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号A楼。
法定代表人:徐海,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殷忠民,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威岩,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人民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人民教育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417号民事判决,于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人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管冰,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张威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苏人民出版社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具体理由:一、认定人民教育出版社是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以下简称《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师用书》(以下简称为《教师用书》)的著作权人没有根据。《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上署名的包括刘道义(主编),龚亚夫、郑旺全(副主编),DodieBrook等,人民教育出版社未提供其与署名人之间就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的任何证据。二、关于江苏人民出版社《英语教材全析》(以下简称《教材全析》)使用了涉案作品实质性内容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认定错误。1、《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通过设置不同的单元,将本身相互独立的文章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编排,体现了对课程的设计和词汇、语法知识点的安排,属于汇编作品,一审法院认定为文字作品错误。2、《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英文文章的题材和内容均需要作者具备专业背景知识,不可能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原创作品,人民教育出版社对全部英文文章均不应当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教材全析》使用《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的英文文章构成侵权错误;3、"对译信雅达"中文翻译部分均为江苏人民出版社自行进行的翻译,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教师用书》中的翻译存在部分相似是由于翻译表达有限性造成的,不构成侵权;4、《教师用书》中的"教材习题详解"的内容属于习题答案,表达具有唯一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审法院认定属于侵权内容错误。三、涉案作品教材主题的确定及教学栏目的设定不具有独创性,属于英语教材的通常编写方式,即使认为具有独创性,由于教辅类图书需要与教材配套使用,必然依据教材的教学主题、教学栏目、编写顺序、目录,《教材全析》与《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章节目录、专题设置上的相同,均为解释、说明教材所必需,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四、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过高。一审判决中使用的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英语》教材、《教师用书》与《教材全析》异同性鉴定报告使用的字数确定方法错误,认定相同、基本相同部分的字数过高;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并未实际获利。江苏人民出版社不应承担本案鉴定费用。
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答辩称:一、《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为法人作品,编者不能视为作者,法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二、一审法院关于《教材全析》使用了《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实质性内容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正确。本案涉案作品为文字作品,除一审认定的34篇英文文章外,其余英文文章均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独立完成的作品,该34篇英文文章虽然存在选用、节选、改写他人作品的情况,但是在涉案作品构成独立的新作品的情况下,在进行侵权比较时也不应当排除。翻译作品时存在多种可能译法,《教材全析》明显抄袭了涉案作品的内容。三、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适当。江苏人民出版社使用的相同部分统计方法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依据的鉴定结论中有明确的统计方法。不认可江苏人民出版社关于发行《教材全析》存在亏损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983年7月12日,教育部办公厅出具的(83)教厅秘字100号《关于名称问题的通知》载明:人民教育出版社:五月三十日社中字第23号文悉。六月十日部务会议讨论决定人民教育出版社既是教材的编辑出版机构,也是课程教材的研究机构,并同意在人民教育出版社这一名称之外,再增加"课程教材研究所"的名称(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2008年12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出具教人厅[2008]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人民教育出版社加挂''课程教材研究所''牌子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人民教育出版社:经报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你社加挂"课程教材研究所"牌子。
