区温泉路201321号。20109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滕鲁黔,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明华,男,汉族,1969314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开阳县地方税务局干部,住开阳县城关镇鸿福家园二栋302室。20101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122日被逮捕,2012529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刘杰,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李琼宇,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筑小检刑诉(20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庆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黎崇刚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黎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被告人谭小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菊建、吴正刚、刘剑、蔡计刚、尚兴钟、龙康、金华、曾仪、张涛、刘语、黎玉成、刘宽财、宋小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蒙祖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被告人黄陆兵、张松、吴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谢应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杨松、何东升、唐武军、胡长江、杨小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相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光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冯沛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建国、付维陆、邓德坤、张吉宇、吴太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罗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蔡侍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良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任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告人何春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浩、蔡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梁显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谭兴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陆松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方超、梅芸瑜、谭涪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湘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令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何先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兰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秦兆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贞鑫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告人潘明华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20119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张军、杨志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因法定事由,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院长批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其间,因当事人申请鉴定、被告人要求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19日至14日、68日止723日在贵阳市小河区贵州红林机械有限公司文化礼堂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奕、徐君、胡红慧、裴俭、张世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风伦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声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杨志华,被告人黎庆洪及其辩护人杨金柱、周泽,被告人黎崇刚及其辩护人朱明勇、陈有西,被告人黎猛及其辩护人斯伟江、张磊,被告人谭小龙及其辩护人王冬峰、赵军,被告人何菊建及其辩护人王耀刚、何兵,被告人蒙祖玖及其辩护人欧竹青、杨学林,被告人谢应林及其辩护人倪卫阳、谢元毅,被告人杨松及其辩护人丁云,被告人吴正刚及其辩护人邓春涛,被告人龙康及其辩护人陆勇,被告人李相建及其辩护人陈仁涛、钟颖,被告人何东升及其辩护人张振华、王松,被告人刘剑及其辩护人汪海燕、杨燕,被告人蔡计刚及其辩护人赵黔玉,被告人尚兴钟及其辩护人明雪辉、李成林,被告人李光奇及其辩护人余清凯,被告人冯沛元及其辩护人邓国平、王敬平,被告人杨建国及其辩护人刘荣华,被告人罗毅及其辩护人韩国权,被告人金华及其辩护人裴敬龙、董度,被告人曾仪及其辩护人杨启菊,被告人唐武军及其辩护人王宗跃、王锦程,被告人张涛及其辩护人罗明、袁建平,被告人张松及其辩护人吴启刚、刘力,被告人刘语及其辩护人陈旭、刘东海,被告人何祥及其辩护人张羽、张波,被告人黎玉成及其辩护人郭虎峰、黄永威,被告人胡长江及其辩护人程庚、钟远人,被告人蔡侍冈及其辩护人丁小宏,被告人程良静及其辩护人任刚、徐振华,被告人任平及其辩护人刘海、范进丹,被告人吴伋及其辩护人李志刚、刘晓明,被告人付维陆及其辩护人姚永垄,被告人何春江及其辩护人刘远东、陈羧昌,被告人罗浩及其辩护人张涛、吴鹏彬,被告人邓德坤及其辩护人高伟、邓峰,被告人梁显贵及其辩护人杨屏垣、孙志勇,被告人谭兴顺及其辩护人张瑶、蔡瑾,被告人蔡峰及其辩护人王誓华、汪国庆,被告人宋小均及其辩护人石利民、严良芹,被告人陆松涛及其辩护人于飞、周小静,被告人方超及其辩护人周军、刘敬凯,被告人梅芸瑜及其辩护人龙涛、黄森林,被告人李湘波及其辩护人王健,被告人谭涪锦及其辩护人安民、付宗红,被告人曾令勇及其辩护人罗文彬、上官灵雁,被告人兰相及其辩护人沈忱、张涤非,被告人秦兆松及其辩护人孙芳林,被告人张吉宇及其辩护人卢敏、马喜荣,被告人刘宽财及其辩护人冷中、舒孝义,被告人吴太勇及其辩护人韩平禹、杨思文,被告人李贞鑫及其辩护人腾鲁黔,被告人潘明华及其辩护人刘杰、李琼宇,被告人黄陆兵、杨小祥、何先杰,证人刘洪珍、郜志林、邓飞龙、张昌勇、黄建成、王亚军、梁昌元、吴觉忠、田维斌,鉴定人罗欢等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刘志强律师作为被告人黎崇刚的辩护人,迟夙生、王兴律师作为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高成、李贵生律师作为被告人何菊建的辩护人,李金星、周立新律师作为被告人黄陆兵的辩护人,张培鸿律师作为被告人谢应林的辩护人,陈德平律师作为被告人蔡计刚的辩护人,薛荣民律师作为被告人尚兴钟的辩护人,段万金律师作为被告人刘语的辩护人,李修蛟律师作为被告人胡长江的辩护人,王甫、曾维昶律师作为被告人何春江的辩护人,张锦宏、张颖律师作为被告人邓德坤的辩护人,吴敬民律师作为被告人谭兴顺的辩护人,何先武、杨名跨律师作为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吴万兴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湘波的辩护人,周建平律师作为被告人何先杰的辩护人,罗成武、闫瑾、王川律师作为被告人潘明华的辩护人参加过本案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被告人黎庆洪纠集被告人杨松、蒙祖玖等20余人“滴血结拜”成立“同心会”,以此为基础,先后拉拢被告人谭小龙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及黎猛纠合的方超等人加入其组织。上述成员之间通过制作通讯录等方式保持联系。

1996年,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承包马口磷矿一开采点后,通过对其余开采点经营者范传习、刘西林、朱凤伦采取威胁、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指使工人将朱凤伦打成轻伤等手段,迫使范传习、朱凤伦放弃承包开采权,刘西林将开采手续转让给黎崇刚。黎崇刚、黎庆洪将马口磷矿开采点合并后,成立了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通过转让马口磷矿股份获取巨额资金,先后成立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磷都典当行等企业,并任命被告人蒙祖玖等为公司副总经理。由蒙祖玖、谢应林等人负责管理花山磷矿、和平煤矿等,由何菊建负责解决社会上的一切事务。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等人投资开设涌鑫娱乐电玩城,并安排被告人罗浩等人在涌鑫娱乐电玩城中负责看场子,收取报酬。

为非法保护矿山经营,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经营的马口磷矿因占用农田、挖断水源、导致房屋塌陷等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被告人黎庆洪先后三次带领被告人黎猛、李光奇等人携带凶器对村民进行暴力威胁。2007年,被告人谭小龙为非法保护其煤矸石矿经营,先后三次纠集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威胁殴打运煤驾驶员。

200510月,当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因在织金县珠藏镇经营和平煤矿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后,黎庆洪通过被告人何菊建、李光奇等召集组织成员数十人,邀约开阳县冷光辉等恶势力成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共200余人前往和平煤矿。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发放白色手套、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列队进村,逐户搜查,进行报复,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黎庆洪、黎猛伙同龙康、蒙祖玖等人投资开设涌鑫娱乐电玩城,以赌博游戏机的方式聚众赌博,牟取非法利益。

200010月,被告人黎庆洪在瓮安县钉耙寨因赌博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即纠集组织成员何菊建、尚兴钟等数十人前往当地,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戴白色手套,携带刀具、钢管等凶器,进入村庄寻仇并打伤村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85,被告人罗毅与袁崧华等人斗殴被杀伤后,被告人蔡峰、程良静等组织成员为了报复,相互邀约,持械、乘车在开阳县城四处追打对方。袁崧华等被迫请求被告人黎庆洪、黎猛出面协调,对罗毅进行赔偿。

20073月,因黎崇刚在花梨街上停车引发纠纷被袁勇等人打伤,被告人黎庆洪得知后即指挥组织成员何菊建、蒙祖玖、吴正刚等数十人,无视警方制止,对袁勇等人围追堵截进行殴打。

在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保护矿产经营的同时,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组织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先后出资购买作案凶器、为组织成员缴纳罚款、赔偿款、保证金等,并组织看望慰问受伤、被关押的组织成员。

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开阳县部分群众中造成心理威慑,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黎庆洪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谭小龙、黎猛、何菊建、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李相建、李光奇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杨松、尚兴钟、吴正刚、曾仪、方超、罗毅等数十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何菊建、黎猛等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此外,被告人黎庆洪等人还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1.200410月,被告人黎猛将其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一支交给他人使用后,藏匿于其租住房内,后安排被告人罗毅将该枪交公安机关。

2.20071月至20088月,被告人黎庆洪将从陈华伟(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得的小口径步枪一支、步枪子弹50发非法藏匿于车内及其办公室内,并多次携带该枪在开阳县花梨乡等地非法打猎,将50发子弹打完。20087月至9月,黎庆洪将枪交给被告人何春江,何春江将该枪支非法存放在自己的宿舍内。后何春江将该枪交还陈华伟,陈华伟于2008925日将该枪交到公安机关。

(二)故意伤害罪

19987月,被告人黎崇刚指使其采矿点工人田景方、王永书等人殴打朱凤伦致轻伤。

(三)寻衅滋事罪

1.1998年,被告人黎庆洪、蔡侍冈合伙开采开阳县龙水乡花山磷矿期间,为强占肖汝林开采的主巷道,多次借故威胁殴打肖汝林。

2.2008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光奇、梅芸瑜、谭兴顺、李湘波、谭涪锦等人在开阳县月半湾酒吧,殴打王忠才、邓江。

(四)非法采矿罪

20055月,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与其花梨乡马口磷矿相邻的清江磷矿的目的,违反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指使其矿山工人越界进入清江磷矿矿区以及两矿间相邻矿带非法开采。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认定:开阳县腾龙矿产经营部在开阳县花梨乡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33万吨,价值252.7万元。

(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68月,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唆使当地村民田维斌等将清江磷矿运输道路堵断,造成企业及国家税收损失520余万元。

(六)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67月、8月,被告人谢应林指使他人破坏张清超等人经营的开阳县后坝砂石厂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78287元。

(七)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612月,被告人谭小龙、李相建等人与开阳县冷光辉恶势力团伙发生纠纷后,即购买凶器多次组织报复。200732日。被告人李光奇、程良静、秦兆松、蔡峰、罗毅、方超等在金沁浴室门口,将冷光旭砍成重伤。2007年,被告人程良静借得一支自制火药枪放在车上,20074月与冷光辉等人在开阳一中门口的械斗中,被告人何先杰持从程良静处所得的自制火药枪向冷光辉处开了一枪。

(八)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7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华等人在开阳县城关镇青西菜场路口夜市吃宵夜,与开阳县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老大何明华等人发生纠纷,立即电话请何菊建、李相建等人前往帮忙。随后,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带领梅芸瑜、蔡计刚、蔡峰、方超、程良静等人先后赶到该处,李光奇还安排梅芸瑜等人到开阳县城关镇宏胜旅馆拿了一袋砍刀备用。

事后,何明华从贵阳纠集了20多人来开阳县找李相建等人聚众斗殴。何菊建遂纠集李相建、李光奇、梅芸瑜、李湘波、宋小均、蔡计刚、冯沛元、方超等数十人携带砍刀、棍棒等凶器聚集在开阳县城关镇环湖新区准备斗殴,并安排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购买了数十根棍棒供斗殴时使用,其中冯沛元还携带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因宋小均与何明华纠集的一人认识,在宋小均的撮合下,双方斗殴未发生。

(九)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769日上午,被告人谭小龙等人在开阳县金都浴室消费后,谭小龙、李相建要求服务员打折遭到拒绝,李相建怀恨在心,预谋实施报复。当晚,李相建邀约李光奇、李湘波、何先杰、梅芸瑜、兰相、方超等人到该浴室故意挑衅,制造事端,殴打浴室经理袁秀发及工作人员杨志华,致二人受伤,并将金都浴室部分设施砸坏后逃离。经法医鉴定:杨志华的伤为轻微伤。经开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都浴室被损毁财物价值5435元。

(十)聚众斗殴罪

1.200010月,被告人黎庆洪在瓮安县钉耙寨因赌博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即纠集组织成员何菊建、尚兴钟等数十人前往当地,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戴白色手套,携带刀具、钢管等凶器,进入村庄寻仇并打伤村民。

2.200510月,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因在织金县珠藏镇经营和平煤矿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后,黎庆洪通过被告人何菊建、李光奇等召集组织成员数十人,邀约开阳县冷光辉等恶势力成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共200余人前往和平煤矿。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发放白色手套、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列队进村,逐户搜查,进行报复。

3.200612月一天,被告人付维陆邀约蔡峰、陆松涛、罗毅、罗浩、方超等人与王强、何家兴等人斗殴。

4.2007年8月5,被告人罗毅与袁崧华等人斗殴被杀伤后,被告人蔡峰、程良静等组织成员为了报复,相互邀约,持械、乘车在开阳县城四处追打对方。袁崧华等被迫请求被告人黎庆洪、黎猛出面协调,对罗毅进行赔偿。

5.200710月一天,周弟安等人到被告人潘明华家中找在此赌博的王操催讨债务。潘明华告知被告人李相建,李相建即组织李光奇、李湘波、罗浩等人赶到后对周弟安等人进行殴打。

6.200711月,被告人何菊建两次组织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蔡计刚、梅芸瑜等人在开阳县维亚妮斯会所的赌场内,准备与前来抢场子的何明华团伙斗殴。

(十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08年1月1晚,被告人李光奇、李湘波等人从欣美发廊将一卖淫女带到宏胜宾馆嫖宿,由于李湘波与卖淫女因嫖资问题产生矛盾,该卖淫女遂带人将李光奇砍伤。1月2凌晨3时许,由李相建开车,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曾令勇、梁显贵等人持砍刀、木棍等凶器进入欣美发廊,将工作人员张义碧、张军打伤,将发廊内部分设施及物品砸坏。经法医鉴定,张军的伤属重伤,张义碧的伤为轻微伤。经开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欣美发廊被打砸财物损失价值7178元。

2.2008年1月11,被告人谭小龙、何菊建等人在开阳县城帝豪夜总会消费,罗浩与服务员发生矛盾,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谭兴顺、罗浩、谭涪锦、梅芸瑜、李湘波、程良静、蔡峰及方超等人持啤酒瓶将杨峡、刘奔打伤。随后,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谭涪锦、谭兴顺、罗浩、程良静、蔡峰等人用啤酒瓶、砖头等物对帝豪夜总会进行打砸。20086月一天,罗浩因此事被公安机关抓获,黎猛得知后拿了5000元给龙康交到派出所替罗浩赔偿损失。经法医鉴定:杨峡的伤为轻伤;刘奔的伤为轻微伤。经开阳县物价局鉴定:帝豪夜总会损失财物价值10282元。

(十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2007年以来,被告人何祥在开阳县城关镇开设美素足疗城,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李光奇、李湘波、曾令勇等人在该场所负责看场子,协助组织卖淫。2007128日,何祥在美素发廊与黄啸发生纠纷后,即通知李光奇、李湘波、曾令勇等人赶来将黄啸打伤。

(十三)赌博罪

被告人何菊建、尚兴钟、李光奇、刘宽财、程良静、李相建、潘明华等人在开阳县、瓮安县多次聚众赌博或为赌场提供非法保护、放高利贷。

(十四)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

被告人李贞鑫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担任管室民警期间,为达到包庇蒙祖玖使其获得立功减刑的目的,把本应作为在押人员周万红坦白的材料转换落款为蒙祖玖的检举线索,于2010625日把被告人蒙祖玖检举抢劫案件的线索向乌当区公安分局下坝派出所、新天责任区刑警队转递。后李贞鑫向蒙祖玖表露落实办理其检举线索案件有难度,需要钱活动一下。后蒙祖玖安排其妻李燕将3万元现金送给李贞鑫。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应按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黎崇刚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应按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黎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被告人谭小龙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菊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蒙祖玖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行贿罪;被告人黄陆兵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谢应林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杨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正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龙康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李相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何东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剑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蔡计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尚兴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李光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赌博罪;被告人罗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金华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曾仪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唐武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刘语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黎玉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胡长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小祥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程良静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任平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告人付维陆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春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浩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邓德坤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谭兴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蔡峰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宋小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方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梅芸瑜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李湘波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赌博罪;被告人谭涪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张吉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太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宽财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吴伋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冯沛元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枪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杨建国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梁显贵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陆松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曾令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何先杰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兰相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秦兆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何祥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蔡侍冈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贞鑫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告人潘明华构成聚众斗殴罪、赌博罪。

被告人梅芸瑜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罗浩在2006年参与马口磷矿“以黑护矿”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曾仪在2000年参与钉耙寨聚众斗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李湘波、陆松涛、谭兴顺在2007年前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应林、任平、秦兆松、冯沛元、曾仪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中被告人秦兆松、冯沛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庆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涉黑资产,应当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发问。法庭主持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等及其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公诉机关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没有举证。控辩双方围绕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诉称:黎崇刚、黎庆洪对其矿乱采,以烧轮胎等多种方式逼使其矿无法生产,并指使人将其打伤。请求判令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赔偿其矿石直接利润、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34218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部分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诉称:其被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李相建、梁显贵、曾令勇无故打致重伤,造成一处八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7931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诉称:其被谭小龙带人殴打致伤并砸坏部分物品,请求判令被告人谭小龙赔偿其后续医药费、被砸物品经济损失共9000元。

被告人黎庆洪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轻微,其余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黎崇刚、黎猛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谭小龙提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指控属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帝豪事件已经处罚,不应再提起公诉”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菊建提出“参与和平煤矿事件和赌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陆兵提出“起诉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

被告人龙康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钉耙寨聚众斗殴,龙康在现场但没有参加斗殴,建议免予处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相建及其辩护人提出“金都浴室、欣美发廊的指控属实,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东升提出“和平煤矿事件是被动参与,其余指控不成立,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光奇及其辩护人提出“欣美发廊事件对方有严重过错,且已经赔偿,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金华提出“参与过赌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赌博罪仅有被告人的自认,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仪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祥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请求判何祥无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长江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侍冈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程良静及其辩护人提出“一中打架事件是偶然参加,请求从轻处理,其余指控均不属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付维陆及其辩护人提出“聚众斗殴是从犯,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春江提出“没有加入黑社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自首”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浩提出“帝豪事件我认罪,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是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梁显贵及其辩护人提出“仅参与欣美发廊事件,其余指控不属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峰提出“没有加入黑社会、没有参与帝豪毁坏财物和赌博,在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中是从犯”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不应在聚众斗殴中以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赌博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方超及其辩护人提出“仅参与故意伤害冷光旭,请求从轻处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令勇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欣美发廊事件中是从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先杰提出“聚众斗殴是从犯、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

被告人兰相提出“聚众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秦兆松提出“金沁浴室的事我自动投案”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金沁浴室事件只构成聚众斗殴,而非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贞鑫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是违纪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计刚、蒙祖玖、谢应林、杨松、吴正刚、刘剑、尚兴钟、冯沛元、杨建国、罗毅、唐武军、张涛、张松、刘语、黎玉成、杨小祥、任平、吴伋、邓德坤、谭兴顺、宋小均、陆松涛、梅芸瑜、李湘波、谭涪锦、张吉宇、刘宽财、吴太勇、潘明华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起诉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提出“朱凤伦受伤及其矿产损失不是其造成,与其无关。只赔偿手机的损失”的辩解。被告人谭小龙提出“损害行为不是我实施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曾令勇、梁显贵提出“已对张军进行了赔偿”的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相关违法犯罪事实

1999年,被告人黎庆洪纠集被告人杨松、何菊建、蒙祖玖、龙康、唐武军、刘剑、尚兴钟、杨小祥、张吉宇等20余人,在贵州省开阳县金都宾馆举行“滴血结拜”仪式,共饮血酒,成立“同心会”,推举黎庆洪为“大哥”。之后,被告人黎玉成、任平、曾仪、吴正刚、谢应林、黄陆兵、吴太勇、胡长江、何春江、何东升等陆续加入该组织活动。黎庆洪安排何菊建为其负责处理社会事务,黎庆洪之弟被告人黎猛加入后为其管理部分公司业务,何春江担任黎庆洪的保镖。为扩大组织规模,何菊建、黎猛分别介绍被告人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蔡峰、梅芸瑜、程良静、谭涪锦、罗浩、蔡计刚、罗毅、金华、吴伋、付维陆、邓德坤、谭兴顺、宋小均、方超等人先后加入。因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在当地动辄打架闹事,而这部分人多为开阳县花梨乡人,遂被当地百姓称为“花梨帮”。

2003年,被告人黎庆洪逐步介入开阳县花梨乡境内马口磷矿的经营活动,并于2004年通过转让马口磷矿部分股权,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又以此为依托,先后成立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磷都典当行,先后投资和平煤矿、涌鑫电玩城等,通过经营公司、矿业、聚众赌博、有组织地非法护矿,攫取经济利益,聚敛了大量钱财。

为指挥和控制组织成员,被告人黎庆洪、黎猛先后安排组织成员被告人蒙祖玖、黄陆兵、李光奇、谢应林、胡长江、何春江、罗毅、程良静、罗浩、蔡峰、龙康、吴正刚等人在黎家公司、矿山、涌鑫电玩城、磷都典当行工作,领取薪金。每年春节期间,黎庆洪均邀约组织成员到其家中聚众赌博。后组织制作通讯录,便于成员之间相互联系。此外,黎庆洪、黎猛、何菊建为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购买作案工具。2001年至2008年期间,黎庆洪等人花费数万元先后保释因违法犯罪被关押的何东升、李光奇、龙康、罗浩等组织成员,为吴正刚、李湘波、梅芸瑜、蔡峰等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赔偿费用,看望慰问尚兴钟、罗毅、刘剑等组织成员。黎庆洪还利用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为组织成员逃避打击提供庇护。何菊建、李相建等人为应对组织成员可能与当地其他恶势力团伙产生冲突火拼,提供费用让组织成员长期包住宾馆等。瓮安事件后,黎庆洪叫手下何菊建、蒙祖玖等人停止活动、躲避风头。黎庆洪成为该组织中最有威望的“大哥”。黎庆洪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护矿、报复寻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被告人黎庆洪及其领导的犯罪组织,实施了以下具体犯罪行为:

(一)20001029日,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及蒙政(另案处理)乘坐胡贵驾驶的越野车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钉耙寨村叶仕章、黄志敏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黎庆洪因打假牌与赌场人员发生纠纷,开去的越野车被扣下。次日,黎庆洪、蒙祖玖等人为了报复寻仇,由黎庆洪带领被告人唐武军、杨松、张吉宇等人,蒙祖玖即安排唐武军、张吉宇和被告人龙康、杨小祥通知被告人何东升等人分别前往瓮安县。后何东升又通知佘从亮、蒙祖海(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乘车赶赴瓮安县,与先期到达的黎庆洪以及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黎崇刚、唐武军、杨松、张吉宇、龙康、杨小祥、何东升、刘语、刘剑、吴太勇等50余人在瓮安县高家坳聚集。黎庆洪向在场人员训话,对即将实施的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给在场人员分发白手套。上述人员持铁棒、木棒、钢管、砍刀、斧头等凶器,驾车到瓮安县雍阳镇钉耙寨村挨家挨户寻找殴打黎庆洪的男子。在寻找过程中,当地村民罗开贤因酒后声称黎庆洪在赌场上赌假,被刘语、何东升等人殴打,致其头部受伤住院。在张元龙家院坝内,黎庆洪等人仗着人多势众,将被放气的被扣越野车轮胎修好后开走,参与人员才陆续离开。

(二)200512月,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等人在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村投资经营和平煤矿。在开采过程中,黎庆洪等人与当地群众的关系恶化。同月27日,当地村民杨德林、杨德贵等人到煤厂拉生活用煤,与谢应林发生纠纷,并将谢打伤。当日下午,谢应林将此事电话告知黎庆洪。黎庆洪为报复杨德林、杨德贵等人,威慑当地村民,立即通知被告人何菊建、龙康、蒙祖玖、李光奇、尚兴钟、蔡计刚、

