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 Feb 05 16:55:31 CST 2025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登录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法律家首页 >> 争议裁判文书 >> 争议民事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详情
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在网站和app上主动抓取独家所属版权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权利主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7)京0108民初23749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华,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被告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铮、薛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字节跳动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作品的在线传播;2.字节跳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800元、公证费200元)。诉讼过程中,腾讯公司放弃要求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经合法授权,腾讯公司依法享有《周琦宣布选秀后首次接受专访:NBA是梦想想试试》一文(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腾讯公司发现,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管理的今日头条网(网址为www.toutiao.com),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的《周琦宣布选秀后首次专访:NBA是梦想想试试》一文(以下简称被告文章)使用了涉案作品内容,侵害了腾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1.字节跳动公司基于授权协议从第三方处转载了涉案作品,有合法来源。2.腾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作品属于新闻类作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受关注时间较短。3.腾讯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过高,本案为腾讯公司起诉的300起案件中的其中一件,大部分律师工作、公证工作为一次性整体完成,且属于常规的知识产权案件,希望法院酌情考虑合理开支标准。综上,字节跳动公司不同意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腾讯公司提交了其公司经营的腾讯网(网址为www.qq.com)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作品的发表情况,该页面显示,201654日,腾讯新闻上发布有涉案作品,署名:“撰稿:陈月泽”,共2730字。

腾讯公司表示,其经合法授权,对涉案作品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且未就涉案作品独占许可他人使用,也未许可他人再转授权。为证明其上述主张,腾讯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20151026日,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与陈月泽签订了合同期自20151026日起至20193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腾讯北京公司聘用陈月泽主要从事体育资讯部工作;双方确认,陈月泽在腾讯北京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腾讯北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成果所包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均属于腾讯北京公司所有。腾讯北京公司可以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成果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上述成果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由腾讯北京公司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可以由陈月泽享有。

201571日,腾讯北京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载明:腾讯北京公司拥有与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期限内创作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腾讯北京公司将上述全部职务作品的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独占性许可腾讯公司在qq.com腾讯新闻频道及腾讯新闻客户端上使用。腾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期限: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字节跳动公司对腾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持异议。

201656日,经腾讯公司申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相关互联网网页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6)京求是内经证字第343公证书记载:打开公证处电脑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今日头条网相关网址,可显示今日头条网于201654日发布有被告文章,共2724字使用了涉案作品部分内容。该公证书亦对案外文章进行了公证。腾讯公司主张,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今日头条网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2724字的内容,侵害了腾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字节跳动公司对上述公证内容不持异议,亦认可其使用了涉案作品2724字的内容,并表示其公司基于授权协议从第三方处转载了涉案作品,但无法提供授权协议。

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作品已删除。同时,字节跳动公司表示,涉案作品仅在今日头条网上传播,未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传播,腾讯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腾讯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200元、律师费1800元,并提交了18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及诉讼代理协议予以证明。腾讯公司表示,上述律师费发票为300案共同使用,每案为600元,胜诉后会进一步产生律师费,故每案主张1800元律师费。腾讯公司未提交公证费票据。

另查,本案为腾讯公司起诉的300件同类型案件中的一案,本院分批合并审理包括本案在内的300件案件。

以上事实,有腾讯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授权书、补充说明、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发票、诉讼代理协议,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腾讯公司经授权独占性取得涉案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字节跳动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上使用了涉案作品2724字的内容,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部分内容,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字节跳动公司抗辩称其公司基于与第三方的授权协议从第三方处转载了涉案作品,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取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并有权转授权字节跳动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腾讯公司亦否认许可他人转授权使用涉案作品,故对字节跳动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因双方未提交腾讯公司实际损失或字节跳动公司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腾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第一,涉案作品属于新闻类作品,内容篇幅较为短小,且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一般受关注的时间较短。第二,腾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或存在较大的市场价值。第三,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充分的商业使用并存在可观获利。第四,字节跳动公司使用了涉案作品部分内容,未将其置于网站显著位置,且无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从涉案作品中直接获利。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按照每千字160元标准酌定赔偿数额,已能充分弥补本案侵权行为给腾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时,字节跳动公司对腾讯公司因本案所付律师费、公证费中的合理部分应一并予以赔偿。对于腾讯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其虽未提交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但考虑到本案确有公证事项发生以及本案公证书亦对其它文章进行公证保全,本院将依法合理酌定公证费。关于律师费,考虑到如下情形,不再全额支持腾讯公司主张金额:第一,本案为腾讯公司起诉的300件类案诉讼中的一案,大部分的律师工作可以与其他案件合并进行集约化处理,律师工作的成本相对较低,兼之法院合并审理包括本案在内的批量案件,事实上极大减少了律师出庭以及诉讼代理的工作量。第二;本案为常规知识产权案件,争议事实相对简单、清楚,专业性、复杂程度均相对较低,故律师对本案案件事实的梳理、证据的准备等工作量投入相对较少。综合上述情况,本院依法酌定合理开支共计650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0元及合理开支65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尹 斐

代理审判员  李莉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予馨


您认为本案判决如何?
 (0)  (0)
您对本案的评论:
提交评论
热门评论
热门评论加载中...
最新评论(
最新评论加载中...
  • 公众用户指南
  • 法律专家用户指南
  • 特色服务
  • 客户服务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
My JSP 'upload.jsp' starting page
争议裁判文书上传
标 题: * 标题不能少于5个字。
文书分类: * 请选择文书分类
案 号: * 请填写案号。
裁判日期: * 请填写裁判日期。
法 院/仲裁委员会: * 请选择 法院/仲裁委员会
裁判文书原件上传:
* 内容不能少于5个字。
* 请认真填写邮箱地址!以便接收裁判文书审核结果。
裁判文书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