2011年1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该通知载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经审查,提交的企业改制(变更前名称:人民教育出版社,变更后名称: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备案登记,请于10日内到我局换领营业执照。
2012年2月14日,人民教育出版社出具人教社[2012]8号《关于课程教材研究所职能及领导机构设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社务会研究决定,课程教材研究所的职能为开展教材开发研究、开展为了课程教材与教学的应用研究等,其领导机构的所长由总编辑兼任,副所长由副总编辑兼任,所长助理由总编辑助理兼任。各编辑室和分社成立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研究与开发中心,中心主任由分社社长和编辑室主任兼任。
2012年3月16日,人民教育出版社与课程教材研究所共同出具人教社[2012]15号《关于课程教材研究所机构设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研究决定,课程教材研究所设置办公室和课程与评价研究中心、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等33个研究开发中心,课程教材研究所各研究开发中心的工作由人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相关部门负责。该通知关于课程教材研究所机构设置的附件中载明,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对应的部门为外语分社。
2007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2007年第2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英语必修1》、《英语必修2》、《英语必修5》、《英语选修6》、《英语选修7》、《英语选修8》及2007年第2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教师教学用书《英语必修1教师教学用书》、《英语必修2教师教学用书》、《英语必修5教师教学用书》、《英语选修6教师教学用书》、《英语选修7教师教学用书》、《英语选修8教师教学用书》。其中上述6册《英语》教材在图书封面及版权页均载明编著者为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该6册书字数合计为100.6万字;上述6册《教师用书》图书封面载明编著者为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版权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显示载明编著者为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该6册书字数合计为152.4万字。上述12册图书版权页均载明有"著作权所有·请勿擅用本书制作各类出版物·违者必究"字样。
2013年至2014年,《教材全析英语必修1》、《教材全析英语必修2》、《教材全析英语必修5》、《教材全析英语选修6》、《教材全析英语选修7》、《教材全析英语选修8》6册图书出版上市,合计字数251.1万字,上述图书除《教材全析英语必修5》售价为26.8元外,其余每册图书售价均为28元。该6册图书封面底部载有"江苏人民出版社"字样,版权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显示出版者为"江苏人民出版社",版权页下方载明出版发行为"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江苏人民出版社的上级单位,实际实施编写、出版、发行上述图书的仅为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4年3月5日,人民教育出版社在北京市大兴区新华书店购买到《教材全析英语必修1》、《教材全析英语必修5》2册图书。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6册《英语》教材每册均由5个教学单元及对应练习部分、附录等部分组成。《英语》教材每个教学单元均有一个如"友谊"、"健XX活"、"地震"、"克隆"等主题,围绕该主题,前3册每单元依次分为"热身(WarmingUp)"、"读前(Pre-reading)"、"阅读(Reading,即课文部分)"、"理解(Comprehending)"、"语言学习(LearningaboutLanguage)"、"语言运用(UsingLanguage)"、"小结(SUMMINGUP)"、"学习建议(LEARNINGTIP)"、"趣味阅读(READINGFORFUN)"9部分,后3册每单元依次分为"热身(WarmingUp)"、"读前(Pre-reading)"、"阅读(Reading,即课文部分)"、"理解(Comprehending)"、"语言学习(LearningaboutLanguage)"、"语言运用(UsingLanguage)"、"小结(SUMMINGUP)"、"学习建议(LEARNINGTIP)"8部分,上述6册《英语》教材的后半部分,均有与所有教学单元主题相对应的练习册(Workbook),练习册由"听"、"说"、"单词和习语的运用"、"听的任务"、"自我评价"等多部分组成。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6册《教师用书》每册亦均由5个教学单元及对应课文译文等部分组成,每个教学单元的主题均依次与前述6册对应《英语》教材对应教学单元主题一致,每个教学单元均主要由"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建议"、"补充参考资料"、"学生用书教学指导"、"练习册教学指导"等部分组成,附录部分包含有对应《英语》教材各单元英文课文的中文翻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6册《教材全析》每册亦均由5个教学单元组成,每个教学单元亦均有一个依次与《英语》教材对应教学单元主题相同的主题,围绕该主题,《教材全析英语必修1》、《教材全析英语必修2》、《教材全析英语必修5》、《教材全析英语选修6》、《教材全析英语选修8》每单元设定的主要教学栏目依次为"热身与读前(WarmingUpPre-reading)"、"阅读与理解(Reading&Comprehending)"、"语言学习(LearningaboutLanguage)"、"语言运用(UsingLanguage)"、"练习册(Workbook)"、"单元综合提优测评"等部分;《教材全析英语必修7》每单元设定的主要教学栏目依次为"热身与读前(WarmingUpPre-reading)"、"阅读(Reading)"、"语言学习(LearningaboutLanguage)"、"语言运用(UsingLanguage)"、"练习册(Workbook)"、"单元综合提优测评"等部分。在内容构成方面,人民教育出版社提交了其出版发行的6册《英语》教材、6册《教师用书》与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6册《教材全析》对应内容的对比详单,江苏人民出版社亦对此提交了对比意见。