何东升、曾仪、杨小祥、黎玉成、宋小均、胡长江、吴正刚、金华、杨建国等数十人在开阳县城金都宾馆集中,准备前往和平煤矿。黎庆洪、曾仪驾驶贵AJ9999宝马越野车赶往织金。龙康组织何东升等人集中后,又通知冷光辉带领其手下及社会闲散人员20多人赶往和平煤矿。胡贵得到通知后,在瓮安组织了20多人赶往和平煤矿。蒙祖玖接到黎庆洪电话后,驾车赶往和平煤矿。为了扩大声势,谢应林还通知佘从亮、张顺龙(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组织开阳县恶势力团伙头目袁雪飞、周启特(另案处理)等人带领各自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等数十人赶往和平煤矿。28日凌晨2时许,以上人员在和平煤矿会合。黎庆洪对寻找报复杨德林等人事宜进行安排部署,并统一安排参与人员的食宿,准备了刀具、木棒、钢管等凶器。为防止在冲突中误伤本方人员,黎庆洪、谢应林还安排胡长江购买白手套,用以区分“自己人”。当日上午8时许,黎庆洪将聚集的200多人全部集中,要求参与人员听从安排,把打谢应林的人搜出来。随后,胡长江等人统一发放白手套及砍刀、马刀、木棒、钢管等凶器,安排人员各自负责相应地点,进入杨德林等人所在的村庄。织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组织20多名民警前往处置。黎庆洪及其带领的人员从村寨里搜查出来后,被出警民警责令离开。

(三)200785日晚,被告人罗毅、程良静等人在开阳县西门桥一酒吧内喝酒时与袁崧华、卢海方发生纠纷,被告人蔡峰等人得知后前来帮忙。蔡峰等人赶到现场,罗毅用刀柄将袁崧华头部打伤。袁崧华遂通知吉黎等人来帮忙。吉黎、夏禹赶到现场追打罗毅等人,吉黎持刀将罗毅砍伤。蔡峰送罗毅到开阳县医院治疗时,发现吉黎、夏禹、卢海方也在医院,随即电话通知被告人付维陆、邓德坤、蔡计刚、罗浩等人冲进医院,将夏禹、卢海方打伤。之后,蔡峰、付维陆、邓德坤、蔡计刚、罗浩等人在开阳县城四处寻找吉黎、袁崧华报复未果。吉黎、袁崧华的父母得知情况后,害怕罗毅等人实施报复,便找黎庆洪出面解决。黎庆洪答应给罗毅等人打招呼,并将此事交给黎猛处理。罗毅出院后称如不赔偿将找人报复,迫使吉、袁两家主动要求赔钱了结此事。黎猛出面召集双方协商,吉黎、袁崧华父母被迫按罗毅提出的条件支付54000元。

(四)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黎庆洪、黎猛伙同被告人龙康、蒙祖玖、吴正刚、刘语等人在开阳县城人民广场投资开设涌鑫电玩城,龙康为法定代表人。该电玩城设有“啤酒机”、“智多星”、“金臂飞扬赌博机”、“双升”、“地主赌博机”、“骰子机”等各类赌博游戏机,以多倍赔率诱惑赌客聚众赌博。被告人罗浩在涌鑫电玩城中负责看场子,收取报酬。

除上述犯罪行为外,被告人黎庆洪及其领导的犯罪组织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崇刚在马口磷矿开采过程中,因采矿导致村民房屋及地基开裂等问题,当地村民多次要求解决。2002年至2004年期间,黎庆洪先后带领被告人黄陆兵等人对前来讨要说法的村民吴觉忠、王代伦、吴义斌、吴觉平、卢碧先、王永军、吴春芳、刘定菊等多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等,并强占、毁损村民吴义斌、王忠志、王代芳、范前荣等人的房屋、土地,强行开采。

(二)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因马口磷矿开采中断水源,当地村民饮水发生困难,便到马口磷矿要求解决。被告人黎庆洪立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黎猛、黄陆兵、何菊建、罗毅等人前往处理。随后,黎猛、黄陆兵、李光奇、蔡计刚、方超、梅芸瑜等数十人驾车赶到矿山,手持钉耙、锄头、棍棒等进行“护矿”。黎庆洪对村民进行威胁,村民怕遭报复而相继离开。

(三)200738日,被告人黎庆洪得知其父黎崇刚在花梨街上与袁勇、陈忠发、喻军发生纠纷被打伤,遂通知被告人何菊建组织人员对袁勇、陈忠发、喻军进行追堵,自己亦带领被告人蒙祖玖、金华等人赶到花梨乡街上,与何菊建、李相建等人会合后,不顾民警的制止,持砍刀、木棒、砖块等凶器对躲藏在警车内的陈忠发、喻军进行殴打。为了逃命,喻军驾驶花梨乡派出所的警车往瓮安县中坪镇方向逃跑。黎庆洪迅速组织人员驾车追赶,同时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正刚在瓮安县中坪方向拦截,被告人龙康等人赶到后也驾车加入追赶队伍。接到报警的瓮安县中坪派出所民警在中坪镇街上设卡,拦下喻军、陈忠发驾驶的警车。喻军、陈忠发称被人追杀,民警将喻军、陈忠发控制在中坪派出所警车内。黎庆洪等数十人驾车赶到,持砍刀、钢管、木棒、砖头等凶器强行将喻军、陈忠发拉出警车进行殴打。当民警制止时,黎庆洪等人推开民警,继续对喻军、陈忠发进行殴打。民警见状鸣枪示警,并在随后赶来的花梨乡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控制住局面。民警将受伤的喻军、陈忠发送往中坪镇卫生院接受治疗。其间,黎庆洪等人在卫生院门口进行聚集。为防止黎庆洪等人继续报复行凶,派出所民警一直守在卫生院维护秩序。与此同时,被告人黎猛安排被告人尚兴钟、罗毅、蔡计刚、李相建、李光奇、蔡峰、程良静、吴伋、方超等人往开阳县米坪乡方向追赶袁勇,追上后持砍刀、木棒等凶器对袁勇进行殴打。

(四)2007420日,开阳县禾丰乡田冲村村委会与熊祥签订煤矸石承包合同,约定禾麻冲沿线原有公路的维修费由熊祥负责。后被告人谭小龙与熊祥合伙开采煤矸石。同年11月的一天,宋帮银运输煤矸石的货车要从田冲村禾麻组路段经过。谭小龙得知此事后,立即纠集被告人何菊建、李光奇、罗浩、蔡峰、宋小均、蔡计刚、尚兴钟、李湘波、邓德坤、谭兴顺、程良静、梅芸瑜、方超等人乘车赶到将路堵住。谭小龙带领何菊建到大坝口煤矸石场找到宋帮银,以田冲村禾麻冲组的公路是其出钱维护为由,要宋帮银付费后才能通过。

(五)2007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小龙在田冲村开采煤矸石的过程中,纠集李相建等人以偷运煤矸石为由,对村民李秀平、李富明和驾驶员进行威胁、辱骂。赶来处理此事的田冲村副支书吴天钦证实李秀平、李富明是将自己的煤矸石出售给该驾驶员。谭小龙等人仍对驾驶员进行威胁并要求其赔偿1000元。驾驶员被迫将煤矸石倒回原处,并将身上仅有的钱交给谭小龙等人后才得以离开。

(六)2008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陆兵到开阳县花梨乡清江村处理马口磷矿与当地村民的纠纷,与村民吴义奎发生争吵。次日,被告人黎庆洪得知此事后,带领被告人黎猛、何菊建、黄陆兵、李相建、蒙祖玖、李光奇、尚兴钟、蔡计刚、程良静、蔡峰、罗浩、李湘波、方超、任平、何春江、梅芸瑜等数十人,分别驾车赶到马口磷矿,对吴义奎等人进行威胁,村民们因惧怕而离开。

(七)20085月的一天,被告人谭小龙纠集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等人,以偷运煤矸石为由,持铁棒等凶器威胁、殴打陈祖祥、陈祖刚。之后,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以及被告人谭兴顺、谭涪锦等人将陈祖祥、陈祖刚押到禾丰乡派出所,并在派出所门口非法搜查陈祖祥。

综上,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庆洪利用其所掌控的组织及其成员,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所经营的矿山提供非法保护,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黎庆洪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黎猛、谭小龙、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蒙祖玖、龙康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湘波、蔡峰、梅芸瑜、罗浩、程良静、谭涪锦、黄陆兵、谢应林、杨松、吴正刚、何东升、刘剑、蔡计刚、尚兴钟、罗毅、金华、曾仪、唐武军、黎玉成、胡长江、杨小祥、任平、吴伋、付维陆、何春江、邓德坤、谭兴顺、宋小均、方超、张吉宇、吴太勇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有关组织特征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19992月,在我的提议、组织下,蒙祖玖、杨松、何东升、张吉宇、何菊建、曾仪、尚兴钟、唐武军、刘剑、胡长江等人用喝血酒的方式结拜兄弟,组成“同心会”。因我比较有钱,所以推我当会长。我安排何菊建负责解决社会上的事务。之后“同心会”又陆续加入任平等人。

“同心会”后期由何菊建推荐加入的小弟有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方超、蔡峰、罗浩、邓德坤、罗毅等十几人。这些后加入的小弟常在外惹事,我们帮会的大部分人都是开阳县花梨乡的,外面的人就叫我们“花梨帮”。李相建、李光奇因为与何菊建、黎猛的关系好,且看我有经济实力,可以给他们提供帮助,所以加入“同心会”,是经过我同意的。我们这伙人是我说了算。何春江是我的私人助理。

2.被告人何菊建供述:1999年,黎庆洪、蒙祖玖、杨松、张吉宇、唐武军、龙康、刘剑、曾仪、杨小祥、何东升、尚兴钟、胡长江等人喝血酒结拜成立“同心会”,黎庆洪为大哥。他们告知我结拜当天也算了我一份的,所以我也是“同心会”的兄弟。在“同心会”中黎庆洪安排我负责社会上事务的协调、处理。

2005年黎庆洪成立公司后,叫我处理对外惹来麻烦的事情。为了更好地帮他处理公司在经营中惹麻烦的事情,我将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方超、蔡峰、罗浩、邓德坤、罗毅等人介绍加入“同心会”,是经过黎庆洪同意的。黎庆洪下面是谭小龙,谭小龙下面的兄弟有我、蔡计刚、金华等,我下面的兄弟有李相建、李光奇,李相建还带得有蔡峰、方超、罗毅、李湘波、梅芸瑜、谭涪锦、谭兴顺、邓德坤等人。后来因李相建、李光奇带的小弟常惹事,外面的人就叫我们“花梨帮”。

3.被告人黎猛供述:大约在学校读书时,我与方超、罗毅、李光奇商量,他们推选我为老大,我们帮派取名为“花梨帮”,宗旨就是只要帮里面的人有事,所有人都必须站出来帮忙。当时我们“花梨帮”的兄弟有我、方超、罗毅、李光奇等十多人,这部分人都是我们的小弟。方超、罗毅、李光奇推选我为“花梨帮”的老大。一方面,我家里比较有钱,经常请他们吃东西,所以他们特别尊重我;一方面,是因为我哥黎庆洪在开阳县有钱有势,所以他们推选我为老大。

4.被告人龙康供述:1999年黎庆洪组织杨松、蒙祖玖、张吉宇、刘剑、尚兴钟、唐武军、何东升、曾仪、杨小祥等20余人在开阳金都宾馆成立“同心会”,我是后面加入的。黎庆洪他们结拜时喝了血酒,大家推选黎庆洪是“同心会”的大哥。从我们加入“同心会”至2005年,我们“同心会”的兄弟关系最好的就是黎庆洪、蒙祖玖,之后便逐渐认识了谢应林、何菊建、吴正刚等人。

何菊建听黎庆洪的,何菊建负责解决社会上的事务。因为何菊建手下的李相建、李光奇、方超、蔡峰、罗浩、罗毅等人在社会上爱惹事、打架,这些人又是花梨人,所以社会上都叫这伙人“花梨帮”,我们“同心会”也就逐渐变成了“花梨帮”。

5.被告人何东升供述:1999年,我与黎庆洪、蒙祖玖、杨松、张吉宇、唐武军、龙康、刘剑、尚兴钟等人成立“同心会”。黎庆洪家卖矿发财以后,他手下的人就越来越多,我知道的有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罗毅、龙康、蒙祖玖、曾仪、胡长江、尚兴钟等很多人。他兄弟黎猛手下也带了很多人。

6.被告人刘剑供述:1999年春节后一天,黎庆洪组织我、尚兴钟、蒙祖玖、杨松、张吉宇、唐武军、杨小祥、胡长江、龙康、何东升等人在开阳金都宾馆以喝血酒的方式成立“同心会”,大家选黎庆洪做大哥。

7.被告人尚兴钟供述:19992月的一天,黎庆洪组织我、蒙祖玖、杨松、张吉宇、唐武军、龙康、刘剑、任平、杨小祥等人在开阳金都宾馆采用喝血酒的方式结拜成立“同心会”,我们推黎庆洪为大哥。

8.被告人张吉宇供述:1999年春节的时候,黎庆洪组织我、杨松、杨小祥、唐武军、蒙祖玖、曾仪、尚兴钟等人喝血酒成立“同心会”,推荐黎庆洪做大哥。

9.被告人蒙祖玖供述:我和黎庆洪等人1999年结拜成立“同心会”,后任平、吴正刚等人也陆续加入进来。

2005年,谭小龙与李相建、蔡计刚、金华等人在开阳县也成立了一个帮派,谭小龙是大哥。后来他们这伙人又收了李光奇、方超、蔡峰、邓德坤、罗毅、罗浩等人加入。黎猛的同学李光奇、方超、蔡峰、邓德坤、罗毅、罗浩等人大部分是谭小龙的手下。这些人看见我们“同心会”当时在开阳县势力比较大,大哥黎庆洪有钱有势,就通过黎猛与黎庆洪的关系加入到了我们“同心会”。这些人都听何菊建的,因为何菊建一直是黎庆洪身边的红人,他们听何菊建的,也就是听黎庆洪的。因“同心会”后面收的小弟经常在外惹事,且我们帮会的大部分人都是开阳县花梨乡的,外面的人就叫我们为“花梨帮”。

10.被告人李相建供述:我与谭小龙从小就是好朋友,后来认识了何菊建等人,大家经常在一起,有什么事互相都会出面。因我们这伙人大部分都是花梨乡的,外面人都称我们为“花梨帮”。我们“花梨帮”的有黎庆洪、黎猛、谭小龙、何菊建、蔡计刚、金华、尚兴钟、黎猛、李光奇、罗毅、谭兴顺、邓德坤、方超、宋小均、李湘波、谭涪锦、蔡峰、罗浩等。我们经常在一起的人都听何菊建的。我一般不与黎庆洪、黎猛直接联系,都是通过何菊建通知。

11.被告人李湘波供述:我通过罗毅认识方超、蔡峰等人,后又认识李光奇、李相建、何菊建、谭小龙等大哥,就加入了“花梨帮”,整天跟着李光奇他们。自从认识他们以后,我与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一同居住在紫江宾馆、金沁浴室等地。在我们当中李光奇是老大,李光奇上面是李相建,李相建上面是谭小龙、何菊建。

12.被告人李光奇供述:我知道何菊建、李相建、黎猛他们是开阳“花梨帮”的人。当时“花梨帮”在开阳是一个大帮派,大哥是开阳有名的黎庆洪,他本身很有钱,我觉得和他们一起混有面子、能找钱,出了什么事他也能帮我们摆平,所以我也就跟着何菊建、李相建、黎猛他们。“花梨帮”有我、罗毅、谭兴顺、邓德坤、方超、宋小均、李湘波、谭涪锦、蔡峰、罗浩、黎猛、何菊建、李相建、蔡计刚、尚兴钟、金华、谭小龙。200789月,我们帮会的成员何菊建、李相建等人提出并制作了通讯录,便于今后联系。

13.被告人谭涪锦供述:经过李光奇介绍我加入“花梨帮”,登记了名字和电话制作通讯录,就算正式加入了。我们“花梨帮”的兄弟大概有四五十人,大哥是黎庆洪,但我从来没有见过他。其他的有何菊建、黎猛、蔡计刚、尚兴钟、金华、李相建、李光奇、罗毅、方超、蔡峰、程良静、谭兴顺、宋小均、李湘波、梅芸瑜、罗浩等人。我们这一级的大哥是李相建、李光奇。我听李相建说何菊建直接负责给大哥黎庆洪处理社会上的事务,我们都要听何菊建的。

14.被告人程良静供述:我通过罗毅认识李光奇、黎猛等人,我觉得他们有头有脸还有钱,就想跟他们。2007年,李光奇他们做通讯录,我也留了电话,就算加入他们。我们这帮中还有谭小龙、李湘波、梅芸瑜等人,社会那些人都叫我们“花梨帮”。后来我逐步知道“花梨帮”的老大是黎庆洪,其他的有罗毅、邓德坤、方超、宋小均、李湘波、梅芸瑜、蔡峰、罗浩、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尚兴钟、金华等,再上一级就是黎庆洪。20083月黎猛叫我做他的私人驾驶员。

15.被告人蔡峰供述:我经常与李光奇、方超、程良静等人在一起玩,并加入“花梨帮”。我知道的大约有二十几人。我这一级的有黎猛、李光奇、方超、程良静、宋小均、李湘波、梅芸瑜、罗浩。我们上一级的有何菊建、蒙祖玖、李相建、蔡计刚、尚兴钟。我们的总大哥是黎庆洪。

16.被告人任平供述:“花梨帮”有黎庆洪、蒙祖玖、黎猛、杨松、吴正刚、刘剑、唐武军、邓德坤、何菊建、谭小龙、黄陆兵、龙康、尚兴钟、杨小祥、李光奇、李相建、何春江、张吉宇、吴太勇、金华、蔡计刚、程良静、方超、蔡峰、罗浩、罗毅、黎玉成、胡长江、付维陆、曾仪和我。

17.被告人罗毅供述:黎庆洪有钱有势,又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什么事他都可以摆平。何菊建跟他走得最近,谭小龙和何菊建又走得比较近,所以我们在一起的这些人都听黎庆洪和何菊建的。遇到什么事情他们都会帮助我。像我被砍伤的事情,何菊建就与我、程良静去和吉黎、袁崧华他们谈判协商处理。

18.被告人蔡计刚供述:“花梨帮”是由“同心会”演变来的,黎庆洪最早成立“同心会”的人有蒙祖玖、龙康、杨松等人,后面因为和黎庆洪混的花梨人多了,这些人经常在开阳街上打架、惹事,时间长了开阳人就叫他们“花梨帮”。管事的是何菊建、黎猛,下面的是李相建、李光奇,再下面有蔡峰、梅芸瑜、宋小均、程良静、方超、邓德坤、李湘波等人。黎庆洪是人大代表,家中又有钱,有什么事情他不用亲自出面,只要安排何菊建这些人去做就行了。我平时都是和何菊建在一起玩,通过何菊建我又认识了李相建、李光奇、蔡峰、程良静、梅芸瑜、黎猛、罗毅、罗浩、李湘波、邓德坤、谭兴顺、方超、宋小均等人。

2007年下半年,谭小龙等人共同制作了一张通讯录,上面有谭小龙、李相建、梅芸瑜、李光奇、李湘波、谭涪锦、谭兴顺、宋小均、吴伋、程良静、方超、罗毅、金华、付维陆、我等人。制作通讯录的目的一是哪家有红白喜事去热闹,二是在社会上和别人有什么矛盾和纠纷时可及时联系人,人多好办事。

19.被告人罗浩供述:我通过蔡峰认识方超、黎猛等人,后来知道他们是“花梨帮”的人。我知道“花梨帮”的人有黎猛、李相建、李光奇、蔡峰、方超、罗毅、李湘波、梅芸瑜等人,其中李相建和李光奇讲话管用。

20.被告人何春江供述:我在黎庆洪公司上班,领取工资,充当黎庆洪的保镖。黎庆洪鉴于我是保镖,给予特别地照顾,私下每个月给补助。我经常在赌场上给黎庆洪保管资金。磷矿主要是蒙祖玖、何菊建、黄陆兵等在负责,蒙祖玖负责管理磷矿上的一切事务,黄陆兵负责协调政府、村里面的关系,何菊建就负责处理与老百姓之间的纠纷等问题。开阳磷都典当行主要是黎猛在负责,黄陆兵也在里面搞协调。在街面上的有罗毅、蔡峰、程良静、李相建、李湘波、李光奇、罗浩等人,他们以典当行为据点。这些人由何菊建、黎猛管理,有时谭小龙也负责,专门为黎庆洪处理一些社会上他不好出面的打架斗殴等事情。

21.被告人梅芸瑜供述:我跟着李相建、李光奇。“花梨帮”的人有李湘波、谭涪锦、蔡峰、罗浩、李光奇、罗毅、谭兴顺、邓德坤、方超、宋小均、何菊建、李相建、蔡计刚、尚兴钟、金华、谭小龙。我们经常在一起的都听李光奇的。我们“花梨帮”基本上都有一张通讯卡片,上面有我们所有人的联系电话号码。

22.被告人金华供述:我通过何菊建、方超认识后来加入“花梨帮”的黎猛、李相建、李光奇、蔡峰、程良静、龙康、蔡计刚、罗浩、李湘波、吴伋等人。我知道这些人都听黎庆洪的,一般黎庆洪有什么事都是通过何菊建来告诉他下面的这些小弟。

23.被告人吴正刚供述:我听说同心会是在1999年左右成立的,我认识的成员有黎庆洪、杨小祥、唐武军、尚兴钟、曾仪、蒙祖玖、杨松、龙康、何菊建等人。同心会里面黎庆洪是老大,杨松是老二。

24.被告人杨松供述:1997年农历正月初的一天,黎庆洪组织我、唐武军、张吉宇、杨小祥、蒙祖玖、曾仪、龙康、尚兴钟等人在金都宾馆以喝血酒结拜的方式成立“同心会”,黎庆洪是大哥,我是二哥。

25.被告人杨小祥供述:大概十多年前,我们在黎庆洪的带领下喝血酒结拜成立同心会,大家推选黎庆洪当大哥,杨松为二哥。当时结拜的人有我、黎庆洪、杨松、龙康、蒙祖玖、张吉宇、刘健、曾仪等人。

26.被告人唐武军供述:1997年农历正月问的一天,黎庆洪组织大家在金都宾馆喝血酒结拜帮会,大家推黎庆洪当大哥,杨松当二哥。

27.被告人吴太勇供述:1998年的时候黎庆洪成立了同心会,当时规定要交会费。同心会的成员我知道的有黎庆洪、张吉宇、杨松、杨小祥等人,黎庆洪是大哥。花梨帮的人我认识的有黎庆洪、何菊建、杨小祥、张吉宇、胡长江、蒙祖玖、任平、金华、吴正刚、杨松、黎玉成等。

28.被告人胡长江供述:我知道同心会的成员有:黎庆洪、蒙祖玖等。后来因为同心会的成员多是花梨人,才逐渐演变成花梨帮的。

29.被告人曾仪供述:听说黎庆洪他们在1999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开阳“金都”宾馆喝鸡血酒结拜成立“同心会”。我还听说他们推选黎庆洪为“同心会”的大哥,杨松是二哥,规定了交会费的事。

30.被告人付维陆供述:2006年组织制作通讯录时我得到了一张,上面有我的名字叫“八六”。当时通讯录排第一的是谭小龙,其次梁建平、李相建、李光奇、罗毅。

31.宋小均供述:2007年左右在曾小勇家吃搬家酒,有人叫我留下电话,制作一张通讯录,以后哪家办酒方便通知,我就留了我的电话。

32.被告人谭小龙供述:2007年下半年,在曾令勇家,梁显贵负责将我们的姓名、联系电话记录下来并制作了一张卡片每人发了一张。通讯录上有42人。

33.被告人方超供述:20078月,他们在曾令勇家吃酒时互留电话制作了一个通讯录,以便有事时互相联系。后来李光奇拿了一份通讯录给我,上面有谭小龙、李光奇、李相建等人的名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邓德权证言:“同心会”是黎庆洪组织大家喝血酒成立的,大家选黎庆洪做大哥,参加的人有我、张吉宇、蒙祖玖、杨小祥、尚兴钟、龙康等人。

