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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10年前提起公诉的案件,10年后准许撤回起诉,对此,法院、公安机关竟未给出明确的交代,究竟怎样才能使无辜被冤、入狱多年的二人得到相应补偿,应得的道歉?这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高如举、谢石勇抢劫、盗窃案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4)黔毕中刑再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如举,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45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1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石勇,男,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46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于2004126日以毕地检刑诉字(2004)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如举、谢石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521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高如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谢石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513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审后,于2005927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高如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谢石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1118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6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调刑监字第86号再审决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4715日作出(2014)黔高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4721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刑撤诉(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在本院判决宣告前以“起诉指控的犯罪并非两被告人所为”为由,决定撤回起诉。经审查,毕地检刑起诉字(2004)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如举、谢石勇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海岚

审判员:陈林

审判员:徐洪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洪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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