经比对,上述6册《教材全析》的部分内容有对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对应内容的复制,如将《英语》教材"阅读"、"语言运用"、练习册中部分英文文章复制在教材全析对应的"阅读与理解"或"阅读"、"语言运用"、"练习册"部分,将《教师用书》的"学生用书教学指导"部分的练习解答内容、附录部分英文课文的中文翻译复制在教材全析的"练习册"、"阅读与理解"或"阅读"、"语言运用"对应部分;上述6册教材全析的部分内容系对《英语》教材部分对应内容的翻译,如将《英语》教材"练习册"部分的英文文章翻译在教材全析的"练习册部分";上述6册教材全析相关单元同时存在较多内容与对应《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对应单元内容不同之处,如教材全析另有"名人睿语点金"、"背景情景激趣"、"单词U盘"、"典例精讲"、"易错警醒"、"辨异"、"句法分析"、"单元综合提优测评"等次级栏目,涉及单词、词组、语法的辨析、习题练习及单元测试部分等内容。
为证明教材章节体例及章节结构具有独创性,人民教育出版社提交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英语6》,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牛津高中英语模块二.高一上学期》,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必修2》。上述图书为2004年、2005年间版次。经比对,上述《英语》教材在章节体例、结构、内容方面与人民教育出版社主张权利的对应《英语》教材均存在较大差异。
江苏人民出版社主张不能确定《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的部分英文文章为人民教育出版社所创作,并就其中的《Anne''BestFriend》、日期为1942年6月10日的日记片段、《Pygmalion》3篇文章提交了出处。经比对,《Anne''BestFriend》、日期为1942年6月10日的日记片段与弗兰克(德)所著的《TheDiaryofAnneFrank》中的特定日记篇章相比,除少部分词句进行替换、删改外,基本内容均一致;文章《Pygmalion》与萧伯纳(爱尔兰)所著的《卖花女》特定章节相比,二者主要情节大致一致,但前者对后者一定部分的角色人物、情境、语言等内容进行了增删、改写和替换。除上述3篇文章外,江苏人民出版社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人民教育出版社对江苏人民出版社的主张不予认可,并提交了《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部分篇章的选用出处的说明,人民教育出版社在该说明中认可直接选用他人作品的为《ToWangLun》、《HandinHand》等16篇文章,改写他人作品的为包括文章《Anne''BestFriend》、日期为1942年6月10日的日记片段在内的17篇文章,节选他人作品的为《HomeThoughts,fromAbroad》,上述34篇文章未包含文章《Prgmalion》。人民教育出版社虽主张上述文章系改写他人作品,但未就其改写程度提供证据。上述文章中,《Anne''BestFriend》、《Pygmalion》等6篇收录于《英语》教材的"阅读"部分,属于课文内容,其余收录于《英语》教材的"语言学习"、"语言运用"等练习栏目或《教师用书》中。
为证明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江苏人民出版社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知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为证明国家版权主管部门对类似问题的意见,江苏人民出版社提交了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3]38号)的打印件;为证明相关专家学者对类似问题的看法,江苏人民出版社提交了2014年7月16日《中国新闻出版报》和2014年7月1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的两篇报道,这两篇报道中登载了部分专家对教辅、教材版权争议的看法。
为证明同等情况下涉案《英语》教材的许可费标准,人民教育出版社提交了2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显示,2013年7月15日、2013年7月26日,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分别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份许可合同均约定,甲方作为许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乙方使用甲方作品编写、出版教辅作品,可以使用甲方作品的编排体系,并可适度再现原作品的部分内容以体现其与原作品的配套使用关系。对于乙方图书每年销售数量在5万套以下(不含5万套)的,甲方收取乙方最低保证金,标准为乙方每使用一册人教版《英语》教材支付3万元。对于销售数量在5万套以上的(含5万套),甲方按照最低保证金加版税的方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即,5万套以下收取最低保证金,5万套以上收取销售金额6%的版税。2份许可合同所附图书目录中均包含了《英语》教材《英语必修1》、《英语必修2》、《英语必修5》、《英语选修6》、《英语选修7》、《英语选修8》。
江苏人民出版社主张自己所有的教材全析印数为3000册。
另查,人民教育出版社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万元、鉴定费6万元,购买涉案图书支出54元。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人民教育出版社主张权利的《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封面及版权页均载明编著者为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且版权页载有"著作权所有·请勿擅用本书制作各类出版物·违者必究"字样的版权声明。根据教育部的通知及人民教育出版社的通知,可以认定人民教育出版社与课程教材研究所为同一主体,而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为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内设机构,同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可以认定人民教育出版社与人民教育出版社为同一主体,后者由前者改制更名而来。由此,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人民教育出版社为涉案6册《英语》教材及6册《教师用书》的著作权人,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6册《英语》教材及6册《教师用书》,系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编写而成。