2.证人胡贵证言:1999年的一天,我在蒙祖玖的引荐下加入黎庆洪等人结拜的“同心会”,拜黎庆洪为大哥。

3.证人李家文证言:1999年春节的那几天,黎庆洪组织我、杨松、张吉宇、刘剑等十多个人喝血酒成立“同心会”,大家推选黎庆洪做大哥。后我就觉得“同心会”做违法乱纪的事不行,我就把账交了,没有再和他们来往。

(三)书证

通讯录,证实谭小龙、邓德坤、李湘波、谭涪锦、谭兴顺、宋小均、蔡峰、方超、罗毅等组织成员制作通讯录的事实。

第二,有关经济特征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我父亲黎崇刚获得范传习的磷矿开采点后,与朱凤伦因为越界开采的问题发生矛盾并发生过两次打架。第一次是因越界开采问题,双方工人发生打架;第二次是当天下午,我家矿山被打伤的工人打了朱凤伦。后来我们矿点的工人又用轮胎、辣椒烧烟子熏上方朱凤伦的矿点出气,不准他的矿工到边界进行开采。在我父亲的经济支持下,约20054月份,我拿我父亲给我的2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在贵阳成立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我任法人代表;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任副总。其中,蒙祖玖分管矿业;黄陆兵分管对外投资的工作,并协助邓德权管理物流车队;谢应林分管煤矿。200511月,我用1000万元在开阳县开设磷都典当行,黎猛负责管理。200512月,我和谢应林在织金县珠藏镇投资了和平煤矿。20074月,我借给龙康20万元用于购买赌博机,占股30%

大约在2003年,我协助父亲管理马口磷矿上的采购工作。2004年,通过转让马口磷矿的部分股权获利。因开矿与吴义斌、卢碧先发生矛盾,卢碧先就去堵工。我就强行把她拉到马口磷矿的办公室里面,拉的时候可能发生了抓扯。2006年下半年,因我开采的马口磷矿造成水位降低,和村民发生了矛盾,我就打电话通知黎猛和黄陆兵到矿上一起处理此事,叫何菊建、黎猛、蔡计刚、李相建等人带20余人过来,我喊王亚军摄像。

2000年去瓮安打架之后,何东升、张华二被抓了。我们“同心会”的这帮兄弟和其他朋友凑了几千元给他家,我凑了二三百元。我父亲黎崇刚在花梨街上被打后,我支付了黎玉成的医药费,补偿吴正刚的车辆损失费五万元。尚兴钟劳教释放时,我和杨松、唐武军、蒙祖玖等人开车去接他,并在贵阳洗澡,然后一起吃饭。谢应林在和平煤矿被打后,我组织人员去织金帮忙。从织金回开阳的途中,我拿了2000元给何菊建,让他给谢应林交医药费。2008年,当时我在潘明华家打金花,蔡计刚和那几个女的闹矛盾,我就叫蔡计刚把钱退了。何菊建通知我陪他去县局处理李光奇的事情,我就叫何菊建拿了8000元赔偿受害人,李光奇就被放出来了。

2.被告人黎猛供述:磷都典当行是200612月成立的,我任总经理。20078月,我得知罗毅被砍伤后去医院看过他。他在云南贩毒被抓以后,我去看过他两次,有次给他上了1000元钱的生活费。2008年的一天,我父亲黎崇刚打电话让我和他去矿山协调当地村民饮水问题,我到马口磷矿协助解决纠纷。同年4月份,龙康因为电玩城内开设赌博机赌博的事情,被城关派出所抓了。我哥黎庆洪出面,交了2万元钱的罚款。同年5月份,方超说蔡峰把帝豪夜总会的电视、玻璃砸坏,被城关派出所抓了,要罚款3000元。我就拿了3000元给方超,叫他去帮蔡峰处理这个事情。

3.被告人何菊建供述:腾龙宏升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黎庆洪是法人代表。“同心会”的蒙祖玖、胡贵、邓德权、吴正刚、龙康等兄弟都在黎庆洪的公司里面担任职务。公司副总是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黎猛。分公司负责人是邓德权、吴正刚、龙康。其中蒙祖玖分管矿业;黄陆兵分管对外投资、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并协助邓德全管理物流车队;谢应林分管煤矿;黎猛管理磷都典当行及房地产工作;吴正刚、龙康主要负责管理子公司涌鑫电玩城的工作。

20087月,黎庆洪打电话给我说,现在瓮安6.28事件后,公安抓得紧,风声紧,让我们都小心,身上有事情的人尽量躲一下,没有事情的人就不要惹事,之后,我就电话联系我们花梨帮的每个兄弟,并按照黎庆洪的话转告了他们。

黎庆洪在瓮安赌钱时被当地人打,我与黎庆洪带着何东升等五六十名在开阳社会上混的人,到钉耙寨将一名男子打伤后,黎庆洪带我们去的人在瓮安县一饭馆内聚餐。2005年冷天的时候,谢应林在织金煤矿被当地人打了,叫我带几个人去煤矿上把他接回来。在回来的路上,黎庆洪拿了2000元钱给我,叫我帮谢应林交住院费。我们从中八农场接到尚兴钟以后,一起到贵阳洗澡。梅芸瑜和李湘波被公安抓后,我送了8000元钱到开阳县公安局。

4.被告人蒙祖玖供述:我20075l日到腾龙宏升上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具体负责花山矿山、龙江矿山的管理。2006年、2007年春节期间,我们“同心会”成员都到黎庆洪家聚会并赌博,黎庆洪免费为大家提供食宿。2008821日,黎庆洪对我说现在瓮安6.28事件后,公安抓得严,风声紧,让我们都小心,躲一下风头。

磷都典当行的法人是黎猛,也是他个人投资的。20074月,我与黎庆洪、黎猛等人在开阳县城开设涌鑫电玩城。

5.被告人黄陆兵供述:2005年我到黎庆洪公司上班,任办公室主任一年多后提为副总经理。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黎庆洪、黎崇刚、黎猛。总经理宋筑,副总经理有我、蒙祖玖、谢应林。开阳县磷都典当行是2006年底成立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

6.被告人谢应林供述:我和黎庆洪合伙投资和平煤矿,我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经营。200512月,在织金和平煤矿与当地拉煤的村民发生纠纷被打后,黎庆洪带了七八十个开阳人,带着白手套,手拿棍棒到村里,寻找打我的村民。

7.被告人杨松供述:大约在2000年秋天,我们帮黎庆洪在瓮安打架,后来黎庆洪请我们去的这帮人到饭店吃饭。我们一起吃饭的人有六桌,每桌十人,当时每桌还发一条云雾山香烟。尚兴钟在2005年坐牢的时候,我到平坝农场去看过他,是黎庆洪叫我和唐武军开黎庆洪的车一起去的。

8.被告人吴正刚供述:2005年年底,蒙祖玖打电话给我说,谢应林在织金被打了,叫我和他去一趟。第二天回来的时候,黎庆洪安排我们在馆子里吃饭。黎崇刚在花梨街上被打后,黎庆洪打电话让我把对方开的警车拦下来。我的车被撞坏,黎庆洪补偿了我车的损失。

2008年,我出资4万元与蒙祖玖一起入股涌鑫电玩城。涌鑫电玩城有一次被查。经黎庆洪过问,被罚款2万元。

9.被告人龙康供述:20077月份左右,我与黎庆洪、黎猛、蒙祖玖等人合伙在开阳县人民广场开设了涌鑫电玩城,电玩城的法人是我。后来电玩城因为有赌博机,被城关派出所停业整顿,我还被城关派出所抓了。城关派出所叫我交了2万元罚款,就把我给放了出来。

尚兴钟在中八农场服刑时我去看过他,刑满释放时,黎庆洪带着我们去接他。一路去的有蒙祖玖、何菊建、曾仪、唐武军等人。接出来到贵阳吃饭,并在油榨街的浅水湾洗澡。

10.被告人李相建供述:200711月份,谭小龙和他人合伙在清河开了一个煤矸石场。谭小龙的合伙人打电话给我,说有人正在他的煤矸石场偷煤矸石,叫我过去看一下。

我就和蔡计刚等人前往处理纠纷。梅芸瑜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我曾到开阳县看守所看望过他,并给他上了200元的帐。

11.被告人何东升供述:大约在2000年,我喊几个人帮黎庆洪到瓮安打架,吃完饭后每人得了一包云雾山烟。过了几天,我在开阳街上遇到黎庆洪,他给了我500元钱,叫我请弟兄们吃顿饭。过了不久,我就被开阳县公安局抓了,被处三年劳教。我被关到开阳县看守所。后来黎庆洪以他的名义交了:3000元钱的保证金后,就把我保外就医了。

大概是在200512月份的一天晚上,龙康和佘从亮带我去织金煤矿,黎庆洪给吃饭的兄弟每人一包磨砂黄果树香烟。

12.被告人刘剑供述:我和曾仪、蒙祖玖、尚兴钟、王亚军、胡贵等人到瓮安帮黎庆洪打架,黎庆洪带领一帮人将一名男子打伤。2008年的89月份左右,黎猛、方超、程良静等人一起到云南宜良监狱看望过我,并给我上了2000元钱在我监狱的账号上面。他们还给罗毅、向荣也上了钱的,其中给罗毅上了3500元,给向荣上了4500元或5000元。

13.被告人蔡计刚供述:200510月份,何菊建喊我到织金县珠藏镇煤矿,车的油费及吃饭的钱都是黎庆洪付的。2006年马口磷矿和当地的老百姓发生矛盾后,黎庆洪叫何菊建组织人去处理,何菊建叫我们去助威。20082月份的一天,何菊建讲黎庆洪家马口矿山被村民堵了。我到现场时,已经有黎庆洪家喊去的罗毅、李光奇、李相建、蔡峰、方超等人站在办公室周围。20071月,我和刘六妹、杨四妹等人打金花赌假牌,被发现后只有退钱,黎庆洪拿了10000元钱给我退赔。

14.被告人尚兴钟供述:我在中八劳教期间,唐武军、黎庆洪、何菊建各来看过我一次,分别给了几百元钱。200510月我劳教结束以后,黎庆洪他们开车到中八劳教所去接我回开阳的。当天有黎庆洪、何菊建、龙康、曾仪、蒙祖玖去接我。路过贵阳时,我们一起去浅水湾洗澡,又在里面吃了饭,都是黎庆洪开的钱。

15.被告人李光奇供述:何菊建叫我去织金,回来时,黎庆洪安排我们到镇上的一家饭馆去吃饭。罗毅、罗浩、蔡峰等人在涌鑫电玩城看场子。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马口矿山和当地的村民发生纠纷,黎猛便叫上我、方超、罗毅等人到矿山帮忙。2007年的一天,我和蔡计刚开车到谭小龙的煤矿协助处理纠纷。我和谭小龙、李湘波、梅芸瑜等人在开阳帝豪夜总会玩的时候,被开阳县城关派出所抓了,当时黎庆洪亲自到城关派出所把我担保出来。

我们经常在一起的人都听何菊建和李相建的,在一起吃住的费用都是他们负责。我经常和李湘波、梅芸瑜、谭涪锦他们在一起,我们住在紫江宾馆、豪城招待所、宏盛招待所、紫江浴都等地。2007年,金华和何明华在夜市扯皮后,何菊建打电话叫我去买几十根木棒,我付了200元。20078月份,到开阳县人民医院看望被人砍伤的罗毅。20085月份,李湘波被关在开阳县看守所期间,我给梅芸瑜上了100元钱的账,给李湘波上了200元钱的账。

16.被告人罗毅供述:20078月,龙康叫我和程良静、方超、李光奇在其电玩城看场子。我被砍伤住院时,何菊建、李光奇、李相建、蔡峰、方超、程良静、黎猛这些人都去看望过我。我出院之后经济困难,何菊建、黎猛、李相建每人都给了我几百块钱。我贩毒被判刑之后,黎猛、方超、程良静、丁喜喜四人到云南我服刑的地方看望我,并且四人分别给我上了1000块钱的生活费。在云南服刑期间,蔡峰去云南看望我。

17.被告人曾仪供述:2005年,我和黎庆洪等人到织金,坐车费、包车费、过路费和吃饭都是黎庆洪拿的钱。尚兴钟在中八农场释放时,黎庆洪带起我、杨松、唐武军等人去接他,还请他在贵阳的浅水湾洗澡。

18.被告人刘语供述:我投资涌鑫电玩城10万元,占11%的股份,龙康占42%、蒙祖玖占20%、李家波占7%、黄海占20%。后黎猛让方超归还磷都典当行的借款,取代我占6万元的股份,其余4万元龙康退钱给我了。

19.被告人胡长江供述:黎庆洪叫我到他家的马口磷矿上班,之后他又安排我到他与谢应林合伙开设的织金县珠藏镇和平煤矿负责采购。200512月,和平煤矿与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黎庆洪安排我开了一辆皮卡车到街上去给这些人买方便面、烟和矿泉水,黎庆洪又打电话叫我买些白手套来,并将这些东西分发给在场的人员。黎庆洪打电话叫我安排了近十桌人的饭菜,每桌上一条磨砂烟。中午,黎庆洪、谢应林就带着这些人来吃饭。后来我还帮着发放了油钱。

20.被告人程良静供述:20083月份的一天,黎猛说马口矿山有人堵路,叫我一起去看一下。到马口磷矿后,我看见“花梨帮”的何菊建、李光奇、李相建、尚兴钟、蔡计刚、蔡峰、方超、罗浩站在黎崇刚和村民谈判的办公室外面,就和他们站在一起。2008年去云南看望过因贩毒被判刑的罗毅、向荣、刘剑,我和方超、丁喜喜一人出了五百元,黎猛出了一千元。

21.被告人罗浩供述:20077月,黎猛叫我在涌鑫电玩城上班,每月12001500元,主要管理服务员,有时也帮忙给客人“上分”。电玩城有吴正刚、龙康和黎猛三个老板。罗毅在这里看场子。

22.被告人蔡峰供述: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黎猛喊我和方超、罗浩、程良静、罗毅等人到马口磷矿协助解决纠纷。20083月,我和黎猛、程良静、罗毅、方超到马口磷矿与村民扯皮,看到还有何菊建、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李相建、蔡计刚、尚兴钟等也在现场。2007年的时候,我和他人打架被公安抓后,黎猛安排方超送了3000元钱到派出所,让我赔对方,派出所才让我离开。200834月份,我在黎猛、龙康等人开的涌鑫电玩城玩过,输了1000多元钱。

23.被告人梅芸瑜供述:2007年,我和李相建、李光奇、谭兴顺等人帮谭小龙解决纠纷。20078月左右与李光奇、李相建等人加入“花梨帮”,大部分时间都一起住在紫江宾馆、豪城招待所等地,费用由李光奇、李相建负责。金华和何明华在夜市发生矛盾后,何菊建打电话给李光奇,叫李光奇、李湘波和我买点锄头棒到环湖新区准备斗殴。我们三人就到开阳县医院附近的五金店买了四十多根棒棒。我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李相建、李光奇、谭涪锦分别到看守所给我上过帐。

24.被告人谭涪锦供述:蔡侍冈办搬家酒的那天下午,我和李光奇、谭兴顺等人帮谭小龙协助处理矿上纠纷。我们住宾馆时,是李相建开房间给我们住的,主要是方便有事情好及时赶到。20083月,我给梅芸瑜在看守所上了100元的帐,李光奇也给梅芸瑜上了100元的帐。

25.被告人张吉宇供述:我加入“同心会”以后帮大哥黎庆洪到瓮安打架,后黎庆洪就安排我们吃饭,并发一包香烟,我得了100元钱的油费。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宋帮银、李秀平、李富明、陈祖祥陈述:因拉运煤矸石与谭小龙发生矛盾,谭小龙带人对其进行威胁的具体情况。李秀平、李富明的驾驶员被威胁并要求赔偿1000元,驾驶员将煤矸石倒回原处,并将身上仅有的300元钱交给谭小龙等人后才得以离开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吴义斌、卢碧先、王代伦、刘文琴、范前荣、徐飞证言:在经营马口磷矿的过程中,矿山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后,黎庆洪叫黎猛、黄陆兵、何菊建等组织人员前往处置。随后,李相建、李光奇、蔡峰、方超、程良静等人先后三次对当地村民进行威胁,黎庆洪殴打王代伦、卢碧先。

2.证人胡贵、张明华、张维英、罗开彬、张元龙证言:200010月,被告人黎庆洪因赌博与他人在瓮安县钉耙寨发生纠纷,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杨松、尚兴钟、何东升等人殴打罗开贤。事后,黎庆洪给胡贵4000元,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等费用。

3.证人杨光荣、陈星证言:2008年,蔡计刚打假牌被发现后,黎庆洪来协调,并拿1万元给蔡计刚赔偿输钱的人。

4.证人金松祥、叶仕章、潘天阳、佘从亮证言:2005年以来,每年春节期间黎庆洪都要组织他的兄弟们去他家聚众赌博,赌资很大。黎家给赌客提供食宿,有时还要抽水给黎庆洪的父母。

(四)书证

1.成立腾龙宏升公司及组织任命情况、腾龙公司内部文件等证实:黎庆洪成立腾龙宏升公司后,组织成员在公司的任职等相关情况。

2.开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09714日情况说明证实:2008318日,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赵一铮被我所传唤后,黎庆洪与何菊建到我所询问李光奇涉案情况。由于黎庆洪系贵州省政协委员、贵阳市人大代表的身份,我所将李光奇等人涉案情况相告。黎庆洪、何菊建交来赔偿款8000元,希望我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湘波、梅芸瑜等人从轻处理。

3.开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证实:2008418日对涌鑫电玩城罚款2万元的事实。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的相关金额,物品状态等情况。

第三,有关行为特征的证据。

(一)犯罪行为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200512月,谢应林在织金和平煤矿与当地拉煤的村民发生纠纷被打,我接到电话后联系七八十人,带着白手套,手拿棍棒进村里挨家挨户搜查打谢应林的村民。

2007年,罗毅被聂文兰之子及袁崧华打伤住院,聂文兰怕罗毅报复,请我帮忙调停。我找到黎猛,让他给罗毅打招呼。之后陈永亮、张劲松打电话叫我帮忙处理,我答复没有问题,我会告知黎猛交待罗毅的。罗毅出院后我让黎猛给罗毅做工作,赔偿一万元算了。但黎猛说罗毅不同意,我就叫黎猛不要管了。

20072月,龙康和朋友合伙开了涌鑫电玩城,4月我借给龙康20万元用于购买赌博机,后我以借给龙康的20万元入股涌鑫电玩城,占30%的股份,龙康占40%的股份,吴刚林、蒙祖玖、邓德权、任平占30%名的股份。电玩城内是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

2)被告人黎猛供述:20078月,罗毅被袁崧华、吉黎杀伤住在开阳县人民医院。吉黎的母亲找到我,请我帮忙与罗毅私了。我打电话给罗毅问私了行不行,罗毅讲不行。之后我就没有过问这件事了。

20084月,刘语因不能归还磷都典当行的借款,就用其在涌鑫电玩城的股份抵,我给我大哥黎庆洪说了。他说如果这个钱还不上,以占股的方式也可以。后我又追加投资占41%的股份,这样我和我哥黎庆洪就成了涌鑫电玩城的股东之一。后来听龙康说电玩城的赌博机能赚钱,于是我又投入资金,那时我才知道电玩城有赌博机。

3)被告人蒙祖玖供述:我与黎庆洪等人到瓮安县的赌场赌钱,黎庆洪赌假被打。第二天上午,黎庆洪组织何菊建、何东升、张涛、刘剑、吴正刚、胡长江等四五十人,黎庆洪说要带人去报仇。到钉耙寨后,黎庆洪指着一名男子,他们对那名男子进行殴打。

我参与去和平煤矿帮助谢应林打村民,在场认识的人有黎庆洪、谢应林、曾仪、胡长江等人。

我和龙康、黎庆洪等人开设了一个赌场,主要是以电子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股东有黎庆洪、黎猛、方超等人。

4)被告人何菊建供述:2005年冷天的时候,我得知谢应林在织金煤矿被打。我与宋小均、蔡计刚等七八个人赶到织金珠藏镇。我看到有胡长江、黎庆洪、谢应林,之后又陆续来了几十人。

20078月,程良静给我说罗毅被人砍伤。罗毅伤好后找到我,让我帮忙处理一下。我、黎猛等人找到打伤他的那名男子协商,后来对方给了罗毅54000元私了此事。

5)被告人谢应林供述:200512月,我在织金和平煤矿与当地拉煤的村民发生纠纷被打,就打电话给黎庆洪,他纠集了七八十个开阳人,带着白手套,手拿棍棒到村里打和我发生纠纷的村民。

6)被告人李光奇供述:我与何菊建、蔡计刚、尚兴钟、金华赶到和平煤矿,后面陆续来了200多人。这时我才知道是因为黎庆洪和谢应林在织金开煤矿,因利益问题和当地村民发生纠纷,我们来找打谢应林的人报仇。第二天黎庆洪安排人给我们发白手套和木棒、钢管、刀,要求大家听佘老四的安排,进村把打谢应林的人找出来,然后再当着村民的面把这个人打一顿。我们戴白色手套拿着武器走到村子里面,发现每家的门是锁着,人都跑到山上去躲了。我们在村子里面转了一圈就回到煤厂。当天我认识的有黎庆洪、蒙祖玖、何菊建、龙康、尚兴钟、蔡计刚、金华、曾仪、胡长江、黎玉成、宋小均、吴正刚、杨建国等人。罗毅、罗浩等人在涌鑫电玩城帮龙康看场子。

7)被告人龙康供述:我接到张吉宇电话知道黎庆洪在瓮安县被打。黎庆洪带我、杨松、蒙祖玖、张吉宇、唐武军、刘语、刘剑等三十多人去钉耙寨打架,在钉耙寨路边殴打一名男子。

我得知谢应林在织金和平煤矿被当地村民打,我就约何东升等人赶赴煤矿。第二天上午共有200余人站在矿山办公室门前,黎庆洪对大家讲话,要求大家带钢管、木棒等工具,每人发白手套,听候佘老四的安排,到村子里去找打谢应林的村民。我们进村后未找到人,胡长江叫我们在村旁的一家饭馆吃饭。在现场认识的人有何东升、何菊建、黎庆洪、杨松、蒙祖玖、曾仪、刘语、尚兴钟、杨小祥等。我们去的目的就是找到打谢应林的村民后打他一顿,为谢应林出气,为黎庆洪争面子。

20075月份左右,我和蒙祖玖、方超合资开设涌鑫电玩城,我占42%的股份,方超占41%的股份,蒙祖玖占17%的股份,蒙祖玖17%的股份是由吴正刚、蒙小春三个人的。

我的42%股份是邓德权、李家波、刘语我们四个人的。方超出资的钱实际上是黎猛给的钱。平时都是方超出面谈电玩城的事情,黎猛不出面。20086月,因为我们容留未成年人玩赌博机,被开阳县公安局停业整顿,我还被城关派出所抓了,被处罚了2万元钱。

8)被告人何东升供述:黎庆洪纠集龙康、张吉宇、唐武军、杨松、尚兴钟等几十人到瓮安县钉耙寨去打架,我们每人发一双手套,用以区分自己人,接着又发木棒、砍刀、铁棒给我们。

200512月,我、龙康等人开车去织金县帮黎庆洪打架。我们到的时候,已经有很多人到煤矿了。第二天上午,黎庆洪让所有去的人集合,安排人分发手套和钢管、木棒、砍刀等。黎庆洪对大家讲话,作进村安排。我们到了寨子里面,人都跑到寨子周围的山上去了,我们围着寨子绕了一圈就出来。公安局的警察来后,黎庆洪就和警察去煤矿上的办公室处理。过了一会儿,龙康就说黎庆洪打电话来叫大家回去矿上,意思就是给警察施加压力,要他们把谢应林被打这个事情处理好。黎庆洪安排我们拿东西到寨子里面走一圈,是让老百姓看到我们有这么多人,今后就不敢再和他们矿上作对了。