上述教材属于语言类教材,语言类教材的编写虽然必须符合规定的课程标准,但教材在体例及内容上并无固定模式,有较大的创作空间,编写者可根据教材自身所依据的教学理论、所设定的教学目标、所针对的教学对象、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创作完成,以满足教材使用者教授、学习语言的需要,因此,语言类教材在体例及内容上具备存在独创性的可能。根据查明的事实,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每册均有5个教学单元,每个教学单元均有一个主题,围绕该主题,每单元设置有"热身"、"读前"、"阅读(即课文)"、"理解"、"语言学习"、"语言运用"、"小结"等栏目;《教师用书》根据相应的主题,有对应的课文译文,及"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建议"、"补充参考资料"、"学生用书教学指导"、"练习册教学指导"等栏目,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主题的确定及教学栏目的设定具有独特性,亦非同类教材必须采用的模式。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的课文、阅读材料、练习等内容,除极少部分系引用他人作品的内容外,应认定为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人员写作或改写完成。因此,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的文字部分,在教学单元主题、教学栏目,以及课文、练习总体内容等方面,与同类教材不具备一致性,应系编写人员根据教材自身的教学思想及教学模式创作完成,其体例、总体内容具备独创性,整体上符合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
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中的文章《Anne''BestFriend》及日期为1942年6月10日的日记片段,系引用他人已有作品,其增删、修改较为细微,未达到作品应当具有的最低独创性要求,故不能就该2篇文章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权;文章《Pygmalion》虽系引用他人已有作品,但该文章对原文的角色人物、情境、语言等内容进行了增删、改写和替换,其程度达到了作品应当具有的最低独创性的要求,人民教育出版社应当对该改编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人民教育出版社自认其《英语》教材部分篇章系选用、节选、改写他人作品,由于人民教育出版社未提供这些篇章所引用的原作品,故无法进行对比,不能确定人民教育出版社对所引用文章的改写程度是否达到独创性的最低要求,故不应认定人民教育出版社对这些篇章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权。对于江苏人民出版社就原告《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其他课文的权属问题提出的质疑,因江苏人民出版社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由于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直接引用他人作品部分所占比例极小,故不影响教材文字部分整体上属于文字作品。
本案中,人民教育出版社主张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教材全析》使用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的章节体例,及直接复制、翻译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的大量内容。在结构、体例方面,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6册《教材全析》每册由5个教学单元组成,每个教学单元均有一个依次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对应《英语》教材对应教学单元主题相同的主题,围绕该主题,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每单元设定的主要练习栏目依次为"热身与读前"、"阅读与理解"(或"阅读")、"语言学习"、"语言运用"、"练习册"、"单元综合提优测评",并另有"名人睿语点金"、"背景情景激趣"、"单词U盘"、"典例精讲"、"易错警醒"、"辨异"、"句法分析"、"单元综合提优测评"等次级栏目。与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的练习栏目相比,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的"热身与读前"、"阅读与理解"的名称系合并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的"热身"、"读前"及"阅读"、"理解","语言学习"、"语言运用"与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的名称相同。因此,在结构、体例上,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使用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教学单元的主题,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设定的主要栏目与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相似。在内容方面,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的内容既有对人民教育出版社主张权利的对应《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内容的再现,如将《英语》教材"阅读"部分的英文课文、《教师用书》课文翻译部分再现在《教材全析》的"阅读与理解"部分,亦有对《英语》教材部分内容的翻译,如将《英语》教材练习部分英文文章翻译在《教材全析》的"练习册"部分。根据鉴定及比对结果,江苏人民出版社6册《教材全析》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6册《英语》教材及6册《教师用书》对应内容的字数为439840字,除去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引用他人作品部分的字数9100字,《教材全析》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享有著作权部分的字数为430740字;教材全析翻译涉案《英语》教材部分文章字数共计约为18400字,除去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引用他人作品部分的字数2000字,《教材全析》翻译涉案《英语》教材部分文章的字数约为16400字。