9)被告人胡长江供述:200512月,织金县珠藏镇和平煤矿与村民发生纠纷,先后有一百多号人到我们煤矿。黎庆洪安排我给这些人买方便面、烟和矿泉水,又安排我买白手套,回来之后将这些东西分发给在场的人员。这些人拿到手套带上后就去工棚里面拿木棒、钢钎等物。后来黎庆洪让我安排饭菜,吃完饭之后我还帮着发放了油钱。我认识的有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曾仪、龙康、蔡计刚、尚兴钟、金华、任平、吴太勇、黎玉成、李光奇等人。这些是都是黎庆洪和谢应林等人邀约来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谢应林报仇。

10)被告人吴正刚供述:2005年底,蒙祖玖打电话给我说谢应林在织金被打了,叫我一起去。我和蒙祖玖、尚兴钟一起到织金。第二天上午,大家都在坝子上,我认识的人有黎庆洪、蒙祖玖、尚兴钟、曾仪、龙康、何菊建、黎玉成、杨小祥等人。黎庆洪给我们讲话,让我们去寨子里把打谢应林的人找出来,就算找不到人,进去也要把他们吓一下,并分发手套、棍棒等,我们都戴上手套,免得误伤。我们走到一个寨子里,看见寨子里没有人,我们就顺路走到街上,后来就回开阳了。

涌鑫电玩城主要是以啤酒机、智多星、双升、斗地主这些机器供赌客赌博赚钱。黎庆洪、黎猛、刘语等人陆续投资入股经营电玩城,我入股后不参与管理。涌鑫电玩城是龙康的法人代表,主要是龙康、黎猛在负责管理。

11)被告人罗毅供述:20078月,我和程良静在开阳西门桥一酒吧内与袁崧华等人发生纠纷,蔡峰得知赶到现场,我用刀把打了袁崧华头部。袁崧华通知的吉黎等人赶到后,提起砍刀追我们,我被追上来的人将我砍伤。我在医院缝合伤口时,听说蔡峰等人为我报仇把对方的人也砍伤了。

我在住院时,黎猛、李光奇等人来看我,征求我的意见怎样处理这件事,如果对方不赔钱或者赔的钱达不到要求,我们就报复。最后对方赔我54000元。

20078月份,龙康、蒙祖玖在开阳县城内开设了一个电玩城,内有赌博机,我在电玩城看场子。

12)被告人罗浩供述:20078月,付维陆给我说罗毅和蔡峰在西门桥酒吧和人打架,罗毅被入砍伤在住院。蔡峰被人从医院二楼撵跳楼,手被摔骨折了。我、付维陆、蔡计刚等人拿锄头把到医院,在蔡峰的指认下,我们将对方两人打了。

黎猛叫我到他和龙康等人开的涌鑫电玩城看场子,每月发我工资。涌鑫电玩城有2台智多星和8台啤酒机,罗毅曾在这里看场子。

13)被告人杨小祥供述:200512月,谢应林在织金珠藏被当地村民打了,黎庆洪通知大家去。第二天,黎庆洪、谢应林、曾仪等人站在小坡上,过不了多久,就看到那些和我们一起去的人都戴着白手套,手拿铁棒、钢管沿着河边向村子里走进去,找那个打谢应林的人,但没找到。警察就来后,大家就散了,这时黎庆洪就安排吃饭。在矿上我看到有黎庆洪、谢应林、曾仪、胡长江等人。

14)被告人刘剑供述:黎庆洪叫我与他们去瓮安钉耙寨,我与曾仪、蒙祖玖、杨小祥等人到了瓮安县后看见有黎庆洪、何东升、蒙祖玖等人。到钉耙寨后,黎庆洪带领一帮人将一名男子打了。我是“同心会”成员,之前有约定,黎庆洪叫去帮忙就得去。

15)被告人蔡计刚供述:200510月份,何菊建叫我到织金县珠藏镇帮忙打架。后我们来到黎庆洪和谢应林合伙的煤矿,我们大部分人有一只手上戴有白手套,手里拿有刀、铁棒、木棒进村子,一家一家去看,这个村子的人都不在家。我认识的有蒙祖玖、龙康、李光奇、吴正刚、宋小均、曾仪、尚兴钟等人。

2007年的一天,邓德坤讲罗毅、程良静被人砍伤了,现在医院,并叫我到南街集合。我与蔡峰、罗浩等人会合后就在南街找锄头把带上,到医院后我们拿锄头把去打对方三四个人。

16)被告人蔡峰供述:20078月的一天晚上,我接到电话后就赶到酒吧帮忙打架,后听说罗毅被杀伤,我在医院门口被十余人追打。我就跑到东街和方超、程良静、蔡计刚、付维陆、邓德坤会合,再到医院时看到追我的人也在,我们就拿锄头把冲上去打。

17)被告人黎玉成供述:因黎庆洪、谢应林的煤矿问题,我们要去报复当地村民。到煤矿后,黎庆洪召集大家集合,安排人发白手套和武器。我们进村找人,那个村子的人全部躲了起来。

18)被告人唐武军供述:黎庆洪在瓮安县赌钱和当地人发生纠纷,我与杨松、张吉宇赶到瓮安,黎庆洪安排发白手套、刀和钢管,并带领我们到村子将一个当地人打伤。接着我们把吉普车推到大路边。

19)被告人张吉宇供述:2000年,我们的大哥黎庆洪的车被瓮安县钉耙寨的人扣了,黎庆洪打电话叫我去帮他打架。到现场后,我看到去了大约50多人,我认识的有蒙祖玖、龙康、杨松、张涛、唐武军等人。黎庆洪安排人给我们发白手套和棒棒,我们冲进一个寨子里面将一个男子打了。

20)被告人杨松供述:我、唐武军、张吉宇、龙康、蒙祖玖接到黎庆洪通知到瓮安县,到后黎庆洪纠集有100多人并要求大家戴白手套,拿钢管、砍刀、木棒去钉耙寨找打他的人。未找到人,在回来的田坝边将一名男子打伤。

21)被告人吴太勇供述:2000年的一天,黎庆洪喊我、张吉宇等四五十人到瓮安县钉耙寨,索要黎庆洪被扣的车。

22)被告人尚兴钟供述:200510月份左右,黎庆洪通知我、张松赶到织金的矿上。第二天上午,黎庆洪集合大家发白手套、木棒,去找打伤谢应林的村民算账。我们戴白手套、提木棒列队朝寨子走过去,村民都跑到附近的山上去了,我们就绕寨子转了一圈后走到珠藏街上。到和平煤矿大概有两百多人,我认识的有龙康、何菊建、曾仪等人。

23)被告人宋小均供述:2005年一天,谢应林在织金的矿山上被别人打了,何菊健叫我去织金帮忙打架。第二天早上,黎庆洪集合大家。之后安排人发白手套,以示区分。当时在场的人大概有一二百人,每个人手里都发得有钢管、木棒、锄把、马刀、短刀等。后我们就列队进村,村民被我们吓跑,躲去到山上了。我们绕寨子转了一圈,就顺着路到街上去了。

24)被告人曾仪供述:2005年我和黎庆洪驾驶贵A79999宝马车到织金。第二天我在珠藏看到去的人陆续回来了,他们带着白手套、提着木棒。有何菊健、何发平、佘老四等人。

25)被告人程良静供述:20078月,我和罗毅在开阳西门桥喝酒,和旁边的男生发生口角,我和罗毅、蔡峰把这个男子打了一顿,罗毅又用卡子刀砍了对方头部一刀。之后对方叫了一帮人来打我们,罗毅被砍伤住院。蔡峰、方超、李光奇、梅芸瑜等人问明情况后找到对方,也将对方砍伤。

罗毅从医院出来后,我、罗毅、何菊建将对方叫出来谈,叫他们赔偿罗毅55000元,后罗毅退了对方1000元。

26)被告人邓德坤供述:200710月,蔡计刚说罗毅被人砍伤在医院。我、付维陆与蔡计刚、罗浩、方超、蔡峰会合后,蔡峰说他被人在医院提着刀追,我们持锄把到医院把打蔡峰的人打了。

27)被告人付维陆供述:20078月,邓德坤说罗毅被人砍伤住院,叫我过去帮忙。我和他与方超、蔡计刚、程良静、蔡峰会合后,在医院里将蔡峰指认的几个人打了。

28)被告人刘语供述:涌鑫电玩城的股份我占11%、龙康占42%、蒙祖玖占20%、李家波占7%、黄海占20%。

200710月份,龙康和蒙祖玖要求每个股东再投3万元。我就要求退股,黎猛让方超出来与我协商,方超在涌鑫电玩城占6万元的股份,剩下的4万元由龙康归还了我。

29)被告人杨建国供述:受何菊建邀约,我和宋小均、蔡计刚、何菊建一起到的织金,我看到煤矿坝子上有100多人,我没有进村,不知道他们去村子里的事情。

20078月,我侄女聂文兰说他儿子吉黎与在黎猛的磷都典当行上班的一个人打架,吉黎他们将对方打伤,这个人扬言要报仇。聂文兰希望我通过何菊建找这个人商谈下。几天后,我同聂文兰、吉黎、何菊建、黎猛、被打伤的人等人商谈赔偿的事。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罗开贤陈述:在瓮安县钉耙寨遇到黎庆洪带有四五十人,都戴着白手套,手持刀和木棒。因我说黎庆洪赌假,被黎庆洪带的一帮人殴打致伤。

2)被害人袁崧华陈述:200778月的一天,我和卢海方在开阳一酒吧与罗毅发生矛盾,罗毅用刀将我的头部杀伤。吉黎和夏禹赶到,吉黎将罗毅杀伤。在县医院罗毅叫来的人又把卢海方、夏禹打了。我和吉黎、吉黎的母亲聂文兰与罗毅商量好赔偿费用,征得黎猛的同意,第二天到笛城茶庄去拿钱的。

3)被害人卢海方陈述:20078月,我与袁崧华等人在酒吧与罗毅发生矛盾,罗毅用刀柄将袁崧华的头部砸伤。到县医院包扎伤口时,来了十几名年轻人将我右腰部杀伤。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明华证言:200010月的一天,我与吴太勇、何东升、张吉宇等四五十人赶到瓮安县去帮黎庆洪打架。

2)证人胡贵证言:20001029日,我和黎庆洪、蒙祖玖等人一起坐我的吉普车到瓮安县雍阳镇钉耙寨村赌博,因黎庆洪在赌博时打假牌,被一名男子打了一耳光,我开去的吉普车同时被扣。第二天,黎庆洪就带蒙祖玖、刘剑、唐武军、杨松、张吉宇、何东升、刘语等50余人在瓮安县高家坳聚集,给每人发一只白手套,好区分自己人。黎庆洪做了安排后我们就往赌场走,将当地一个叫罗开贤的人打伤。后来我们把我的吉普车抬出来开走。

3)证人张维英证言:200012月一天中午,罗开贤被一帮开阳人打了。那帮人手里提着铁棒、木棒、马刀,手上戴着白手套。听说罗开贤被打的前一天,开阳人搞假,赢了10多万元。罗开贤被打的时候,钉耙村的村民都不敢上前帮忙,因为这帮人讲他们就是来打架的,而且手上提有凶器,来势汹汹,村民们怕吃亏。

4)证人罗开彬证言:2000年冬天,我在村口看见罗开贤受伤很严重,送到医院时都快不行了。后来听村里的人说打罗开贤的是开阳的人,带头的人叫黎庆洪。这伙开阳人是黑社会的人,来的人中带得有枪、斧头、刀,而且每人都戴有白手套。

5)证人张元龙证言:2000年的一天,参加赌钱的人将一辆吉普车推到我家的院坝里。第二天中午,罗开贤听说开阳的人来到钉耙寨找麻烦就说去看一下。那些开阳来的几十个男子排起队,整齐地走在村里路上,每人戴着一双白手套,并听说罗开贤已经被他们打了。我连忙回家,看见有些人在我家院坝里在修整吉普车,后就将车开走了。

6)证人周成祥、夏银浩、冷光辉证言:接到通知后分头赶到织金珠藏和平煤矿,谢应林和黎庆洪聚集一百多人手持木棒、铁棒到岩脚村去报复打谢应林的村民,黎庆洪要求大家戴白手套去,如果打起来的话,好用于区分自己人。要求大家带木棒、洋铲、钢管,进村子的人排队并挨家挨户搜查。

7)证人彭祥龙、杨明英证言:杨德林、杨德贵因拉煤与和平煤矿发生纠纷,和平煤矿喊来几百人排好队,手持钢管、铁棒,西瓜刀进村挨家挨户搜查。村里的男青年都不敢在家,躲在后山,只留一些妇女、小孩在家。

8)证人杨德贵证言:2005年与和平煤矿发生打架,和平煤矿老板找来一百多人来岩脚寨找我们报复。当时来的打手太多,心里害怕,对方来这么多人会造成严重后果。

9)证人王志乾、雷国远证言:2005年参加和平煤矿的调解及出警工作。和平煤矿从开阳喊来一两百个打手,戴着白手套、手拿钢管,分两道围攻岩脚寨,挨家挨户搜查,村里的人害怕都跑到山上躲藏。

10)证人吉黎证言:200778月一天晚上,我接到袁崧华的电话后,赶到西门桥将罗毅砍伤。后听说罗毅是花梨的人,在磷都典当行上班,典当行是黎庆洪的人开的,我母亲认识他。我和我母亲、袁崧华和他父亲一起到磷都典当行找到黎庆洪和黎猛。黎庆洪叫黎猛来处理,黎猛说等罗毅出院再说。后在笛城茶庄,在黎猛协调下商议赔55000元。

11)证人夏禹证言:20078月一天晚上,吉黎、袁崧华追罗毅往一个巷子跑,过后吉黎和袁崧华出来,袁崧华的头上还在流血,吉黎叫我开车送袁崧华去县医院。医院冲来一帮人将我和卢海方打散,我背上被打了一铁棒。打我们的人是罗毅喊来的,听说是和“花梨帮”黎庆洪一起混的。

12)证人聂文兰证言:2008年的一天,我得知我儿子与黎庆洪的小弟打架,对方要找我儿子报复。我非常害怕就请黎庆洪帮忙处理,他说他小弟伤情严重,叫我去找黎猛。

之后我们找到黎猛协商,黎猛的态度强硬,称要找袁崧华、吉黎报复。当时黎庆洪在旁边不讲话。后袁崧华的父亲托人找到黎庆洪讲情。之后在茶庄商谈赔钱时有我、吉黎、袁崧华、张劲松、罗毅、何菊建、黎猛等人,最后赔了55000元。

13)证人袁福全证言:20078月份,袁崧华在酒吧与黎庆洪的小弟发生纠纷,袁崧华叫来吉黎把对方打伤。我听说吉黎的母亲找过黎庆洪。我也找过我侄儿张劲松,托他给黎庆洪打招呼,最后协商赔偿了对方。

14)证人邓德权证言:20084月,我在涌鑫电玩城投资占了5%的股份。涌鑫电玩城的合伙人有吴正刚和龙康,黎庆洪也投资了,具体负责人是吴正刚。涌鑫电玩城主要是靠经营赌博机来盈利。

15)证人蒙政证言:20072月,我与龙康、吴正刚、蒙祖玖等人合伙开设涌鑫电玩城。后龙康从黎庆洪处借20万元周转,黎庆洪以此参股进来,占30%股份。

4.书证

1)织金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051227日,链子村的杨德林等人到和平煤矿拉煤与谢应林发生纠纷,杨德林将谢应林打伤。

2)行政处罚相关手续证实:杨德林因20051227日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五天。

3)织金县煤炭管理局文件《关于切实保障农民生活用煤的紧急通知》证实:该文件要求织金县各煤矿企业无条件保证农民的生活用煤。

4)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搜查照片证实:涌鑫电玩城经营范围为普通游戏(不含国家明文禁止机型)。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赌博机等物品的情况。

5.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罗开贤所受损伤为轻伤;罗毅损伤评定为轻伤;袁崧华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卢海方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四)违法行为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吴义斌的妻子来马口磷矿说因为放炮她家房子的地面出现一个陷坑,并堵住矿车不让走。

我就强行拉她到办公室里,可能发生了一点抓扯。2006年下半年,当地百姓因饮水问题组织人堵路,我通知黎猛和黄陆兵到矿上一起处理此事,叫何菊建、黎猛、蔡计刚、李相建等人带了约二十余人过来,有李光奇、任平等人,后与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抓扯了几下。

20078月的一天,我接到电话说我父亲在花梨街上被打了,就叫何菊建带人到花梨街抓对方的人。我与金华、蒙祖玖等人赶到时,得知对方有三个人,有两名在警车上,另有一名跑了,李相建、方超、蔡峰等人追去了。我就叫我们的人冲上警车去打那两个男子,当时有民警拦着车门不准我们冲上去,我们只能伸手进车内打。这时,警车上的一名男子从第二排跳到驾驶室,开着车跑了。我就叫我们的人开起三辆车追,途中我打电话叫吴正刚等人在前面堵截,还打电话给中坪派出所叫他们堵这两个人。两个男子开的警车被中坪派出所截住,我们的人打了两男子一顿,之后才交给派出所处理。后来,何菊建告诉我,李相建、尚兴钟、罗毅、方超、蔡峰等人打电话来讲最先跑掉的那男子已经被他们抓住了,后来李相建他们将那名男子打了一顿后才交给派出所。

我们这边黎玉成被杀伤的医药费是我支付的,吴正刚车子的损失我给了5万元作补偿。当天在场同心会的有我、黎猛、何菊建、尚兴钟、黎玉成、李相建、罗毅、方超、蔡峰、吴正刚、金华、蒙祖玖等十余人。

2)被告人黎猛供述:20084月的一天,我接到我父亲黎崇刚的电话,他叫我和他去矿山协调当地村民饮水的问题。

20073月的一天,我接到电话说我父亲黎崇刚在花梨街上被打。我打方超、蔡峰电话,叫他们马上赶到花梨乡帮忙处理。在乡医院,我得知还有一人跑了,就和方超、蔡峰三人开着皮卡车往米坪方向追。路上遇见尚兴钟,他的车上有罗毅、程良静、方超,他说黎庆洪安排他在找那个打伤我父亲的人。于是我们开车就往米坪方向去了,途中还遇见李相建,他也是黎庆洪安排找打伤我父亲的人。之后,我把李相建叫上车继续找,后我们逮到袁勇打了他一顿。当天尚兴钟拿一根木棍,方超和蔡峰拿砍刀,吴伋也在场,我在花梨卫生院看到他的。

3)被告人蔡计刚供述:2006年黎庆洪经营马口磷矿和当地的老百姓发生矛盾,黎庆洪叫何菊建组织人去处理。

何菊建叫上我及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去助威。到矿上后我看到罗毅、方超、李光奇、李相建、黎猛等人在场。

20082月份的一天,何菊建喊我和他一起到黎庆洪家的马口矿山。我们到时已经有黎庆洪家喊去的十余人在矿办公室周围站着,我看到何菊建、李光奇、李相建、蔡峰、方超、黎猛等人在场。

200737,我听黎猛说黎崇刚在花梨街上被人打了,后赶到花梨乡卫生所,看到黎猛、罗毅、方超、蔡峰、何菊建等人正围着一个满身血淋淋的20多岁的小伙,这人是被方超、蔡峰、罗毅他们打伤的。当时有些人在叫嚷着要打死这个小伙。

4)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马口矿山因排水问题和当地的村民发生纠纷,黎猛便叫上我、方超、罗毅等人到马口矿山帮忙,当我们赶到时,黎庆洪和黎猛已经喊了大概四五十个人在那里。黎猛还叮嘱我们说,一会如果打起来,工棚里面有锄头和钉耙。

2007年,我接到蔡计刚的电话说谭小龙的煤厂上有人偷煤。我和蔡计刚到现场时看见李相建、谭兴顺、方超、梅芸瑜、尚兴钟等人已到,我看到李相建他们开的面包车里面有钢管和砍刀。

5)被告人曾仪供述:20065月的一天,马口磷矿村民堵矿后,黎庆洪打电话安排何菊建带20多名年轻人先到矿上处理。我和黎庆洪到时,只有一些年龄大的村民在场,听说年轻的全部被吓跑了。

6)被告人程良静供述:2006年一天,黎猛叫我和他去处理马口磷矿与村民的纠纷,罗毅、李光奇、蔡计刚等人也在。20083月的一天,黎猛叫我和他一起到马口磷矿,当时我看见我们“花梨帮”的何菊建、李光奇、李相建、尚兴钟、蔡计刚、蔡峰、方超已经先到了,他们就站在黎崇刚和村民谈判的办公室外面,大约有一二十人。

200711月份一天,谭小龙邀约我、方超、蔡峰等人到清河将偷矿的车堵住,去的人还有李光奇、李相建、宋小均、梅芸瑜、何菊健、罗浩、蔡计刚等一二十人。

7)被告人任平供述:2008年的一天中午,黎猛叫我和他一起去马口磷矿,看见有一些群众在堵矿山,听现场的人讲是村民为了青苗补偿和饮水问题堵矿山,当时黎庆洪及十几个社会上的青年也在矿山上。我现在记得起的有蔡峰和方超。

8)被告人蔡峰供述: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黎猛打电话叫我、方超、罗浩、程良静、罗毅等人一起去黎猛家马口磷矿,有一二十人在那里。20083月,我和黎猛、程良静、方超一起到马口磷矿处理与村民扯皮的事情,有何菊建、李光奇、李湘波、李相建、尚兴钟、蔡计刚等人在现场,总的约二十人,我们一起站在矿办公室周围。黎猛喊我们的目的是怕和村民谈判时被村民打,村民看到黎猛家喊去的人多,谈判时不敢提出过分要求,便于处理和村民的纠纷。

200711月,我和方超、程良静、李光奇、梅芸瑜、李湘波等20余人按谭小龙的安排,到开阳县南门外东风加油站集中,后乘车到矿山下面的路上,等了约一个小时。这次我们去时车上放得有事先准备好的刀。

9)被告人谭小龙供述:2007年秋天的一天下午,我喊了谭兴顺去矿山。之后谭涪锦、李相建、李光奇、谭兴顺、李湘波、梅芸瑜等人驾车赶到现场,将运煤的车堵在路上。

然后找李敏谈判要求李敏拿钱养护道路。李敏同意后我叫人把堵在路口的车让开。

10)被告人梅芸瑜供述:200711月,李相建通知我到一个加油站集合。我和谭小龙、何菊建、李光奇、罗浩、蔡峰、宋小均、蔡计刚、方超、谭兴顺、程良静等30多人驾车到谭小龙的矿山,用车堵住矿山的小路。后来谭小龙叫堵路的车让开,让宋帮银的3个矿车开走。

20079月,谭小龙打电话给李光奇说他的矿山有人在偷运,我和李相建、李光奇、谭兴顺就开车赶到矿山,看见一辆装好煤的矿车陷在了路上。我们和驾驶员谈了两个小时左右,直到谭小龙打电话给李相建说让这个矿车走。

11)被告人谭涪锦供述:2008年一天下午,谭小龙对我和李光奇等人说他的矿山上有人偷煤矸石,叫我们跟他去看一下。到矿山后,谭小龙叫我们守着一辆拉煤矸石的货车,并把驾驶员送到了青禾派出所。

12)被告人何菊建供述:20073月一天中午,我在花梨街上看见黎崇刚和三名男子发生争吵,被对方其中一名男子杀了一刀,黎玉成准备帮忙也被杀了一刀。之后其中一名男子趁乱逃跑了。约两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另两名男子冲上警车,开着车就往中坪方向跑了。我开车追。黎庆洪接到他妹打的电话后就通知中坪派出所堵住这两名男子的去路,同时还通知我们“花梨帮”及部分混社会的人堵死各条路口,不准这两人跑出开阳县。后来我开车追到中坪镇沙坝河处时,民警已经将两名男子抓获。方超、罗毅、尚兴钟等人打电话告诉我们,他们已将最早跑的男子抓住打了一顿。