根据以上认定,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在结构、体例上,使用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每单元的教学主题及设定的教学栏目;在内容上,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使用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英文课文、翻译等内容。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的教学主题及设定的教学栏目具有独创性,对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的作品构成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作品的形成除章节体例等形式、结构外,还必须与相关内容相结合,脱离内容的主题及栏目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作品,其他作品如仅形式、结构与原作品相同,不属于对原作品的实质性使用。而在本案中,江苏人民出版社的教辅图书《教材全析》并非仅使用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每单元的教学主题及设定的教学栏目,同时使用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包括课文、翻译在内的大量内容,有430740字与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人民教育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对应内容表达相同或基本相同,特别是使用了对教材而言最重要的课文及相应的译文,故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构成对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实质性使用。因此,江苏人民出版社在未经许可、未署名的情况下,编辑、出版、发行的涉案6册《教材全析》图书的行为,侵犯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对其《英语》教材及教学用书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江苏人民出版社主张《教材全析》中的翻译部分系其独自完成,但翻译作品同样存在具有独创性的可能,即使翻译同一文学作品,不同的翻译作者也会产生存在差异的翻译作品,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的部分翻译内容与在先出版发行的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的相应翻译内容一致,应认定系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的翻译内容,对江苏人民出版社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江苏人民出版社未经允许,翻译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中的部分英文文章,侵犯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对其作品享有的翻译权。江苏人民出版社应就其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人民教育出版社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停止编写涉案《教材全析》的诉讼请求,因通常图书的出版发行系在编写工作完成之后,且未有证据显示江苏人民出版社依旧在实施编写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实际损失或江苏人民出版社的侵权所得无法确定,本院将根据江苏人民出版社的侵权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教材全析》使用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实质性的内容,特别是直接使用了《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课文及译文这一核心内容,对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权益造成较大损害,对人民教育出版社通过合法许可使用相关教材内容的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江苏人民出版社作为教辅读物的专业经营者,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出版、发行具有侵权内容的教材全析,主观过错明显。本院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作品性质、侵权程度等相关情节,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对于人民教育出版社所主张的合理开支部分,于法有据,应由江苏人民出版社予以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教材全析英语必修1》、《教材全析英语必修2》、《教材全析英语必修5》、《教材全析英语选修6》、《教材全析英语选修7》、《教材全析英语选修8》;二、江苏人民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五万元、合理支出二万零五十四元;三、驳回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补充查明:一审法院应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申请,对6册《教材全析》与6册《英语》教材及6册《教师用书》的对应内容的异同性及字数进行鉴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关于、与异同性鉴定报告》,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相关对比说明。上述鉴定及比对结果显示,6册《教材全析》与对应的6册《英语》教材及6册《教师用书》对应内容表达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字数共计439840字,其中包含有人民教育出版社自认选用、改写、节选他人作品部分所占字数约为9100字;教材全析翻译涉案《英语》教材部分文章字数共计约为18400字,其中人民教育出版社自认选用、改写、节选他人作品部分所占字数约为2000字。在二审审理期间,江苏人民出版社提供自制相同内容各部分数字统计表,该统计表的数字是依据WORD自动数字统计功能得出。该统计表显示六本《教材全析》与涉案作品相同部分所占比例为1%;对译信达雅英文课文原文部分相同占比1.4%;对译信达雅中文翻译部分相同占比2.4%;教材习题详解部分占比5.5%。
在二审审理期间,江苏人民出版社提供自制涉案图书经销存与获利分析表,其中发行量数据依据江苏省出版局备案数据。根据该分析表显示的情况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教材全析》处于亏损状态。
在二审期间,庭审勘验过程中人民教育出版社和江苏人民出版社以《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第五册为例与《教材全析》进行了比对。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涉案作品的性质以及著作权权属的认定
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首先应当对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作出认定。因为不同类型的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不同,进而确定侵权比对的内容就会有所不同。《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进行了规定,即"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既可以是对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也可以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资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因此,汇编作品与文字作品是基于不同的分类而产生的两种作品类型,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正是因为汇编作品可能是对文字作品的选择和编排,所以《著作权法》在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每一个教学单元包括一个主题,《英语》教材围绕每一个主题设置热身(warmingup)、读前(pre-reading)、阅读(reading)、理解(comprehending)、语言学习(learningaboutlanguage)、语言运用(usinglanguage)、小结(sumingup)、学习建议(learningtip)等部分;《教师用书》对应教材每一单元的主题和教材内容,设计了"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建议"、"补充参考资料"、"学生用书教学指导"、"练习册教学指导"等栏目,在学生用书教学指导栏目中对应《英语》教材中设置的的热身、读前、阅读、理解、语言学习、语言运用、小结、学习建议等部分,分别对各部分教材内容进行补充,并从教学的角度提出要求建议和指导。从《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结构看,各教学单元主题的的选择设置彼此独立,每一个单元均是围绕各自独立主题对教学内容,如背景知识、英文文章及习题、补充材料、教学要求和方法、翻译、答案等进行了特殊的选择和编排。该选择和编排的方式并不同于已有教材的体例设置,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一审判决虽然肯定了《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体例具有独创性,但是未将其作为汇编作品予以认定,本院予以明确。
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汇编内容中构成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同样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涉及全部英文文章,除一审已经认定的直接选用、改编、节选自他人作品的34篇外,其余没有证据表明是他人作品。这些英文文章满足了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例如,《英语》教材第五册第一单元阅读部分(reading)中的英文文章就详细记述了JOHNSNOW通过查找确定霍乱病源抗击霍乱的过程,体现了作者对于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教师用书》中对于英文文章的翻译同样构成有独创性的表达,依法应当享有著作权。
《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版权页记载:"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编著"。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于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为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内设机构。所以,在无证据表明《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主编、副主编及编者对人民教育出版社是著作权人提出质疑的前提下,一审判决认定人民教育出版社为《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著作权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教材全析》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汇编作品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对汇编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虽然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体例上,但是这种选择和编排体例上的独创性并不能脱离选择和编排的内容单独保护,如果脱离所编排的内容,不与内容结合的体例会形成抽象的方法或者思想,不再属于作品的范畴。汇编作品对于具有独创性的编排体例的保护仍然需要与内容相结合,即对汇编的内容,即汇编作品进行整体的保护,不能将内容割裂单独对编排体例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在判定对汇编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应该将体例编排和内容相结合作为整体进行比对。也就是说,被选择和编排的内容同样是侵权比对的对象。虽然《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的部分习题和答案,过于简短或者具有表达的唯一性,难以独立构成作品,比如第五册第一单元learningaboutlanguage中第一部分中的问题:不幸发生时受到伤害的人:受害者(someonewhosufferswhensomethingbadhappen:victim)。但是,这部分习题和答案作为汇编作品的组成部分,仍然应当纳入侵权比对的范围。