13)被告人蒙祖玖供述:我们开着四五辆车追到开阳县肖家凹附近,吴正刚就用自己的轿车往逃跑的两名男子驾驶的警车撞,但没有撞翻对方,对方继续开警车跑。后来中坪派出所民警抓到那两名男子。其间,李相建等人打电话告诉黎庆洪,跑的那名男子被他们抓住了。我看见这三名男子都被我们“同心会”的兄弟打伤了。

14)被告人吴正刚供述:黎庆洪打电话让我把对方开的警车拦下来。我驾车和这辆警车相撞。后听说当天有何菊建、龙康、蒙祖玖、黎庆洪等人开车去追。

15)被告人龙康供述:吴正刚开车和那辆警车相撞,但是警车继续往前开跑了。我们追到瓮安县中坪的街口,中坪派出所的把这个警车给拦了下来。我停车以后朝那辆警车跑过去,看到很多人围在那辆警车周围,我还看到何菊建、蒙祖玖等冲过去后打车里的两人,最后中坪派出所的民警鸣了一枪才停下来了。

16)被告人尚兴钟供述:20073月,黎庆洪接到电话说黎崇刚在花梨街上被打,黎庆洪喊我们到花梨。听说打人的已经跑了,黎庆洪就把在场的聚集起来分头去追。一组由黎庆洪带队,有何菊建、黎玉成等人往瓮安中坪镇方向追,一组由李相建带队,车上有我和另外3个人往新山村方向追,一组由黎猛带队,有方超、李光奇、李湘波等人往龙水方向追。我们这组在龙水和米坪的岔路口看到了黎猛那组人,黎猛喊我们下车赶快找。没多长时间,就听到黎猛他们喊人找到了,他们一找到那人就用砍刀、木棒围着打。等我和李相建到时那人已经被黎猛他们打躺在地上。

17)被告人罗毅供述:黎庆洪组织我和李相建去追先跑走的贵阳人,我和李相建就往龙水方向追。在米坪和龙水交界的路上追到贵阳人,我们下车后就抓住这个贵阳人拳打脚踢,后把这个贵阳人交给花梨派出所了。参与追打的人很多,我看见的有何菊建、蒙祖玖、方超、蔡计刚、龙康、李相建、吴正刚、蔡峰、尚兴钟、金华、李光奇等人。

18)被告人黎玉成供述:20073月,我和何菊建在花梨看见黎崇刚和三个人在打架。我和何菊建就上前问什么事,对方就和他打起来了,陈勇跑上来帮忙打,被对方杀了一刀。我也冲上去和对方打起来,我胸部被杀了一刀。

19)被告人杨小祥供述:我骑摩托车追到高坪村三叉路口时,看到黎猛、罗毅和几个年轻人正在殴打那个逃跑的人,当时那个逃跑的人被打得有点严重,头上、脸上到处都是血。

20)被告人吴伋供述:我、方超、黎猛开车到花梨,途中黎猛都在打电话安排人追拦打他父亲的人。我和方超追赶到米坪那儿看见一个男的躺在地上,很多人围着。随后有两个人去拉那个男的起来上车,他不上,我就上去在他背上打了两拳。

21)被告人方超供述:黎猛带了几十个人去追,我拦了一个摩托车往米坪方向追,追到花梨乡高坪村三岔路口时,看见黎猛带起尚兴钟、吴伋等十多个人将一男子抓住,尚兴钟、吴伋还提起木棒的,该男子已经受伤,身上有血。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吴义斌、卢碧先陈述:20021016日,由于矿上放炮造成我家房屋陷了一个大洞,卢碧先就去堵矿井要求处理,被黎崇刚拉伤手。第二天卢碧先到开阳县城医院检查的路上遇见黎庆洪,被黎庆洪打了几拳。后经检查,卢碧先肩部骨裂。这事情我们没有向公安报案,怕被报复,这件事只有忍气吞声。

2006年左右的时候,村民因饮水问题堵马口磷矿,黎庆洪家喊来三四十人,开了多辆车到矿上,手持棍棒,我们大家看这阵势,怕被打,就各自散开了。

2)被害人吴春芳陈述:我因猪圈未搬,黎庆洪有一天质问我,我和他争执了几句,他冲上来朝我头部打了几拳。

3)被害人宋帮银陈述:我与李敏等人合伙在大坝口拉煤矸石时,被谭小龙、何菊建、蔡计刚、尚兴忠等五六十人堵住,谭小龙以到田冲村禾麻冲组的公路是其出钱维护为由,要我付费后才能从此路段通过。因为看到谭小龙他们人多势众,我怕他们动手打我们,就和谭小龙谈成交4万元才得以放行。

4)被害人李秀平陈述:200711月,我与李富民、李富全三家合伙请驾驶员拉政府允许个人开采后剩余的煤矸石时,一帮人把路堵了不准驾驶员走,还对我们讲这里的煤矸石是他们买断的,不准挖,不拿1000元钱不准走。后来驾驶员被逼得没有办法,只好给了钱。

5)被害人李富明陈述:我和李秀平到禾麻冲后,看见十多个社会上的年轻人在场,称所卖的荒渣是他们买断的。田冲村的副支书吴天钦赶到后解释荒渣不是他们买断的荒渣后,这群年轻人向驾驶员要1000元钱,驾驶员不敢不给。

6)被害人陈祖祥陈述:20085月,我开车装了一车煤矸石准备运到砖厂,陈祖刚搭车前往开阳,当行至距离田冲村委会办公室约有400多米时,有两辆车一前一后将我的车堵住了,车上下来的男子将我押起,还打了陈祖刚的脚两铁棒、背上一棒。其中一个男子对我说:“你认识我不,我叫谭小龙,我要搞死你是分分钟的事。如果我是在你们装荒渣的地方遇到你们,我可以将你们禾麻村踏平”。之后他们将我和陈祖刚押到禾丰派出所去,谭小龙还叫了两个年轻人来搜我的身。派出所贺俊所长了解情况后,说我们禾麻组的村民是有道理的,叫我们先回去。回家途中,李光奇将我的车逼停,说“你还不快乖乖的将荒渣拖回去倒了,从哪里拖来的就拖到哪里去,再发觉你再拖的话,老子搞死你”。逼我将荒渣拉回倒在原处。

7)被害人陈忠发陈述:20073月,我、陈忠华、喻军、张老大开车经过花梨乡街上时与黎崇刚发生争执殴打,我们跑时被打分散了。有三四十人持砍刀、钢管在追我。我就往附近的山上跑躲进树林里,后下山时有100多人在附近拿刀找我。我被找到后头被砍了一刀,并被拳脚、砍刀、钢管打晕了。

8)被害人袁勇陈述:我和喻军被几十个人持刀、棍追打,之后遇到了派出所的警车,警察叫我们赶紧上车。追打我们的那几十个人把警车围住,拿砖头砸车,并说要把我们拖出来打死。我害怕之下喊喻军开警车逃命。开了大约两三公里,遇到一辆警车,车上警察招手叫我们停车。我们停车下来朝他们跑过去求救,我们上了该警车后,追打我们的人开车赶了过来,这些人就追上来打我和喻军,有些人拿起石头和锄头打,还有人持刀剑威胁,我听到喻军被打的喊救命,我被打倒在地上,警察拿出枪才制止住那些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吴觉忠、吴义刚、马志芬、刘文琴证言:2002年,因黎崇刚家的马口磷矿开采造成卢碧英家房屋出现问题,卢碧英去找黎崇刚处理,被黎庆洪打到在地。

2)证人王忠友证言:村民因赔偿、饮水问题堵矿被黎崇刚喊来的几十个社会上的人恐吓、威胁,村民们怕被打不敢去闹,村民卢碧英为此被黎庆洪打过。

2006年村民因赔偿问题去马口磷矿找黎崇刚理论,黎庆洪、黎猛就从开阳喊来几车社会上的人来矿上要打我们,我们怕被打就慢慢散了。

3)证人刘定菊证言:我大哥吴春芳因为房屋赔偿不合理,去找黎崇刚理论,被黎庆洪殴打。

4)证人王忠志、王永宽、王忠建、王永吉、王忠志证言:2006年为了水源等问题我们去堵矿山,看见黎庆洪和黎猛喊来的社会上的人时,村民吓得朝各个方向逃跑。

5)证人王永军证言:因为赔偿问题,村民们相约去找黎崇刚,黎崇刚喊来几十人,手持棍棒,黎庆洪、黎猛也在现场。村里的刘定菊、吴春芳、卢碧英都被黎庆洪打过。

6)证人王代芳证言:2006年左右堵矿时,黎崇刚组织30多人来威胁村民,他家喊来的这些人手里都提着棍棒。

我家二弟王代伦由于多说了一句话,黎庆洪走过去打了王代伦两耳光。卢碧英被黎庆洪打过。

7)证人邓德权证言:2006年上半年,村民因青苗款的赔偿问题矿上未处理好就将井口堵了。黎庆洪带30多人到矿上,其中我认识的有黎庆洪、黎猛、吴太勇等人。当时他们到现场都拿有锄头等在手上。

8)证人王亚军证言:2006年马口磷矿村民堵路,黎庆洪叫我开车和他去处理。到马口磷矿去的人有黄陆兵、黎猛、蔡峰、方超、程良静、罗浩、罗毅、蔡计刚、李相建、李光奇、任平等人。

9)证人刘登财、唐国海、赵温杰、李尤康、李建、谢安华、彭洪江、谢海浪证言:黎崇刚的马口磷矿因开采导致水源下落,无法耕种,村民多次堵路,我们参加处理过纠纷,给群众做工作。

10)证人陈正富证言:李敏签合同时已经向田冲村委交了管理费,他们拉煤矸石的车子可以随便通行,不用再交钱。我听说李敏拉煤矸石的车辆从禾麻冲组至贵开路磅房之间的土路上通过时,熊祥和谭小龙不允许他们过。后来李敏他们被迫答应交给谭小龙4万元钱才得通行。

11)证人吴天钦证言:李敏运煤矸石时被熊祥、谭小龙等人堵过,喊李敏他们拿4万元,不然就不准过路。200711月份一天晚上,谭小龙等人堵路,不让村民李富明等人装煤矸石,并威胁驾驶员把车上的煤矸石倒了。

12)证人熊国智证言:熊祥和那些社会上的人叫驾驶员拿出1000元来,最后驾驶员将身上仅有的.300元拿出来。在车上,熊祥就对我说:“刚才那些人是谭小龙带来的,现在他和我们一起搞荒渣生意”。

13)证人杨军证言:陈祖祥拉煤矸石是通过禾麻冲村民组同意的。20085月份,听村里人说陈祖刚被熊祥和谭小龙喊社会上的人打了。我赶到派出所后,听陈祖刚讲是被人用铁棒打的。

14)证人陈祖江证言:20085月,我接到我哥陈祖祥的电话,就和村民组长吴天凤及几个村民到了禾丰派出所协商调解。后开车回家到大冲正在爬坡时,突然一辆红色的跑车停在我哥货车前面,气势汹汹逼我哥把煤矸石倒回去。

15)证人吴天凤证言:陈祖祥拉的煤矸石是经过村民组同意的。20085月,我接到派出所通知,叫同组村民陈祖江、胡志成、陈涛一起到了派出所,证实陈祖祥是被熊祥他们冤枉的。之后我乘坐陈祖祥的车到禾丰乡大冲的时候,有三四个人开着一辆轿车追上来把车拦住,逼他将煤矸石倒回原来的地方。

16)证人潘天阳证言:花梨街上的一些人看见黎崇刚被打,就冲上去帮黎崇刚的忙。当时三名年轻男子看见人越来越多就分开跑了,其中一名往龙水方向跑,另外两名往中坪方向跑。这时,花梨派出所的民警来出警,警车停下后,往中坪镇方向跑的两名男子就跳入警车,开着警车跑了。隔了几分钟,花梨街上就挤满了车子,都是黎庆洪喊来的人,之后这些车子就往中坪方向追去了。

17)证人胡家宁证言:我和曾仪到花梨卫生院,看见三十多个20多岁混社会的年轻小伙,手持砍刀、棍棒围在花梨卫生院。其中认识的有罗毅、方超、蔡峰等人,他们正在围着一男子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当时罗毅手里还提一把刀。

我进医院去看见黎庆洪坐在病床上,周围围着二三十号人,黎庆洪正对病床上躺起的一男子威胁说,怎么敢在开阳花梨这个地头动手打他的父亲,不知道花梨是他家说了算之类的话。

18)证人王亚军证言:20073月的一天中午,黎庆洪与尚兴钟、何菊建等人来到医院门口后,就带着我们冲到警车旁打警车里的那两名男子。当时派出所民警一直挡住警车,我们只有伸手到警车内打,两名男子开着警车跑了之后,黎庆洪叫我们开车追警车。

4.书证

1)李群平等24户村民《关于花山村民组住宅搬迁申请》、吴觉忠等村民搬迁费用及征拨宅基地补助费的协议、开阳县国土资源局【200531号文件《关于开阳县花梨乡清江村马鞍树、花梨村花山村民组房屋开裂、地面坍塌、水源枯竭的责任认定》、开阳县国土资源局【200629号文件《关于开阳县花梨乡花山村地面坍塌、地裂缝、房屋开裂等灾害的责任认定》、开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66号、地质灾害治理专题会议纪要、《贵州省开阳县花梨乡马口磷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证实:因马口磷矿开采,引发清江村马鞍树组、花梨村花山组的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成为危房,对两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经开阳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认定,勘验由造成灾害的企业出资,在花梨乡政府的组织下,对受危农户实施搬迁。

2)田冲村委会与熊祥2007420日签订的煤矸石(荒渣)承包合同复印件、2008520日签订的《原合同补充协议》证实:原合同的期限为一年(2007420日——2008420日),即本桩事实发生时原合同已期满,补充协议尚未签订,村民组系在合同期满后安排陈祖祥运输煤矸石。

3)开阳县公安局花黎乡派出所20097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瓮安县公安局民警文朝洪2010924日出具《关于200738日出警经过的说明》、瓮安县公安局民警王芳2010924日出具的《关于200738日的出警情况说明》证实:黎庆洪在花梨乡卫生院指使50余人对出警车上两名男子进行殴打,不理会民警制止。该两名男子在被围殴时驾车逃跑,黎庆洪等人分别驾车进行追赶。民警刘波追赶至中坪镇街上时,看见黎庆洪等20余人正围攻该两名男子,中坪派出所民警在劝阻无效后鸣枪示警,局面才得以控制。

4)瓮安县公安局中坪派出所2009714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0738日在中坪镇街上,二三十人将警车围住,对两名男子进行殴打,并扬言将二人打死。民警阻止无效后鸣枪示警,那些人才停止对这两名男子殴打。

5.鉴定结论证实:陈忠发损伤程度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第四,有关危害性特征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马口磷矿开采造成水位降低,当地村民堵路要求我们安装水管,我告诉他们我已支付了水管费用,叫他们不要闹了,如果你们要看哪个打得凶,就叫我的兄弟来找你们算账。我喊来20余人,当地村民看见我喊来人后,年轻的村民就全部跑了,只剩些老年人。我就对堵路村民说,我再拿5000元安装水管,但这是最后一次,今后再要钱不但得不到,还要被打。从那以后村民再也没有向我们磷矿要过钱。

2.被告人尚兴钟供述:黎庆洪因为经营马口磷矿赚了大钱,他身边也多了很多兄弟,像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等人。但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这帮人不是很老实,经常在社会上打打杀杀的,在整个开阳县都很出名,没有人敢惹,社会上有的人喊他们叫“花梨帮”。

3.被告人兰相供述:我了解到黎猛他们在社会上打打杀杀的,名气很大,所以我听他们的话。我还知道黎猛的哥黎庆洪有事会喊李相建、李光奇、罗毅、黎猛他们去办,而只要出了什么事,黎庆洪就会去帮忙摆平。

4.被告人何东升供述:李相建、李光奇这些人在开阳街上打架都打出名了,没有人敢惹他们,黑白两道都玩得开,慢慢地有了名气。因为黎庆洪是他们的最高领导,他是花梨人,这帮人里面花梨的人也多,所以开阳的人都习惯叫他们做“花梨帮”。

5.被告人李光奇供述:我知道何菊建、李相建、黎猛他们是开阳“花梨帮”的人,当时“花梨帮”在开阳是一个大帮派,比较有名气。再加上“花梨帮”的大哥是开阳有名的黎庆洪,他本身很有钱,我觉得和他们一起有面子、能找钱,出了什么事他也能帮我们摆平,所以我也就跟着何菊建、李相建、黎猛他们。

6.被告人陆松涛供述:何菊建、谭小龙、李光奇、罗毅、蔡峰、程良静、尚兴钟、蔡计刚很讲义气、谁有钱都是一起花。他们在开阳的地面上玩,只要有谁惹着他们,他们便会组织人提刀去砍去杀,或者谁有事,叫他们都会去帮忙。

7.被告人何春江供述:黎庆洪的矿山和老百姓发生矛盾,黎庆洪就会叫何菊建组织人前去用暴力解决。比如黎庆洪承包的马口磷矿,久铜公路在开采、修建的过程中与当地老百姓发生矛盾,黎庆洪就是通过何菊建组织人员前去助阵吓唬当地的百姓来解决的。

8.被告人蔡计刚供述:黎庆洪叫我们去马口磷矿就是帮他助威,震慑一下当地的村民。使参加谈判的人造成心理压力,不敢提出过分的要求,达到解决堵路问题的目的。

9.被告人李光奇供述:黎庆洪和黎猛喊我们四五十人到马口矿山,意思是如果要动起手来的话,我们就打那些村民。后来和村民谈判,当时我们“花梨帮”在那里的兄弟很多,村民们也害怕我们。

10.被告人程良静供述:黎猛喊我们到马口矿山是因为黎猛家的矿山和当地村民扯皮,我们去帮忙。我们“花梨帮”在当地名声大,村民不敢和我们作对,去矿山是想叫我们把堵路的村民赶走。黎猛带我们“花梨帮”的兄弟站在办公室的门口,我想村民看见我们“花梨帮”的兄弟后,村民肯定不敢作对。如果村民继续堵路,我们肯定会打到他们把路让开。

11.被告人蔡峰供述:黎猛喊我们去的目的是因为黎猛家的矿山和当地村民有扯皮的事情,才叫我们去帮忙的,我们“花梨帮”在当地名声大,村民不敢和我们作对。去矿山我想是让村民看见我们“花梨帮”的人,这样村民就不敢在矿山上闹事了。如果村民继续在矿山上闹事,我听这些哥的安排,哪怕是动手打村民我也会照做。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祖祥陈述:这个男子指着自己的鼻子对我说:“你认识我不,我是‘花梨帮’的,叫谭小龙,我要搞死你是分分钟的事。今天幸亏是在这里遇到你们,如果我是在你们装荒渣的地方遇到你们,我可以将你们禾麻村踏平”。后我开车载吴天凤、陈祖江从派出所回家,刚走出四公里时,李光奇就开一辆红色的轿车将我的车逼停,并说“你还不快乖乖的将荒渣拖回去倒了,从哪里拖来的就拖到哪里去,再发觉你再拖的话,老子搞死你”。他说完之后就开车回青禾去了。我就开车将荒渣拉回来倒在原处了。到现在我们都不敢再拖这荒渣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袁福全证言:我们当时不去找被砍伤的当事人,而去找黎庆洪来解决的一个原因是我以前在花梨工作,与黎庆洪熟悉的,吉黎的母亲也认识黎庆洪,可以说得上话。第二个原因是被砍伤的人是花梨的,应该就是“花梨帮”的成员,而黎庆洪又是“花梨帮”的老大,只要他肯出面打个招呼,这事就不难处理,所以我们当时才找他的。听说“花梨帮”是由花梨乡的人组成的,老大就是黎庆洪。这帮人在开阳县开矿,在县城开典当行、开赌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有钱、有势力。在开阳县城里有好多人因为还不起高利贷被他们逼得连工作都不要了,有些人还自杀等。我们付给对方的钱,他们要得太高了,这事我们也找了黎庆洪的,但是他们后来骑车来跟踪我们的孩子。我们惹不起“花梨帮”,他们整天在社会上混,人又多,所以我们当时也只能拿钱出来解决这事。我们也不愿意拿那么多钱,我们的钱是辛辛苦苦从工资里省出来的。

2.证人吉黎证言:罗毅在黎猛的典当行上班,是在社会上混的,是黎庆洪的小弟。我们之所以愿意赔他55000元是因为我们是有固定工作的人,不是在社会上混的。听说罗毅他们跟黎庆洪混,在开阳很有名气,打架凶,出手狠,我们惹不起,怕他们报复,没有报案,拿钱免灾。

3.证人王永平证言:黎庆洪喊来20多个社会上的人,来的人气势汹汹,用手指着我们讲,哪个敢闹就搞死你们,哪个敢到他家矿山闹,他就去砸哪家房子。我们怕被打,不敢找他。后来政府出面协调,赔我家五万多元,但猪圈、牛圈都没有赔,损失几万元。老房子不能住了,修了新房子,还欠银行一万多元。要不是重新建房,日子也不会过得这样惨。黎庆洪当时手里还提着一台摄像机在录像,我想他录像主要是看那些人闹,他好秋后算账。

4.证人王永军、王代芳证言:黎庆洪、黎猛等30多人,手持棍棒来威胁村民,都一凶二恶的,黎庆洪还说哪个再堵就打哪个、抓哪个。村民哪里敢站拢来,也不敢吱声,只是把这种怨气埋在心里。

5.证人王永宽证言:黎庆洪喊二三十人来矿山威胁村民,王代伦被打得话都不敢说,黎庆洪家就是仗势欺人。

6.证人王永吉证言:看见黎庆洪和黎猛喊来的社会上的人时,村民吓得鸡飞狗跳的朝各个方向逃跑。

7.证人聂明钢证言:黎庆洪他们喊了几十个社会上混的人来,手里还拿着棒子,并讲:“哪个敢堵,就打死哪个。”看他们的样子像大部队下乡,我们年轻点的村民怕被打,个个都往后缩。当时黎庆洪还拿了一台摄像机录像。从那以后,我们都不敢再到他家矿山去闹了,因为怕他家人喊社会上的人报复。

8.证人孔丽证言:黎庆洪、黎猛喊来20多个社会上混的年青人,黎庆洪说:“你们哪个敢堵,今天就打死。”一个个气势汹汹,我们都怕他就离开了。

9.证人范前荣证言:黎庆洪喊来几十个社会上的人,并威胁说:“你们想打架啊,还是想做什么?”村民见对方的人多,就没有人敢说话,因害怕离开了矿山。

10.证人王永兵证言:黎庆洪、黎猛、黄陆兵喊了20多个社会上的人来,手里都拿着铁棒和砍刀。黎猛说:“你们这些人和我跳,老子就整死你们。”我们事后对此事不敢议论,心里是怕的,怕黎庆洪家喊人来报复我们,被他们打了还不是白着打。

11.证人吴义斌证言:30多个人开车来马口磷矿,这些人都是些凶巴巴的,手里都提有木棒。黄陆兵还说:“你们不要来堵矿了,要不就把你们抓了”。事后矿方也将水管安到村民家中,但直到现在没有见过一滴水,饮水再困难,也是村民自己承受。

12.证人卢碧英证言,黎庆洪家喊来三四十人手持棍棒到矿上,村民怕被打就散开了。事后黎庆洪家也安装了水管,但安了几年,至今没有得水用过。

13.证人吴义斌证言:我爱人被黎庆洪打了一顿,我赶去后看见黎庆洪什么也不敢说,怕他连我一起打,后我陪我爱人去医院检查,是肌肉损伤,没伤到骨头,因家中没有钱,就自己回家养伤了。这事情我们没有向公安报案,怕被报复,我爱人经常气得哭,还气得一身病,经常喊胸口痛。我们房屋当时价格怎么也在3万元以上,如果只拿13000元怎么能够在那里建房屋,后来我们是被迫签字的。