《教材全析》与《英语》教材教学单元设置一致,每单元包含的主要栏目与《英语》教材相似。同时,《教材全析》按照《英语》教材的教学单元和主要栏目的顺序,对其中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再现。对此一审判决中已有详细比对,本院亦赞同。一审法院将《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作为文字作品整体进行了比对,与本院作为汇编作品进行整体比对,在对比范围上是一致的。因此,本院对一审法院就相似性部分认定的字数统计范围予以确认。就统计方法而言,虽然《异同性鉴定报告》中依据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已经废止,但其中规定的字数统计方法是出版行业字数统计的常用方法。在现行有效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的字数计算方式。江苏人民出版社主张的用word自动统计确定的字数,并不属于出版行业通行的统计方式。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报告确定相同或基本相同部分的字数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除一审已经认定的34篇英文文章外,其他英文文章作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人民教育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对该部分文章的使用侵犯了该部分文字作品的复制权。江苏人民出版社虽然主张《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英文文章均为改编、节选、引用自他人作品,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教材全析》中对《英语》教材英文文章的翻译与《教师用书》附录中对于英文文章的翻译均相同或基本相同,再现了《教师用书》中的内容,侵犯了《教师用书》的复制权。例如《教材全析》第五册第一单元对译信达雅中约翰(斯诺击败"霍乱王"与《教师用书》附录部分的翻译除个别字词有修改外,基本相同。此外,《教材全析》翻译了《英语》教材和《教师用书》中的部分内容。例如,《教材全析》第五册第一单元中在教材知识详析中对于《英语》教材learningaboutlanguage第2部分的短文进行了翻译,翻译为:"西蒙(李是一位有名的足球队员,但当他得了一种严重的疾病时,他的事业结束了......"。未经许可将英语转换为汉语,构成对翻译权的侵权。一审法院认定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教材全析》侵犯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翻译权正确。江苏人民出版社作为经营者,其自负盈亏,没有特殊情形,出版社的出版、发行行为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上诉人江苏人民出版社虽然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并未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举证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一审法院侵权数额认定是否正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江苏人民出版社二审提供自制《涉案图书经销存与获利分析表》,试图表明《教材全析》处于亏损状态。但是,在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中,应当以权利人受到的损害作为赔偿的基础,而侵权者的违法所得是权利人受到损失的一种计算方式。在人民教育出版社对江苏人民出版社自制证据不认可的前提下,本院对其自制的证据不予采信。
人民教育出版社主张依据其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供了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甲方与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教育出版社作为乙方分别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作品包含了涉案《英语》教材。许可使用的内容为许可乙方使用甲方作品编写、出版教辅作品,可以使用甲方作品的编排体系,并可适度再现原作品的部分内容以体现其与原作品的配套使用关系。费用为每年销售数量在5万套以下(不含5万套)的,人民教育出版社收取最低保证金,标准为每使用一册《英语》教材支付3万元。人民教育出版社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与本案中《教材全析》使用《英语》教材的范围和方式相似。由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侵犯著作权导致的损失主要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许可费的丧失。因此,类似条件下许可其他主体使用的费用表明了权利人合理的预期收入。人民教育出版社许可云南教育出版社和黑龙江教育出版社使用《英语》教材的范围,与本案中《教材全析》使用《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的范围大体相同,都包括结构体例和部分内容。对于六册《英语》教材,在没有证据证明《教材全析》销售量超过5万册的情况下,按照每册3万元计算实际损失合计18万元。《教师用书》虽然没有类似的合同约定,但是从《教师用书》内容、结构、篇幅和与《英语》教材的关联性和替代性上考虑,可以比照《英语》教材的许可使用费对损失予以酌定,六册合计18万元。并且《教师用书》本身就具有教辅材料的性质,与同为教辅材料的《教材全析》替代性更强。因此,《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合计12本,权利人的损失可以确定约为36万元。一审法院虽然根据作品性质、侵权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了酌定,未阐述详实。本院根据上述分析,认为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未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因此,本院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在认定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由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八百五十元,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五十(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五十元,由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鉴定费用六万元,由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宋旭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