14.证人胡家宁证言:在花梨乡医院,黎庆洪一个人坐在病房中间的一个病床上,周围围着二三十号人。黎庆洪正威胁病床上躺起的一个全身上下缠满纱布、一只脚挂在吊环上的男子,怎么敢在开阳花梨这个地头动手打他的父亲,不知道花梨是他家说了算之类的话。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及其辩护人提出“同心会”是民间互助组织,不是涉黑组织,“花梨帮”也非涉黑组织;“同心会”与“花梨帮”没有关系,没有证据证实何菊建推荐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加入到黎庆洪手下;何菊建没有在“同心会”或黎庆洪的公司中分管社会事务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黎猛、李相建、李光奇、蔡峰、何东升、谭小龙、胡长江、金华、罗浩、任平、程良静、方超、罗毅、尚兴忠、谭兴顺、张吉宇、蔡计刚、付维陆、李湘波、宋小均、谭涪锦、唐武军、曾仪、邓德坤、刘剑、梅芸瑜、吴伋、吴正刚、黎玉成、吴太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同心会”或“花梨帮”并非涉黑组织,其均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龙康、唐武军、杨松、何东升、刘剑、尚兴钟、张松、杨小祥、张吉宇、蒙祖玖、刘语、任平的供述、被害人罗开贤的陈述、证人邓德权、胡贵、李家文、张明华、张维英、罗开彬、张元龙等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1999年黎庆洪组织上述被告人成立“同心会”,后被告人任平、曾仪、吴正刚、黄陆兵、胡长江、何东升、黎玉成、吴太勇等人陆续加入成为黎庆洪的手下。2000年黎庆洪组织“同心会”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等数十人到瓮安县钉耙寨报复与其发生纠纷的人。黎庆洪为实现一己私利,在给予一定好处的条件下,利用其所掌控的组织势力,寻衅滋事,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是“同心会”从一个较为松散的民间帮派组织逐步向一个有组织结构、有经济支撑、有违法犯罪活动、有社会恶劣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转化的重要标志。第二,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何春江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1999年黎庆洪组织成立“同心会”之后,安排被告人何菊建负责处理社会事务,且在成立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后,也安排何菊建继续负责处理社会事务的事实清楚。第三,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李相建、李湘波、李光奇、谭涪锦、程良静、梁显贵、蔡峰、谭兴顺、陆松涛、罗毅、蔡计刚、何春江、梅芸瑜、金华、罗浩、任平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为扩大组织规模,经黎庆洪同意,被告人何菊建、黎猛分别介绍被告人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蔡峰、梅芸瑜、程良静、谭涪锦、罗浩、蔡计刚、罗毅、金华、吴伋、付维陆、邓德坤、谭兴顺、宋小均、方超等人先后加入,成为黎庆洪手下。因后加入的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在当地动辄打架、闹事,这部分人多为开阳县花梨乡人,遂被当地百姓称为“花梨帮”。第四,随着被告人黎庆洪转让马口磷矿部分股权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其矿山生意及其他公司、企业越做越大,其所拥有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黎庆洪为不断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组织成员为了跟着黎庆洪获取更多钱财,或出事后有黎庆洪帮其出面解决,上述组织成员在黎庆洪的组织、领导下,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暴力非法护矿、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综上,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及其辩护人提出何菊建不是“同心会”成员,“同心会”成立当天其不在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何春江、龙康、唐武军、杨松、何东升、刘剑、尚兴钟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何菊建虽然当天未参与喝血酒结拜,但其事后被告知当天喝血酒也算了其一份,其实际是“同心会”的一员,且黎庆洪安排其负责处理社会事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龙康的辩护人提出龙康没有参加“同心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龙康、唐武军、杨松、何东升、刘剑、尚兴钟、张松、杨小祥、张吉宇、蒙祖玖、刘语、吴太勇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龙康参加“同心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东升及其辩护人提出1999年何东升在劳教期间,没有参与喝血酒加入“同心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1999年何东升被劳动教养属实,但其因病未实际投入劳教。黎庆洪等人成立“同心会”的当天,何东升确实不在现场,但之后何东升由张吉宇引荐加入“同心会”,参加成员之间的相互吃酒、送礼,成为“同心会”的一员。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龙康、何东升、刘剑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何东升是“同心会”成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何东升并于2000年参与黎庆洪组织的钉耙寨事件。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松、刘语、刘剑、蒙祖玖、杨小祥、吴太勇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瓮安县钉耙寨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参与该桩犯罪事实,上述被告人都曾供述,并与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了该桩犯罪。故杨松、刘语、刘剑、蒙祖玖、杨小祥、吴太勇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长江、金华、蒙祖玖、吴正刚、宋小均、谢应林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织金县和平煤矿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参与该桩犯罪事实,有上述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实,且与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了该桩犯罪。故胡长江、金华、蒙祖玖、吴正刚、宋小均、谢应林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蔡计刚、付维陆、邓德坤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和袁崧华、吉黎等人的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实,罗毅等人与袁崧华等人在开阳县一酒吧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邀约人员进行斗殴,罗毅被打伤后到开阳县医院进行治疗,蔡计刚、付维陆、邓德坤等人赶到开阳县医院遇见袁崧华邀约的夏禹、卢海方等人后,持锄把将对方打伤的事实,有蔡计刚、付维陆、邓德坤的供述,且与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了该桩犯罪。故蔡计刚、付维陆、邓德坤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方超、尚兴钟、梅芸瑜、李相建、罗浩、李光奇及李湘波的辩护人提出未参与2008年马口磷矿事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中有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同案其他多名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被告人均参加了该桩违法事实。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提出其没有叫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等人去过马口磷矿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黎庆洪本人的供述与被告人蔡计刚、程良静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黎庆洪叫何菊建等人到马口磷矿处理矿山与村民纠纷事件。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提出马口磷矿的堵矿、护矿是正常救济行为,何春江的辩护人提出2008年马口磷矿事件并非违法活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黎庆洪在马口磷矿开采过程中,村民因水源遭破坏而堵矿,黎庆洪随即纠集被告人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蒙祖玖等人驾车赶到矿山,手持钉耙、锄头、棍棒等站在矿山上“护矿”,对村民进行威胁、殴打的行为实属违法。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方超、罗浩提出未参加谭小龙煤矸石护矿一事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蔡计刚、程良静、梅芸瑜、蔡峰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以上被告人均参与了阻止宋帮银运输煤矸石一事。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光奇提出未参与2008年煤矸石事件的辩解意见。经查,有李光奇的供述和被告人谭小龙、蔡峰、蔡计刚、谭涪锦等人的供述均证实其参与了该桩违法事实。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谭兴顺及被告人李湘波的辩护人提出煤矸石护矿事件不是违法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宋帮银等人运输煤矸石属合法行为,并未侵犯被告人谭小龙煤矸石矿山的合法权益,但谭小龙却纠集被告人李湘波、谭兴顺等人围堵被害人的车辆,并对被害人及驾驶员进行威胁、殴打、强行搜身,其行为严重违法。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提出花梨街上打伤陈忠发时其和尚兴钟没有在现场的辩解意见。经查,有黎庆洪、尚兴钟的供述与被告人任平、方超等人供述印证,证实黎庆洪、尚兴钟等人在场,并参与分头追击陈忠发等人。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黎猛提出花梨街上事件是偶然突发事件,不是有组织活动的辩解意见。经查,黎猛供述路上遇见尚兴钟,尚兴钟说是黎庆洪安排他在找打黎崇刚的人,途中还遇见李相建,也说是黎庆洪安排找人的。黎庆洪供述我就叫我们的人冲上警车去打那两个男子,叫我们的人开起三辆车追,途中我打电话叫吴正刚等人在前面堵截。尚兴钟供述黎庆洪把在场的聚集起来分头去追,一组由黎庆洪带队往瓮安中坪镇方向追,一组由李相建带队往新山村方向追,一组由黎猛带队往龙水方向追。何菊建供述黎庆洪通知我们花梨帮及部分开阳混社会的人堵死各条路口,不准这两人跑出开阳县。罗毅供述黎庆洪组织我和李相建去追先跑走的贵阳人。以上证据证实,虽然此事系偶然发生,但事发以后,被告人黎庆洪遂组织、安排组织成员分头围追堵截、殴打被害人,无视法律,强行推开执法民警,直至民警鸣枪示警才得以控制局面。因此,该桩突发事件已演变成一起有组织的违法行为。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龙康、胡长江及其辩护人提出参与花梨街上追打他人是帮助公安人员拦截打架人员、制止事态扩大,不是违法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龙康等人均是在接到黎庆洪的安排后,积极实施有组织的违法行为。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语、张涛、刘宽财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刘语、张涛、刘宽财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用以指控被告人刘语、张涛、刘宽财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胡长江、尚兴钟、张涛、曾仪、刘宽财、吴正刚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瓮安县钉耙寨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对参与该桩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了该桩犯罪。故何菊建、胡长江、尚兴钟、张涛、曾仪、刘宽财、吴正刚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相建、唐武军、刘剑、吴太勇、张吉宇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织金县和平煤矿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对参与该桩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了该桩犯罪。故李相建、唐武军、刘剑、吴太勇、张吉宇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黎猛、何菊建、李相建、罗浩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参与2006年马口磷矿护矿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黎猛、何菊建参与了该桩违法事实,故黎猛、何菊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相建、罗浩及其辩护人提出二人未参与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一)20071月,被告人黎庆洪从陈华伟处非法获得制式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50发。并于同年1月至20087月期间,多次携枪在开阳县花梨乡等地打猎,将50发子弹打完。20087月至9月期间,黎庆洪将枪交给被告人何春江保管。20089月,黎庆洪安排何春江将枪交还陈华伟。经鉴定:该枪系小口径运动步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20071月,我向陈华伟借一支小口径步枪打猎用,他给我两盒子弹,约有50发。20089月将枪还给陈华伟。曾将枪放在宝马车内,也放过公司办公室,想到放在公司不安全,就安排助理何春江放在他的宿舍。期间曾用枪打过两次斑鸠。

2.被告人何春江供述:20082月,黎庆洪叫我一起去打猎,看见黎庆洪从他车上拿出一支枪来打乌。20087月至9月,黎庆洪把枪放在我宿舍,保管了2个多月。20089月,黎庆洪叫我把枪还给花溪的陈华伟,没有子弹。

3.被告人黎猛供述:2008年,我和我哥黎庆洪一起开他的宝马车回花梨,他让我停车,并从车子后备箱里拿出一支小口径步枪打鸟。

4.被告人曾仪供述:在帮黎庆洪开车时,看到过他这把枪,知道他用枪去野外打鸟。他给我说,这支枪办得有证。

5.证人陈华伟证言:20071月,黎庆洪找我借枪打猎,我就把一支单发小口径步枪及子弹50发借给他。20089月,他的驾驶员将枪还给我,没有子弹。2008926日,我将枪交到公安机关。

6.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8926日,陈华伟将一支小口径步枪交贵阳市公安局扣押,该枪是被告人黎庆洪所持有的枪支。

7.贵阳市公安局(2008)公技痕字第02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通知单》证实:该枪系小口径运动步枪,可发射小口径步枪弹。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提出黎庆洪持有的枪支击针损坏,不具有危害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不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何春江提出黎庆洪给我的枪不能正常击发,我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解。经查,该枪支虽然鉴定时为击针损坏不能正常击发,可发射枪弹。但被告人黎庆洪及同案其他被告人均供述该枪支使用过,且已将从陈华伟处所得50发子弹消耗,应为能正常使用的枪支。故该辩护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2007年,被告人程良静从邝德海处借得一支自制火药枪放置于家中。20074月,程良静与冷光辉等人在开阳县一中门口械斗中,将该枪带到现场交给何先杰使用,何先杰持该枪开了一枪。经鉴定:该枪以黑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填充物,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程良静供述:2007年初,我向邝德海借了一支自制火药枪。在开阳县一中门口与冷光辉一伙火拼,何先杰拿我的这把枪开了一枪,人就散了。

2.被告人何先杰供述:20074月,我和罗毅、程良静他们一起去开阳县一中门口打架,我从罗毅包里拿出枪,就向对方的侧面开了一枪,对方听到枪声全跑了。

3.证人邝德海的证言:枪是两年前租房子住的一男一女搬走后我捡得的。20064月,程良静来我家玩,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枪拿走。20075月,他才把枪还给我。2008913日,我将枪交到公安机关。

4.贵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8913日,邝德海将一支银白色管制火药枪交贵阳市公安局扣押。

5.贵阳市公安局(2008)公技痕字第02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通知单》证实:该自制火药枪以黑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填充物,属于枪支。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先杰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查,何先杰在聚众斗殴中,使用被告人程良静非法持有的枪支开枪示威,应作为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情节,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一)200726日晚,冷光辉等人在帝豪夜总会将陆松涛砍伤。为实施报复,同年32日晚,被告人李光奇、程良静、秦兆松、蔡峰、罗毅、方超等人持砍刀在金沁浴室外对冷光辉、冷光旭等人进行追杀,将冷光旭砍伤。经鉴定:冷光旭的损伤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光奇、程良静、蔡峰、秦兆松在庭审中对指控供认不讳,供述:2007年一天晚上,我们和方超、罗毅、程良静在金沁浴室门口砍杀冷光辉、冷光旭等人,冷光旭被我们砍伤。

2.被告人方超供述:20073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李光奇、罗毅、程良静、蔡峰、秦兆松等人持刀在金沁浴室门口乱砍冷光辉、冷光旭等人,我砍了冷光旭脚一刀,李光奇砍了冷光旭手一刀。

3.被告人罗毅供述:2007年的一天晚上,李光奇对我们讲,冷光辉他们等会到金沁浴室,我和李光奇、方超、蔡峰、程良静就在该处追砍冷光辉等人,他们中的一个被李光奇、方超砍伤。

4.被害人冷光旭陈述:2007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我与冷光辉等人在金沁浴室被李光奇等人持刀追砍,我被3个人追砍,醒来后发现在县医院治疗。

5.证人冷光辉证言:20071月一天晚上,我与简代平、陈刚、夏银浩到帝豪商务会所喝茶,夏银浩与李光奇等人打起来,陆松涛被砍伤。20072月一天晚上,我与冷光旭等人到金沁浴室洗澡,到门口时,李光奇、罗毅、蔡峰等朝我们一阵猛砍,冷光旭被砍伤。

6.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活检)[2012]276号《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冷光旭损伤属于重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陆松涛提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故该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200811日晚,被告人李湘波等人从开阳县欣美发廊将一卖淫女带到豪城旅社嫖宿,因嫖资与卖淫女发生矛盾。卖淫女遂带人报复,未找到李湘波等人,遂将在豪城旅社住宿的李光奇砍伤。次日凌晨,被告人李相建纠集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曾令勇、梁显贵等人持砍刀、木棍等凶器将欣美发廊的玻璃门、洗衣机、电视机等物品砸坏,并将张军、张义碧打伤。经鉴定:张军的损伤属重伤,张义碧的损伤属轻微伤;欣美发廊财物损失价值共计7178元。李湘波、梅芸瑜因本桩犯罪已被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光奇供述:当天晚上,李湘波与欣美发廊卖淫女因嫖资发生矛盾,卖淫女带人报复,未找到李湘波,将我砍伤。李相建、李湘波、梅芸瑜、梁显贵、曾令勇等人知道此事后,将欣美发廊砸了。后又将一男子砍伤。

2.被告人曾令勇供述:2007年冬天的晚上,李光奇被欣美发廊的人打,李相建就带我和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将发廊砸坏。又返回,李相建留在车上,我们冲进去对一男一女一阵乱砍后离开。

3.被告人李湘波供述:一天凌晨2时许,李光奇带着我和梁显贵、李相建、梅芸瑜、曾令勇去欣美发廊乱砸。梅芸瑜又踢开一小屋房门,李光奇、梅芸瑜、曾令勇冲上去砍伤一名男子。

4.被告人梅芸瑜供述:2008年元月一天,李光奇带着我和梁显贵、李相建、曾令勇、李湘波砸欣美发廊。后又再次返回,我和李光奇、曾令勇、李湘波将一名男子砍伤。

5.被告人梁显贵供述:一天晚上,我和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曾令勇一起去砸欣美发廊。后又倒回去,李光奇、曾令勇、李湘波、梅芸瑜4人把人砍了。

6.被告人李相建供述:一天凌晨,因高峰的小弟砍伤李光奇,我和梁显贵、李湘波、梅芸瑜、曾令勇等人将欣美发廊砸坏。又返回将一男子砍伤。

7.被害人张军陈述:200812日凌晨,我在欣美发廊里休息,有几个人把发廊砸坏。走了大约10分钟后,又有4个人跑回来,拿刀砍了我9刀。

8.被害人张义碧陈述:200812日凌晨,有人将欣美发廊的玻璃门、洗衣机等物品砸坏。离开大约10分钟后,又回来殴打我和张军,砍张军。

9.证人欧莉、唐福钦证言证实:200812日凌晨,有人将欣美发廊砸坏。离开大约10分钟后又返回,将张军砍伤、将张义碧打伤。

10.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活检)[2012]260号《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张军损伤属重伤。

11.开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字[2012]343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欣美发廊的玻璃门、洗衣机、电视机等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7178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三)2008111日晚,被告人罗浩在开阳县帝豪夜总会与服务员发生矛盾后,误将被害人杨峡、刘奔当成夜总会的人员进行殴打,被告人谭小龙及谭兴顺等人帮助行凶,致杨峡、刘奔受伤。后罗浩等人又将包房内物品毁坏。经鉴定:杨峡的损伤属轻伤,刘奔的损伤属轻微伤;帝豪夜总会财物损失价值共计10282元。谭兴顺因本桩犯罪已被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罗浩供述:20081月一天晚上,因琐事与服务员争吵,看见王祖友和对方打起来,我以为是王祖友在帮我,就冲过去踢对方。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谭涪锦、谭兴顺、李相建他们怕我吃亏,就动手把其中的一个男子打睡在地上。在酒吧门外时,我和苏兵捡砖块砸玻璃门。后来才知道打的不是帝豪的经理,而是在帝豪玩的人。

2.被告人谭小龙供述:20081月一天晚上,我和王祖友等人在帝豪夜总会唱歌、喝酒,我们和罗浩及七八个人打一伙不认识的人,我和罗浩等人将包房内的物品砸毁离开现场。

3.被告人梅芸瑜供述:一天晚上,我和谭小龙、罗浩等人在帝豪夜总会殴打3名男子,后听说包房内设施被砸坏。

4.被告人谭涪锦供述:一天晚上,我和罗浩等人在帝豪夜总会殴打3名男子,后将包房设施砸烂,谭兴顺持啤酒瓶将一名男子头部打出血。

5.被告人程良静供述:一天晚上,我与罗浩等人在帝豪喝酒、唱歌。因罗浩与他人发生矛盾,李光奇、方超、李相建、谭兴顺、谭涪锦等人帮罗浩与对方打架,我没动手。之后,罗浩等人将包房设施、夜总会玻璃门砸坏。

6.被告人谭兴顺供述:罗浩与帝豪夜总会服务员发生争吵后,我和李光奇等人怕罗浩吃亏,帮罗浩忙才引发的打架。

7.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何菊建供述:2008年的一天晚上,我们和谭涪锦、谭兴顺、梅芸瑜等人在帝豪夜总会喝酒唱歌,罗浩和一帮人也在帝豪喝酒。晚上21时许,看见罗浩他们与3个不认识的男子打架,在拉架过程中,谭兴顺、谭涪锦、梅芸瑜参加打架,罗浩和那帮人还砸了帝豪夜总会的一些东西。

8.证人王祖友供述:2008年年初一天晚上,刘奔、杨峡与申亚军在帝豪夜总会争吵,被李相建、李光奇等人持啤酒瓶殴打。

9.证人汪羽艳、王兰、赵维蓉证言:2008111日晚,王祖友、李光奇、谭小龙等人在帝豪夜总会101包房玩,106包房和108包房的客人在争吵,101107包房的客人冲出来打106包房和108包房的客人,把101包房内电视机、空调等物品及大门玻璃砸坏。

10.被害人杨峡陈述:2008111日,我和刘奔等人在帝豪喝酒,因为买单的事和申亚军发生纠纷并抓扯。这时,另一包房的一帮人冲出来拿啤酒瓶打我和刘奔。

11.被害人刘奔陈述:2008111日晚,我和杨峡等人在帝豪夜总会玩,杨峡与申亚军因结账发生口角并抓扯。这时,另一包房冲出来一帮人拿啤酒瓶打我和杨峡,我只认识其中一个叫王祖友的。我头上被打伤缝了7针,身上软组织多处受伤。

12.贵阳市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12812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杨峡右耳部损伤属轻伤,左眼睑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刘奔左顶部头皮裂伤属轻微伤。

13.开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08)471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帝豪夜总会电视机、机顶盒等物品总价值10282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谭小龙、程良静、蔡峰、方超、谭涪锦提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在庭审中罗浩供述是他的其他朋友砸的东西,不是同案被指控的被告人砸的,此供述与证人证言相印证,本桩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应由罗浩承担。故该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谭涪锦、梅芸瑜、李湘波也参与该桩犯罪。经查,该桩故意伤害由罗浩引发且积极实施,谭小龙积极参加,对其他被告人依法不追冤刑事责任。

四、聚众斗殴事实

(一)200726日晚,被告人谭小龙、李相建、陆松涛等人在开阳县帝豪夜总会聚会。谭小龙、李相建在过道上与冷光辉团伙成员夏银浩因身体碰撞发生矛盾并引发抓打,陆松涛踢了夏银浩,后经人劝止。当陆松涛等人走出该夜总会时,被冷光辉等人持刀砍伤。20073月的一天,蔡峰、陆松涛、兰相等人得知冷光辉等人在开阳县城六块碑地段一家餐馆吃饭后,遂携带砍刀驾车前往报复,到该处时冷光辉等人已离开。20074月的一天,方超等人在开阳县城被冷光辉、夏银浩、黄健等人发现后驾车围堵。随后,冷光辉等人与方超等人开车在一中门口对撞。方超打电话通知程良静、何先杰、蔡峰、陆松涛、罗毅、邓德坤等人到开阳县一中大门口与冷光辉等人聚众斗殴。何先杰持从程良静处所得的一支自制火药枪向冷光辉等人开了一枪。冷光辉等人听见枪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谭小龙供述:我和李相建、陆松涛等人在开阳帝豪夜总会喝酒时,因与夏银浩身体发生碰撞,夏银浩就骂我和李相建。李相建就将他打了几下。我先走后,夏银浩不服气就喊人将陆松涛砍伤。

2.被告人李相建供述:我与谭小龙、陆松涛等十余人在帝豪夜总会喝酒时,我与谭小龙在楼梯拐角处无意同夏银浩身体发生碰撞,夏银浩就开始用脏话骂我,我与谭小龙当时就打了他一顿,后陆松涛被他们砍伤。

3.被告人李光奇供述:我和谭小龙、李相建,陆松涛等人在帝豪喝酒,谭小龙和李相建在过道里与夏银浩产生矛盾。我们离开时他们拿刀出来把陆松涛砍伤。后我听方超说,他们被冷光辉等人追杀,在开阳县一中门口,何先杰下车来拿火药枪开了一枪,冷光辉他们就跑了。

4.被告人陆松涛供述:20072月份的时候,我和谭小龙、李光奇等在帝豪夜总会喝酒,到晚上12点过钟的时候,我看到我们的人站在大厅和冷光辉带来的兄弟在对峙,当时夏银浩在那里闹得很凶,我就去朝夏银浩身上蹬了几脚。后我走出帝豪夜总会时,冷光辉带人将我砍伤。3月份,我和蔡峰等还到六块碑准备打冷光辉,但没找到。20075月份左右,我、程良静、方超、何先杰、罗毅、蔡峰被冷光辉带着人追,程良静开车到开阳县一中那里时,冷光辉他们就开车来撞我们的车,双方准备斗殴时,何先杰就用火药枪开了一枪,冷光辉他们听到枪响后就跑了。

5.被告人程良静、罗毅、蔡峰、邓德坤、何先杰均供述:在一中打架的这天,罗毅开着租来的车在开阳城里逛,方超打电话给我们,说他在一中被冷光辉他们开车追。于是我们就到一中大门口,看见方超开的面包车被冷光辉的奇瑞轿车撞了,两辆车都停在路边。当时冷光辉、夏银浩还有几个人站在路边,但是没有看见方超。于是我们就下车,提着砍刀朝他们冲过去,这时何先杰拿出一支火药枪,朝冷光辉方向开了一枪,冷光辉他们就被吓跑了。

6.被告人方超供述:在一中斗殴的这天晚上大约11点过钟,我和冯沛元开车往一中方向走时,冷光辉他们开车追我们,就开车朝我撞来,把我的车撞坏了,我就下车跑了。我打电话告诉罗毅此事,罗毅、程良静、何先杰、蔡峰他们就开车来一中帮我们的忙。冷光辉他们准备和罗毅他们打架,但何先杰开了一枪后,冷光辉的人就被吓跑了。

7.被告人兰相供述:在2007年的一天晚上7点过钟,我和罗毅、李湘波、方超等人知道冷辉等人在六块碑吃饭,就提起刀和钢管过去。冷光辉看到我们后,马上和他的十多个小弟从饭馆旁边的小路跑了。

8.证人冷光辉证言:2007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夏银浩等人在开阳县环城路帝豪夜总会喝茶。夏银浩与李光奇等人在包房外打起来,俞波、林发森等四人各持一把砍刀,冲过去将陆松涛被砍伤。过了一段时间,我们与他们开车在互相追,追到他们后,下车提刀朝他们冲去,这时另外两辆车来了,不知是谁朝天开了一枪,我们就全跑散了。

9.证人黄健证言:2007年的一天,我与冷光辉等人在开阳县城关镇老鸭汤饭馆吃饭,“花梨帮”的罗毅他们提刀来砍我们,但我们几个人跑了。第二天晚上我们几个在青西菜场吃宵夜,得知“花梨帮”在找我们,我们就准备了几把砍刀,开车去找他们。双方在一中持刀准备打时,对方有一个人用火药枪开了一枪,我们几个就分头跑了。

10.证人简代平证言:当天我和冷光辉等人在帝豪喝酒,看见李光奇等人打夏银浩,我劝开了。后我走出去,就看见冷光辉、林发生、唐斌三个提起刀在马路上,陆松涛已经被砍倒在马路上了。之后我们就坐车跑了。

11.证人孙孝荣证言:去年一天,陆松涛和夏银浩不知道因为什么发生争执并打架,后冷光辉等人就持刀追着陆松涛砍,一阵乱砍后冷光辉他们就开起车子跑了。

12.证人王兴宇证言:2006年春节时候,冷光辉、夏银浩在帝豪门口将陆松涛砍伤。大约两个月后,冷光辉叫我、喻波、夏银浩等人在开阳一中门口打“花梨帮”的人。我们坐车追到一中那里,提砍刀准备砍“花梨帮”的人时,对方拿出火药枪朝我们这边开了一枪,我们见对方有枪就跑了。

13.证人夏银浩证言:2007年初,我在帝豪楼梯处,“花梨帮”李相建等撞了我一下,发生争吵后,他们就打我,后陆松涛离开时被我们的人持刀砍伤。之后的一天晚上,冷光辉打电话给我说“花梨帮”的人现在街上找我们,我们就开车在街上找花梨帮的人。我们先追“花梨帮”的一辆车,没追到。然后他们的另一辆面包车开过来,撞在我们车的前面,把我们的车撞熄火了。双方下车准备打,我见他们人多,就跑了。后听到冷光辉说,打架时,“花梨帮”的人开枪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谭小龙提出我没与夏银浩发生抓扯,也没有叫人去报复的辩解,何菊建提出没讲过要打回来的话的辩解,李光奇提出与夏银浩打架时的事不清楚,当时我没有参与打架,在一中斗殴没有参与的辩解,付维陆提出没有殴打夏银浩的辩解,兰相提出只参加了其中一节,并且没有造成伤害,其他的斗殴没有参加,也不知情的辩解,冯沛元提出一中斗殴自己不在场,未参与的辩解,李湘波、邓德坤、罗浩提出自己未参与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付维陆、蔡计刚、罗浩、方超、李湘波、兰相、秦兆松、冯沛元等参与此次聚众斗殴,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罪应当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谁系首要分子,但能认定积极参加者系程良静、何先杰、蔡峰、陆松涛、罗毅、邓德坤,李相建是引发事端者,也系积极参加者。故对指控的其他被告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故上述被告人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程良静提出我只是聚众,没有斗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辩解,李相建提出是夏银浩碰到我后先骂我,他动手,我也动手,我没说过要打回来的辩解。经查,程良静在斗殴中携带枪支到了现场,李相建引发事端并积极参与。故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2007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金华等人在开阳县城关镇青西菜场路口夜市吃宵夜,与何明华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何菊建接到金华的电话后前往帮忙。随后,被告人李相建、梅芸瑜、程良静、蔡计刚等人先后赶到该处准备斗殴,被何菊建、蔡计刚制止。事后,何明华从贵阳纠集多人来开阳县找李相建等人斗殴。何菊建知道此事后,遂纠集李相建、李光奇、梅芸瑜、李湘波、宋小均、蔡计刚、冯沛元等人携带砍万、棍棒等凶器聚集在开阳县城关镇环湖新区准备斗殴,其中冯沛元携带一支单管火药枪。后因宋小均与何明华纠集的其中一人认识,在宋小均撮合下与何菊建商谈,双方未发生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金华供述:当时我在开阳县菜场吃宵夜,听见何明华在骂小飞儿,我也认识小飞儿,于是上前去质问何明华,就争吵起来。我因为打不过何明华,就转身出门了,觉得很没有面子,于是我打电话给何菊建,叫他马上过来。大约5分钟,何菊建到了。何菊建对何明华等人说,不要闹了,大家都是认识的。我记得有李相建、李光奇、蔡峰陆续到了,后来我就离开了。第二天我听说何明华准备叫人来打我,于是我打电话给何菊建,告诉他何明华找人打我的事情。晚上我打电话给何菊建说我在贵阳。当时何菊建还不高兴,说他喊了“花梨帮”的这么多兄弟帮我,我还跑到贵阳去躲。当时何菊建以及“花梨帮”的兄弟都在开阳县环湖新区那里等何明华他们一伙,准备和他们火拼,但是何菊建说何明华等人没有来。

2.被告人何菊建供述:那天晚上,我接到金华打来电话,说他与何明华在青西菜场路口吃宵夜时,何明华说要叫人砍他,并告诉我他已经通知了李相建、李光奇他们。我说我马上来处理此事。我到后就进行劝阻,带着何明华离开了。过了两三天,宋小均打电话给我说,何明华从贵阳喊来几十个人准备砍我们,因何明华喊来的人有他认识的,人家就给他打电话告诉了这个消息,并问我怎么办。我对他说,我马上过来处理。我拨通李相建的电话将这件事情告诉他,并叫他马上把兄弟召集起赶到金都宾馆,我们尽量不先动手,如果何明华要打的话,我们就陪他打。我们一直在金都宾馆门口等何明华的人,等了一会儿都没有等到。宋小均就电话联系了告诉他消息的那个朋友。这个朋友就来了,见面后,宋小均问他是不是来帮何明华的忙的,这名男子说,他之前不知道是打我们,如果知道肯定不来了。宋小均又问,你们来了多少人,这名男子说他们有一二十人。我见这种情况肯定打不成了,便拿了2000元钱给这名男子,对他说,既然你们和宋小均认识的,这件事情就算了,这钱拿给你们的兄弟去吃宵夜,不要打了。这名男子接过钱,就离开了。

3.被告人李相建供述:有一天金华打电话说他吃宵夜时与何明华发生冲突,何明华说要砍他,叫我们马上赶到开阳县环湖新区帮忙。我立即通知李光奇叫他带点人打架。我到时,何菊建也在场,蔡峰打了何明华一耳光。约三天后,我们知道何明华从贵阳喊人来砍我们,就召集了四五十个兄弟等何明华他们,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打成架。

4.被告人李光奇供述:何明华和金华在吃宵夜时发生冲突,何明华说要砍他。金华打电话给何菊建,双方都聚集了20多人提有砍刀,何菊建劝阻了。后来何明华从贵阳喊人来砍我们,我们又召集了大概40人。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打成。

5.被告人梅芸瑜供述:金华在青西菜场与何明华发生口角后通知了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蔡峰。后来,知道何明华要来打我们,何菊建打电话叫我、李光奇、李湘波去买了40多根锄头把棒环湖新区集合,基本上“花梨帮”的人都到了,大概有40人左右。其中冯沛元拿把火药枪,其余的人都拿买的棒棒。大概等了半个小时后,何菊建就通知我们散了。

6.被告人蔡计刚供述:2007年的一天晚上,金华打电话说他在青西菜场和何明华扯皮,叫我过去帮忙。我到后看见有何菊建、李相建、蔡峰、金华等十多人在场。第二天何菊建对我说何明华喊了一伙人来和我们打架,我到环湖新区后看到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方超等一帮人已经在那里了,后没有打起来。

7.被告人冯沛元供述:李相建说何明华和金华在夜市上扯皮,叫我来帮金华打架。他说带枪来吓唬他们。我就背着枪骑着摩托车到开阳环湖新区找到李相建他们,我到的时候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方超等20多人在场。何菊建说:“你们在这里等着,我们去和何明华谈了以后再说。”我们就在环湖新区门口等他们。20分钟以后,李相建打电话来说打不成了,我就回家了。

8.被告人宋小均供述:当天,有人通知我到金都宾馆,准备与何明华的人火拼。后因我与何明华叫来的一个外号叫“山羊”的人认识,我叫他与何菊建商谈。“山羊”说不知道何菊建他们是我的朋友。何菊建给了“山羊”2000元钱,请对方人员吃宵夜。我想是因为我认识“山羊”,否则的话可能何菊建要和“山羊”他们发生火拼的。

9.证人何明华证言:2007年一天晚上,我与开阳县城的小胜酒后在青西菜场吃宵夜,金华也喝醉了带一帮兄弟在那里吃宵夜。他看见我又不甩帐,也不顺眼,就冲起来要打我,当时我也不怕。他就打电话通知李光奇、李相建等人持刀到现场来要砍我。后来在何菊建、蔡计刚的劝说下未打成。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金华、方超、蔡峰、蔡计刚、梅芸瑜、李相建、李光奇、程良静、宋小均、李湘波、冯沛元、罗浩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属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与何明华等斗殴的起因及未发生斗殴的原因,应予认定。

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何菊建、宋小均与对方主动接触,放弃了斗殴,是犯罪中止。何菊建作为组织者、冯沛元作为积极参加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余被告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五、寻衅滋事事实

(一)被告人谭小龙等人在开阳县金都浴室消费后与李相建相遇,李相建陪同谭小龙结账时与浴室产生争执,李相建心怀不满。200769日,李相建邀约被告人李光奇、李湘波、兰相等人到该浴室滋事,殴打浴室老板杨志华及工作人员袁秀发,并将金都浴室的穿衣镜损坏,收银台旁边供奉的香台、佛龛掀翻,将大门上的玻璃踢破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相建供述:2007年一天,谭小龙在金都浴室消费,要求服务员打折遭到拒绝。后我找到李光奇等人,叫他们去把浴室砸了。李光奇就带李湘波、兰相等人把金都浴室砸了,并且还打了一个女的。

2.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7年一天,李相建找到我,说谭小龙在金都浴室洗澡因结账问题和里面的人发生矛盾。李相建开车送我和李湘波等人到金都浴室,然后李相建在浴室外面等我们,我在门口站着。他们进去随便找了个岔子就把金都浴室砸了,砸了饮水机、香台、门玻璃和镜子等物品,还把金都浴室老板的妻子打了一顿。

3.被告人李湘波供述:20077月的一天晚上,接到李光奇的电话后,我马上去了金都浴室,当时在金都浴室的有李光奇、冯沛元、秦兆松,李光奇叫我们去把浴室砸了。有个女子上来制止,被我们打了一顿。

4.被告人兰相供述:20076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李光奇、李湘波等四五个人到金都浴室洗澡,因琐事与浴室管理人员发生争吵,老板娘来后抓扯李光奇,我打了她一耳光,她在倒地的时候,撞在门口的穿衣镜上,将镜子撞坏了。我们就将收银台旁边供奉的香台、佛龛掀翻,出大门时我又将金都浴室大门上的玻璃踢破才离开。

5.被告人谭小龙供述:2007年一天早上,我在金都浴室准备结账时,李相建来找我,并和我一起去结账时与服务员因打折问题发生争吵。事后李相建、李光奇他们就去将金都浴室砸了。

6.被害人杨志华陈述:200769日上午,谭小龙在金都浴室消费后,强行要求服务员打折遭到拒绝。当晚,李相建、李光奇等五人到金都浴室故意制造事端,打伤浴室经理袁秀发及杨志华,并将金都浴室部分设施砸坏。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先杰、方超、梅芸瑜参与打砸金都浴室的指控。经查,对于被告人何先杰、方超、梅芸瑜是否参与在金都浴室殴打他人、毁坏财物一事,虽有被告人李光奇、李相建、李湘波的供述,但李相建也供述过何先杰没有参与,而李湘波第一次供述是看见的其他人,三被告人供述的参与人数,又与被害人杨志华陈述中有五个年青人、其中认识一个叫陈二娃的陈述相矛盾。被告人何先杰、方超、梅芸瑜供述没有参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先杰、方超、梅芸瑜参与打砸金都浴室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寻衅滋事与毁坏财物系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光奇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进去打砸,属犯罪中止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湘波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参与打砸金都浴室,但只是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兰相及其辩护人提出没参与这件事,金都浴室打砸事实不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2008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谭涪锦等人在开阳县月半湾酒吧喝酒时,因琐事与王忠才、邓江产生矛盾。随后李光奇对邓江进行威胁、殴打,谭涪锦踢了邓江一脚。邓江叫上王忠才等人离开酒吧。李湘波、梅芸瑜等人追到门外,拦下王忠才乘坐的出租车,将王从车上拉下殴打。梅芸瑜对王忠才拳打脚踢,李湘波用刀将王忠才头部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83月的一天晚上,梅芸瑜、谭兴顺等人和我在开阳月半湾酒吧喝酒。因为我们调戏对方带去喝酒的女生发生纠纷,我们感觉没面子,所以就打对方。我看到对方有一个光头男子头部出血了。当时在场的有梅芸瑜、谭兴顺、李湘波等人。

2.被告人谭涪锦供述:一天晚上,我和李光奇、李湘波、谭兴顺、梅芸瑜几人到月半湾酒吧喝酒,李湘波去逗隔壁桌的一个女生,和那桌的一个男生发生了矛盾。过了一会,这名男生去上厕所,李光奇叫上我把他拦住,李光奇打了他几耳光,我踢了他一脚。这名男子被我们打后,就叫上他的同伴走了,我们也跟着离开。李湘波、谭兴顺、梅芸瑜三人就去追被我们打的那个男子和光头,过了一会,李湘波回来对李光奇说:“我把光头给砍了。”

3.被告人梅芸瑜供述:在月半湾酒吧喝酒过程中,因为我们想与另一桌四名女生交朋友,但光头叫我们不要骚扰她们,我们心里不舒服。约凌晨零时许,光头、邓江与四名女子就离开酒吧,我与李湘波、谭兴顺、谭兴顺的朋友就冲出酒吧,李湘波叫我将出租车堵住,将光头从出租车上拉到马路边打,我冲上去对光头拳打脚踢,李湘波还叫光头跪在地上,用随身携带的猎刀朝光头的头部砍,砍了三四条口子,将光头打倒在地。

4.被告人李湘波供述:案发当天和梅芸瑜、谭兴顺到开阳的月半湾酒吧玩,在喝酒唱歌的过程中,我们旁边一桌有几个漂亮女生。谭兴顺去找这几个女生喝酒,和对方同桌的光头发生口角,对方结账准备离开。谭兴顺叫上我和梅芸瑜,在这个光头准备上车离开时,我们三个就上前去拦住车辆,将这个光头拖下来,梅芸瑜上前对其拳打脚踢,我用刀往对方的头部砍一刀。

5.被告人谭兴顺供述:一天晚上,李光奇约我、梅芸瑜、谭涪锦、李湘波几个人到月半湾酒吧喝啤酒,是李湘波还是李光奇去逗旁边一桌那几个女生,一个光头就说了几句不舒服的话后带她们离开。李湘波叫我、梅芸瑜跟着他们下楼来,李湘波、梅芸瑜和那个光头抓扯起来。

6.被害人邓江陈述:我与朋友王忠才等人到酒吧玩,与李光奇等为敬酒产生矛盾,我被他们威胁、殴打后,就喊起王忠才打算坐出租车离开时,他们追下来喊王忠才跪倒,他们走之后,我看见王忠才还跪在那里,头部被砍了三刀。

7.被害人王忠才陈述:当天,我与朋友邓江等人去酒吧玩,我看见有几个男生叫同我们一道的女生过去陪喝酒。我就对那几个男生说:“她们是和我们喝起的”。之后邓江去上厕所,回来说他被李光奇他们打了,叫我们走。我们离开时,他们把出租车拦下,李光奇的一个兄弟就抽出一把折叠刀,朝我的头上砍来,他们喊我跪倒,又朝我的头部砍了两刀。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谭兴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谭兴顺在月半湾酒吧外与王忠才、邓江发生纠纷时,对被告人李光奇殴打邓江的情况并不知道,在随后被告人梅芸瑜、李湘波对王忠才进行殴打时,其没有动手,在被告人梅芸瑜、李湘波企图殴打邓江时还加予劝阻。故被告人谭兴顺在此桩中虽然在场,但其参与动手打人的证据不足,并且阻止其他被告人继续殴打他人,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兴顺及其辩护人提出谭兴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光奇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挑逗女生、没有参与打王忠才,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湘波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挑逗女生,是王忠才威胁、殴打我们,才进行还击,是正当防卫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谭涪锦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打人,与王忠才受伤没有关系,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梅芸瑜及其辩护人提出只是动手参与打架,不是犯罪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梅芸瑜、李湘波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六、赌博事实

(一)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何菊建伙同他人,先后在瓮安与开阳交界的中坪镇茶店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达数十人,多时上百人,赌资有时高达数十万元。被告人李光奇、尚兴钟、程良静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为赌徒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何菊建供述:叶仕章与我在瓮安县中坪镇茶店村开设流动赌场,我占40%股份,他占60q%股份,我个人获利十万元左右。每天赌场上参赌的人有4050人。

2.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7年初我与程良静在瓮安何菊建和叶仕章开的赌场放高利贷。

3.被告人尚兴钟供述:2006年,我拿了5万元在叶仕章开的赌场放高利贷,该赌场每天一百多人参赌。

4.被告人梁显贵供述:2006年左右,何菊建和叶仕章在瓮安县中坪镇和开阳县花梨交界处开设赌场。我给他们拉过赌客。

5.被告人何春江供述:2008年春节期间,我到茶店叶仕章和何菊建开的赌场看见程良静、李光奇在该赌场放高利贷。

6.被告人蒙祖玖供述:2007年我在叶仕章的赌场向尚兴钟借了2万元的高利贷,隔了两天,给了1千元的利息。

7.证人叶仕章证言:2006年开始,我与何菊建等人合伙在瓮安建中、茶店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尚兴钟等人放高利贷。

8.证人周吉波证言:200567月份,何菊建和叶仕章在瓮安县中坪镇茶店开设流动赌场,开了有半年左右。该赌场每天有上百人参赌。

9.证人金松祥证言:2005564份我在叶仕章开在瓮安茶店的赌场参赌,李光奇等人放高利贷。

10.证人蒙政证言:2005年时,叶仕章在瓮安县中坪镇附近山上、农户家开设流动赌场约一年。这些赌场每场参赌人数一般都有几十上百人,程良静在该赌场上放高利贷。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提出仅开了一个月就退股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事实不清,赌博罪的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李光奇提出没有放高利贷的辩解,程良静提出没有看场子、放高利贷的辩解,被告人尚兴钟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尚兴钟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同案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200710月至20083月,被告人潘明华与其妻尚兴巧(已判刑)在开阳县城关镇金都花园的家中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天参赌人员多达4050人。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蔡峰、罗浩、方超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徒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潘明华供述:2006年到20084月,我和爱人尚兴巧在家中开设赌场,每天能抽约200元,总的盈利约9万余元。蔡计刚、蔡峰、李相建在赌场放高利贷。

2.被告人李相建供述:从2007年初开始,我和蔡峰、李光奇、方超在潘明华家等赌场放高利贷。

3.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8年凝冻期间,在尚兴巧家赌场放高利贷的有我和蔡计刚、李相建、方超、蔡峰等人。

4.被告人蔡计刚供述:2007年底,我在潘明华家赌场上放高利贷给赌钱的人,我同别人合伙借了10万元来放高利贷。

5.被告人蔡峰供述:2008年我在潘明华家赌场放高利贷,放给陈星和钟畅各1万元。

6.被告人罗浩供述:2007年我与蔡峰、李光奇在潘明华家赌场放高利贷。

7.证人尚兴巧证言:20069月份,我说服潘明华同意在我家开赌场,一直开到20082月份,赌场总的抽水12万余元。

8.证人姚安福证言:潘明华家赌场有蔡计刚父子、李相建、李光奇、潘明华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我从蔡计刚处借了2.8万元钱,从李相建处借了2万元。

9.证人杨丽证言:2008年初,我爱人姚安福开始到潘明华家参加赌钱。

10.证人钟畅证言:200812月份,我在潘明华家参赌,开始是打麻将后来打金花,我在赌场上给蔡峰借了1万元高利贷,李相建、方超、蔡峰、蔡计刚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

11.证人周玲证言:蔡计刚、潘明华、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在潘明华家放高利贷。

12.证人伍祥燕证言:我在潘明华家赌过钱,蔡峰、李相建、李光奇在赌场放高利贷。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潘明华及其辩护人提出麻将馆是其妻尚兴巧开设,没有参与经营更没有放高利贷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指控潘明华该桩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其本人供述及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相建提出其放高利贷的事实不清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李相建参与赌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光奇提出其并未放高利贷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宜作为赌博罪指控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蔡计刚提出虽借钱给他人,但不是放高利贷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放高利贷是民事行为,不是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蔡峰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赌博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浩提出借钱属实,但是否犯罪需合议庭裁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方超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放高利贷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指控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蔡峰、罗浩、方超行为构成赌博罪,有上述被告人供述、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蔡计刚、蔡峰、罗浩当庭承认借钱给别人,虽方超当庭否认,但证据之间能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20084月至5月,被告人潘明华与其妻尚兴巧伙同他人在开阳县城关镇南江花园姚安福、刘儒江家中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达十人以上,潘明华等人从中抽头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潘明华供述:20084月,我与姚安福、杨丽夫妇在南江花园五栋2单元404号开赌场,之后,搬到南江花园四栋刘儒江家。

2.证人尚兴巧证言:我们在杨丽家开了一个多月赌场,共抽水3万多元。在刘儒江家开赌场时,我和钟畅、杨丽共抽水3万多元。

3.证人姚安福证言:20084月,潘明华夫妇和我商量在我家开赌场。

4.证人杨丽证言:20084月,姚安福、潘明华、钟畅约人到我家里赌博,20天左右抽了将近2万元。后来场子又搬到南江花园4栋一楼,也是由姚安福、钟畅、潘明华合股,在那里开了个把月,总的抽水2万余元。

5.证人周玲证言:20084月,潘明华将赌场搬到南江花园姚安福家和南江花园的一楼一户人家,赌博、抽水的情况也和潘明华家一样。

6.证人陈祖荣证言:20084月,潘明华家和姚安福家合股在姚安福家开赌场,后搬到南江花园一楼刘儒江家。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潘明华及其辩护人提出此桩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指控潘明华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虽潘明华当庭否认,但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20077月至9月,被告人刘剑、刘宽财伙同他人在瓮安县中坪镇、开阳县花梨乡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每场均有4050人参赌,每天赌资达78万元。被告人李光奇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剑供述:20078月份,我和刘宽财、王国祥到瓮安的茶店开设过赌场。

2.被告人刘宽财供述:2007年大约78月份,我和刘剑、王国祥在瓮安县中坪镇茶店村李金贵家及坡上开设赌场,每天有几十人参与赌博,开了20多天,我共分得约2000元。

3.被告人黎玉成、秦兆松均供述:刘宽财、刘剑等人在瓮安县中坪镇开了半年赌场,李光奇在场子上放高利贷。

4.证人李金贵证言:2007年,刘宽财在我家开过赌场,每次都有几十人参赌。

5.证人丁世明证言:2007年,刘宽财等人在中坪茶店开设过赌场,每天有5060人参赌,李光奇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

6.证人金松祥证言:20077月,刘宽财、刘剑等人合伙在中坪茶店附近煤街、长坡头等地开设流动赌场,每天有4050人参加赌博。

7.证人胡贵证言:200778月份,刘剑、刘宽财等人在瓮安中坪镇茶店村李金贵家开流动赌场,每天参赌的有6070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剑提出没有开赌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的证据只能证实其参赌的辩护意见。经查,对该桩指控,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虽刘剑当庭否认,但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光奇提出没有放高利贷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刑事犯罪追究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李光奇该桩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其虽当庭否认,但证据能够证实其放高利贷。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2007年,被告人谭兴顺伙同他人在开阳县南龙乡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每天有3040人参赌,谭兴顺以抽头的方式牟利,被告人梅芸瑜在赌场看场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谭兴顺供述:2007年,我在南龙和中桥开过赌场,梅芸瑜在赌场看场子,我负责他的吃住和烟钱。

2.被告人梅芸瑜供述:20075月份,谭兴顺在南龙、中桥的两户人家开设赌场,谭兴顺负责我的吃住、抽烟等消费。

3.证人刘昌勇证言:2007年年底,谭兴顺等人在我家每逢赶场天开赌场,谭兴顺负责抽水,每次有几十人参赌。

4.证人谭信刚证言:2007年的时候,我和谭兴顺等人合伙开赌场。前后共开设了一个多月时间,每场有2040人来参赌。

5.证人李国文证言:2007年,谭兴顺等人合伙在南龙刘昌勇家、中桥李国金家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赶场天开赌,约两个月的时间,每场有2040人参赌。

6.证人程光乾证言:2008年初,谭兴顺等人在南龙街上附近和南龙中桥等地开设过摇包谷子的流动赌场,开了两三个月,是赶场天开赌,每场至少有30人参赌。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谭兴顺提出证言不属实,获利情况不属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无法证实获利情况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谭兴顺该桩行为,有其本人供述、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能认定谭兴顺开设赌场并抽头营利。

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2007年,被告人李光奇伙同他人在开阳县翁昭老街上张建华家聚众赌博,每天有2030人参与赌,以抽头的方式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7年底,我和别人合伙在翁昭街上一户人家逢赶场天开赌场,每天参赌的人有2030人,赌场有时能抽水2000余元。

2.被告人梅芸瑜供述:2007年底的时候,李光奇和他人在翁昭一人家开设赌场近两个月,赌场上每天约3040人参与赌博。

3.证人丁友明证言:2007年,李光奇与我们合伙在翁昭老街张建华家开赌场,该赌场每天参赌的人有30几人,每天能抽几百上千元,有时也能抽20003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光奇提出该桩指控开设赌场确有其事,但获利数万元不属实,其仅得几百元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光奇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赌博罪指控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李光奇该桩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其本人和被告人梅芸瑜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七)2007年底,被告人何菊建安排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梅芸瑜等人在开阳县维娅妮斯会所内看场子,为赌场提供保护,并获取该赌场三分之一的股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何菊建供述:大约在2007年,我与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到伍祥燕在维娅妮斯会所开设的赌场内看场子,后她给了我1000元。

2.被告人李相建供述:我们在维娅妮斯会所收取保护费,看场子的是李光奇、梅芸瑜,具体事情是何菊建谈的。

3.被告人李光奇供述:我和梅芸瑜在维娅妮斯会所看场子,具体交涉是何菊建谈的。

4.被告人梅芸瑜供述: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方超、梅芸瑜在维娅妮斯会所看场子。

5.证人伍祥燕证言:我与他人于2007年在维娅妮斯会所开赌场,何菊建安排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在赌场看场子,占赌场三分之一干股,开了约20天,后来给了何菊建1000元钱。

6.证人陈小惠证言:200711月,伍祥燕等人在维娅妮斯开赌场,何菊建、李相建要求占干股,最后伍祥燕拿了1000元给李相建。

7.证人伍祥海证言:200712月份的一天晚上,何菊建说来帮看场子,占三分之一股份,我让他找伍祥燕,之后何菊建就经常带着李相建等来赌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提出该桩指控不成立,其没有投资,没有占干股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参赌人数、赌资不清,无法确认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何菊建该桩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虽何菊建当庭否认,但其本人供述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相建提出其没有在维娅妮斯看场子,证据不属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李相建看场子不真实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光奇提出其在维娅妮斯会所看场子不属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实李光奇看场子且行为轻微,不宜作为赌博罪指控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梅芸瑜提出没有看场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证实梅芸瑜在赌场看场子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李相建、李光奇、梅芸瑜该桩看场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有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亦曾供述,虽李相建、李光奇当庭否认,但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该桩事实。其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八)2008年,被告人冯沛元伙同他人在开阳县翁昭街上张建华家、南龙乡中桥街上谢古文家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每天有4050人参赌,冯沛元通过抽头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沛元供述:20086月份,我与他人在开阳县中桥、翁昭等地农户家中开赌场。

2.被告人秦兆松供述:2007年至2008年,冯沛元等人在南龙中桥街上及附近的山上开设赌场,李光奇、冯沛元在场子上放高利贷,每场有4050人参赌。

3.证人丁友明证言:张建华家开设的赌场是逢赶场天才开,是冯沛元和我们六个人合伙的。我们开了一个多月,得1000多元。

4.证人丁友刚证言:2008下半年,我和冯沛元等人在张建华家新房子开赌场,每场4050人参赌,每天能抽2000余元。

5.证人段贵林证言:2008年正月,我与冯沛元等人在张建华家开设了一个多月时间的赌场,每次有4050人参赌。

6.证人张建华证言:200956月份的时候,冯沛元等人合伙在我家新房子内开了一个多月的赌场。

7.证人丁世明证言:2007年,冯沛元等人在翁昭街上张建华家逢赶集开设赌场,每场有4050人参赌。

8.证人谢古文证言:2007年,刘老二租了我家的房开赌场,每年给我2400元场地费,长期和刘老二在赌场上的有冯沛元等人,开了一年多时间,至少抽得2万元,每场有3040人参赌。

9.证人丁世明证言:2007年,冯沛元等人在中桥街上谢古文家逢赶集开设赌场,每场有4050人参赌,开设了一年多时间,抽的水钱至少也有5万元。

10.证人杨正蓉证言:2008年,我丈夫丁友刚与冯沛元等人在南龙老街谢老者家开过赌场,每天参赌的人有3040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冯沛元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意见。经查,指控冯沛元该桩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九)20086月左右,被告人李相建、冯沛元伙同他人在开阳维娅妮斯休闲会所开设赌场。李相建、冯沛元等人对参赌人员每人每次抽水100元钱,一天抽取3次,以此方式进行抽头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沛元供述:20087月以前,我和李相建等人合伙在维娅妮斯搞赌场,我和穆知恩、李相建三人占赌场抽水钱的一半。

2.被告人李相建供述:2008年左右,我和别人在开阳维娅妮斯会所开赌场,我负责找钱来赌场放高利贷,盈利我和穆知恩各一半。

3.证人穆知恩证言:20085月至6月,我和陈祖荣、钟畅相约到维娅妮斯开赌场,我和冯沛元占一半,后冯沛元叫李相建看场子占股,开了4天时间,一共抽得9000余元。

4.证人钟畅证言:李相建是在穆知恩的50%股份中占有一定份额。

5.证人张学明证言:大概在200853日,我妻子陈祖荣又把会所开起来,股东有李相建等人,李相建和穆知恩占50%的股份。

6.证人姚安福证言:20086月,李相建等人在维娅妮斯开设赌场,开了56天。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相建、冯沛元及其辩护人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指控李相建、冯沛元该桩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20086月至7月,被告人尚兴钟、李光奇伙同他人在开阳县城关镇温泉村、顶方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尚兴钟、李光奇等人从中抽头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尚兴钟供述:20086月左右,我和李光奇等人在城关顶兆开设赌场,这个赌场开了20天左右。每天大约可以抽到2000余元的水钱,共抽得2万余元的水钱。

2.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87月,我和尚兴钟等人在开阳县顶兆村开设流动赌场。

3.被告人秦兆松供述:20087月,顶兆的赌场是李光奇、尚兴钟合股开的,该赌场每天可以抽6000余元,有3050人参赌,李相建、李光奇、尚兴钟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

4.证人龚天华证言:20086月,我和尚兴钟、李光奇等五人合伙在开阳顶兆村开赌场,我获利4000余元。

5.证人吴成龙证言:李光奇在顶兆村与龚老六合伙开赌场一个月左右,该赌场每天有2030人参赌。

6.证人何述兵证言:20086月至7月,尚兴钟、李光奇在我们村一些人家开赌场,前后开了20多天。

7.证人何静证言:20085月,我在李光奇顶兆的赌场向李相建借了3万元高利贷。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尚兴钟的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以证实尚兴钟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光奇提出其获利金额不实,赌场只是在白天开,赌资小不构成赌博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光奇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赌博罪指控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尚兴钟、李光奇该桩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一)2009年,被告人尚兴钟伙同他人先后在开阳县花梨乡新山村、花梨村、高坪村、开阳磷矿周边等地开设流动赌场,通过抽头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尚兴钟供述:2009年,我和文八妹在花梨乡中坪、高坪、新山等地开流动赌场,我与两个人合占50%股份,开了20天左右。我提供桌椅板凳,还有赌具,按10%抽水,共抽得3万余元,我分得4000元。200910月,我和翠姐等人在开阳磷矿周边金钟镇牛二坪、千公牛等地开设流动赌场,每天可以抽500010000元,开了大概两个月左右,共抽得10万余元的水钱,我个人分得12万元。每天有3040人参赌。后来有段时间我运气好,赢了三万多,加上自己的钱,就买了贵AHD329本田CRV,我之后只要上赌场,大多数都开着这车去。

2.证人潘明军证言:2008年,尚兴钟与文八妹在新山建中开了56个月赌场,每天有5060人,抽水每天能抽34千元。尚兴钟与文八妹合伙开56个月,大约获利10多万元。

3.证人杜明章证言:2009年,我与尚兴钟在花梨乡合伙开赌场,该赌场每天可以抽1000多元,每天有2030人参与赌博。

4.证人金松祥证言:20087月至20095月,尚兴钟在花梨乡新山、高元、清江村河边、新场水淹坝等地开赌场,该赌场每天有3050人参赌,每天可抽水40005000元。

5.证人陈庭学证言:20096月至8月,尚兴钟等人来花梨乡新山村、龙坡组、坝上组等地开流动赌场。

6.证人李碧珍证言:20098月至9月,尚兴钟叫乔江组织人在我家开赌场,有3040人参赌。

7.证人李兴伦证言:20099月至10月的时候,尚兴钟等人到我家院坝、杨家宅基地里开过赌场,按10%的比例抽水。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尚兴钟的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以证实尚兴钟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尚兴钟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有证人证言及其本人供述及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七、受贿事实

被告人李贞鑫系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民警。2010625日,李贞鑫指导在押人员蒙祖玖将检举他人抢劫案件的线索完善后,向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区分局下坝派出所、乌当分局新天责任区刑警队转递,并多次联系落实情况。其间,李贞鑫向蒙祖玖表示需要钱疏通关系。随后蒙祖玖安排其妻李燕将三万元送给李贞鑫。案发后,李贞鑫收受的三万元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蒙祖玖供述:我从同监室的周万红处得到周万红伙同他人在新添寨抢劫的线索后,先向管室干部段启祥举报,后又向李贞鑫反映,并在李贞鑫的帮助下完善检举手续。线索转出后,李贞鑫暗示需要钱疏通,便写纸条给李贞鑫交给我妻子李燕,由李燕给了李贞鑫三万元钱。

2.被告人李贞鑫供述:蒙祖玖检举周他人抢劫,我帮助蒙祖玖完善检举手续,并和相关单位进行了联系。20107月初的一天,蒙祖玖递了一张条子给我,叫我拿这张条子给他的妻子李燕,第二天李燕来,后就将三万元钱拿给我了。

3.证人周春余证言:李贞鑫给我讲蒙祖玖检举的线索破了四起抢劫案,我拿了四份空白的破案登记表给李贞鑫,李贞鑫拿回来给我时办案单位已经签了字并盖了章,其余栏目空白。

4.证人李燕证实:20107月份的一天,看了李贞鑫拿的蒙祖玖亲笔纸条,叫先拿三万元给李贞鑫帮忙办立功的事,后我在信用社取了三万元给他。

5.证人黄碧美、蒙祖波均证实:李燕看了蒙祖玖的信件后,取了三万元现金拿给李贞鑫,请其帮忙办立功的事。

6.蒙祖玖检举笔录证实:蒙祖玖在与周万红谈心过程中,周万红告诉蒙祖玖在乌当区新添寨持刀抢劫一辆轿车的线索。

7.李贞鑫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贞鑫捕前系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民警;

8.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收据证实:李贞鑫退赃三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贞鑫提出收取蒙祖玖三万元是因家庭经济紧张向蒙祖玖借钱,应作行政处理,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经查,其身为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便利,为帮助蒙祖玖落实立功线索,而索取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贞鑫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查,涉黑案件被告人蒙祖玖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他人犯罪争取立功的事实客观存在,应当予以查证核实。被告人李贞鑫指导、帮助蒙祖玖完善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为蒙祖玖落实、办理立功材料的行为,虽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问题,但客观上不致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涉黑案件的查禁。所以,被告人李贞鑫的行为不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贞鑫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另查明,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羁押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破获案件的法律文书等证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提出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经查属实,此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庆洪在成立“同心会”的基础上,纠集被告人何菊建、李相建、黎猛、谭小龙、李光奇、蒙祖玖、龙康、蔡峰、罗毅、程良静、罗浩、方超、李湘波、梅芸瑜、刘剑、杨小祥、何东升、黄陆兵、杨松、谢应林、金华、曾仪、唐武军、尚兴钟、蔡计刚、吴正刚、谭涪锦、邓德坤、黎玉成、胡长江、任平、付维陆、何春江、谭兴顺、宋小均、张吉宇、吴太勇、吴伋等人,逐步发展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架构完整、层级分明、关系稳定、联系紧密。在被告人黎庆洪的组织领导下,一方面,上述被告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为黎庆洪等人所经营的矿业提供非法保护、聚众斗殴、开设电玩城赌场聚众赌博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一方,欺压群众。特别是在实施钉耙寨、和平煤矿聚众斗殴犯罪中,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统一发放白色手套,携带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列队进村,逐户搜查,肆意威胁、殴打村民,当地村民被迫纷纷逃到山上躲避。在实施为被告人黎庆洪经营的马口磷矿暴力护矿违法活动中,该黑社会组织成员携带凶器,进行恐吓、威胁,当地村民被迫妥协。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被告人黎庆洪等人将聚敛的部分财物用于购买作案凶器、组织成员会餐、娱乐等各种消费、看望慰问被关押或者受伤的组织成员、出资为组织成员缴纳罚款、赔偿款、保证金等,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形成非法势力及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黎庆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首要分子。被告人何菊建、李相建、黎猛、谭小龙、李光奇、蒙祖玖、龙康积极参加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纠集他人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均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蔡峰、罗毅、程良静、罗浩、方超、李湘波、梅芸瑜、刘剑、杨小祥、何东升、黄陆兵、杨松、谢应林、金华、曾仪、唐武军、尚兴钟、蔡计刚、吴正刚、谭涪锦、邓德坤、黎玉成、胡长江、任平、付维陆、何春江、谭兴顺、宋小均、张吉宇、吴太勇、吴伋先后加入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系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黎庆洪、龙康、蒙祖玖、杨松、何东升、唐武军、杨小祥、张吉宇、吴太勇等数十人在贵州省瓮安县钉耙寨为寻仇报复当地村民而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谢应林、吴正刚、龙康、何东升、刘剑、尚兴钟、李光奇、杨建国、金华、曾仪、黎玉成、胡长江、杨小祥、宋小均等数百人还在贵州省织金县和平煤矿为暴力护矿、寻仇报复当地村民而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黎庆洪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余被告人系积极参加者,均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蔡峰、邓德坤、罗浩、蔡计刚、程良静、付维陆等人聚众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蒙祖玖、刘语、吴正刚以营利为目的,投资涌鑫电玩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黎庆洪、何春江、程良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梁显贵、曾令勇在欣美发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李光奇、罗毅、程良静、蔡峰、方超、秦兆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被告人谭小龙、罗浩在帝豪夜总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相建、罗毅、程良静、邓德坤、陆松涛、何先杰、何菊建、冯沛元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兰相在金都浴室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湘波伙同被告人李光奇、梅芸瑜、谭涪锦在月半湾酒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梁显贵、梅芸瑜、李湘波、曾令勇故意毁坏欣美发廊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罗浩故意毁坏帝豪夜总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何菊建、李相建、刘剑、蔡计刚、尚兴钟、李光奇、冯沛元、谭兴顺、蔡峰、梅芸瑜、罗浩、方超、刘宽财、程良静、潘明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李贞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三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庆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黎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告人谭小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菊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蒙祖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黄陆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谢应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正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龙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李相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何东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蔡计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尚兴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李光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罗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曾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唐武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语犯赌博罪;被告人黎玉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长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小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程良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被告人任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付维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春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邓德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谭兴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告人蔡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宋小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方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梅芸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告人李湘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谭涪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吉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太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宽财犯赌博罪;被告人吴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冯沛元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杨建国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梁显贵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陆松涛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曾令勇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先杰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兰相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秦兆松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贞鑫犯受贿罪;被告人潘明华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蒙祖玖、刘语、吴正刚犯赌博罪的罪名不准确,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本院予以纠正。对上述被告人均应依法处罚,其中,一人犯有数罪的,应依法实行并罚。对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崇刚犯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黎崇刚参加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越界开采清江磷矿,构成非法采矿罪,因黎庆洪、黎崇刚越界开采的行为已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且公诉机关出示的鉴定结论程序不合法,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指使村民围堵清江磷矿,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黎庆洪参与,证人田维斌当庭否认系受黎崇刚指使,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系黎崇刚指使,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黎崇刚指使他人打伤朱凤伦,构成故意伤害罪,经鉴定,朱凤伦伤情为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不能认定为犯罪,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黎崇刚、张涛、刘宽财参与瓮安钉耙寨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认定参与斗殴的证据不足,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冯沛元、杨建国、张涛、张松、刘语、何祥、蔡侍冈、梁显贵、陆松涛、曾令勇、何先杰、兰相、秦兆松、刘宽财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因被告人杨建国参加组织的证据不足,其余被告人参加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不足,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谭小龙、方超、李湘波、兰相、秦兆松等人与冷光辉团伙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述被告人系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要件,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谭小龙、方超、何先杰打砸金都浴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该桩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方超、何先杰参与此桩犯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指控被告人黎猛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该桩犯罪已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蒙祖玖向李贞鑫行贿,构成行贿罪,因系李贞鑫索贿,对被告人蒙祖玖依法不应以行贿论处,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谭兴顺在月半湾酒吧殴打王忠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虽在现场,但并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何先杰参与和冷光辉团伙斗殴中持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其系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使用他人持有的枪支,属牵连犯罪,已追究其聚众斗殴罪,对其使用枪支的行为不应单独定罪,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黎玉成参与赌博犯罪,因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该指控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蔡侍冈殴打肖汝林,构成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谭小龙、程良静、蔡峰、方超、谭涪锦打砸帝豪夜总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被告人谢应林组织人员对后坝砂石厂挡工堵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指控被告人冯沛元在准备与何明华团伙斗殴过程中,携带火药枪一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指控被告人陆松涛参与将冷光旭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方超、李湘波、谭涪锦、潘明华参与殴打周弟安,构成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方超参与殴打袁崧华,构成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梅芸瑜、李湘波、谭涪锦在帝豪夜总会将杨峡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李湘波准备与何明华团伙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罗毅、金华、曾仪、张涛、任平、梁显贵、宋小均、陆松涛、谭涪锦、何先杰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指控被告人何祥开设足疗城,组织妇女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指控被告人李光奇、李湘波、曾令勇协助何祥组织妇女卖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上述指控均不能成立。

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在羁押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梅芸瑜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罗浩在2006年参与马口磷矿护矿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曾仪在2000年参与钉耙寨聚众斗殴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李湘波、陆松涛、谭兴顺在2007年前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均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应林、任平、秦兆松、冯沛元、曾仪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中秦兆松、冯沛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贞鑫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潘明华犯赌博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黎崇刚、张松、何祥、蔡侍冈、张涛的指控罪名均不能成立,对上述五名被告人应依法宣告无罪。

对于各被告人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经查不实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曾令勇、梁显贵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一定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本院予以认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诉请判令被告人谭小龙赔偿其物质损失。经查,其物质损失不是谭小龙造成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所提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物质损失系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的犯罪行为造成,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四)、(五)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庆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910日起至20239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相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820日起至20228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光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82020222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菊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931日起至20173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蔡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118日起至20157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黎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91日起至20142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罗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1011日起至2025910日止)

八、被告人程良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820日起至2013819日止)

九、被告人罗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820日起至20138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谭小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322日起至2014921日止)

十一、被告人方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412日起至201510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蒙祖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95日起至20128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龙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913日起至20128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李湘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319日起至2015918日止)

十五、被告人梅芸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319日起至20143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刘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1011日起至20223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何东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812日起至2013811日止)

十八、被告人黄陆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85日起至201284日止)

十九、被告人谢应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915日起至2012714日止)

二十、被告人曾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81日起至2012531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金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1113日起至2012812日止)

二十二、被告人唐武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11日起至2012710日止)

二十三、被告人陆松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83日起至201282日止)

二十四、被告人杨建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四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423日起至2012622日止)

二十五、被告人尚兴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十六、被告人蔡计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七、被告人何先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十八、被告人吴正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十九、被告人谭涪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十、被告人梁显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十一、被告人曾令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十二、被告人兰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十三、被告人秦兆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十四、被告人杨小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二年,缓刑二年;

三十五、被告人杨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十六、被告人冯沛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十七、被告人邓德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三十八、被告人胡长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十九、被告人黎玉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十、被告人谭兴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十一、被告人宋小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十二、被告人张吉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十三、被告人吴太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十四、被告人任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十五、被告人付维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十六、被告人何春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十七、被告人刘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十八、被告人吴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十九、被告人刘宽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宣告缓刑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十、被告人李贞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928日起至2013927日止)

五十一、被告人潘明华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十二、被告人黎崇刚无罪。

五十三、被告人张松无罪。

五十四、被告人何祥无罪。

五十五、被告人蔡侍冈无罪。

五十六、被告人张涛无罪。

五十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的诉讼请求。

五十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的诉讼请求。

五十九、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蒙祖玖、刘语、吴正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六十、被告人黎庆洪用于犯罪的交通工具宝马越野车一辆(贵A19999)、被告人尚兴钟用于犯罪的交通工具本田CRV越野车一辆(贵AHD329),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十一、被告人黎庆洪非法持有的小口径步枪一支、被告人程良静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支、被告人尚兴钟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仿真手枪一支、劈友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六十二、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蒙祖玖、刘语、吴正刚开设涌鑫电玩城用于赌博犯罪的智多星赌博机四组12台、地主赌博机20台、金臂飞扬赌博机12台,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六十三、被告人李贞鑫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敏

审判员:唐云

代理审判员:刘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鸿芸、徐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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