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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仇胜双、霍增光等污染环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汨罗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7)湘0681刑初1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胜双,男,198835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64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13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霍增光,男,1974117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65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13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学东,男,1989617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20166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14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正科,男,19662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20165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戴爱秀,女,196831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201642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葛水云,男,19818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201641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13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霍七辉,男,19696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65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炳涛,男,1986101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20166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14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宏伟,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英武,男,19814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671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111日由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贤二,男,19561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201682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超,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望生,男,19611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20169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1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仇许兵,男,1957118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67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1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高学东、王正科、戴爱秀、葛水云、霍七辉、胡炳涛、黄英武、胡贤二、付望生、仇许兵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1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步云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杨宏伟、杨文发、陈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至201647日期间,两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的破碎加工工作。两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从被告人葛水云、霍七辉、王正科、戴爱秀、黄英武、仇许兵等人处购买了混有棉签、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进行破碎。被告人葛水云又从被告人胡贤二、付望生处收购混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被告人霍七辉又从被告人胡炳涛处收购混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被告人葛水云、霍七辉再将这些输液袋转卖给被告人仇胜双。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将破碎后的输液袋卖给了被告人高学东,共计180多吨。被告人王正科向被告人仇胜双提供医疗废物38.64吨;被告人戴爱秀向被告人仇胜双提供医疗废物27.03吨;被告人葛水云向被告人仇胜双提供医疗废物15.69吨;被告人霍七辉向被告人仇胜双提供医疗废物12吨;被告人胡炳涛向被告人霍七辉提供医疗废物12吨;被告人黄英武向被告人霍增光提供医疗废物8.57吨;被告人胡贤二向被告人葛水云提供医疗废物8.3吨;被告人付望生向被告人葛水云提供医疗废物3.205吨;被告人仇许兵向被告人仇胜双提供医疗废物3.11吨。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高学东、王正科、戴爱秀、葛水云、霍七辉、胡炳涛、黄英武、胡贤二、付望生、仇许兵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高学东、王正科、戴爱秀、葛水云、霍七辉、胡炳涛、黄英武、胡贤二、付望生、仇许兵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同时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汨罗市环保局医疗废物认定意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过磅单、记账本、通话详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付某、霍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明,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学东辩称,自己打给被告人仇胜双的货款中包括有大约40吨蓝丙料的货款,故自己从被告人仇胜双处收购的医疗废物应该是140吨。

被告人霍增光辩称,自己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因为自己只负责货款的回收和支付,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戴爱秀及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戴爱秀卖给被告人仇胜双的输液袋数量没有起诉指控的那么多,因为其中还包含有其他的废旧塑料。2.被告人戴爱秀卖给被告人仇胜双的输液袋是否属于已被污染过的医疗废物没有检测和鉴定。且从被告人戴爱秀当庭供述来看,她曾经带人到怀化市某医院去看、去挑选、分拣,也不能证明这些盐水袋的混合物就一定被污染过。3.被告人戴爱秀买卖、运输盐水袋的行为不是排放、也不是处置、不是倾倒医疗废物的行为对环境没有污染,其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霍七辉、胡炳涛、黄英武、胡贤二均辩称自己不是主犯。

被告人胡炳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炳涛与他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联络,不是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策划者不应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被告人胡贤二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贤二与其他被告人没有共同犯意和意思联络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根据被告人胡贤二本人的供述卖给被告人葛水云的废品数量只有三次共计5.4吨,而不应认定为8.3吨。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平时表现都很好,请求从轻处罚。

其余被告人仇胜双、高学东、王正科、付望生、仇许兵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至201647日期间,两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的破碎加工工作。两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从被告人葛水云、霍七辉、王正科、戴爱秀、黄英武、仇许兵等人处购买了混有棉签、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进行破碎。被告人葛水云又从被告人胡贤二、付望生处收购混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被告人霍七辉又从被告人胡炳涛处收购混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被告人葛水云、霍七辉再将这些输液袋转卖给被告人仇胜双。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将收购来的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进行破碎加工后将破碎料卖给被告人高学东,共计140多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15年至201647日期间,被告人仇胜双与霍增光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仇胜双位于汨罗市古培镇某村的住房后院从事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的破碎加工工作。被告人仇胜双在经营中提供场地,收货及销货,被告人霍增光提供了部分资金,并负责收货款。在作坊中,有专人将混合在输液袋中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棉签等感染性废物挑拣出来,然后将输液袋进行破碎。为了谋取利益,被告人仇胜双要求工人将一次性注射器也进行破碎,少量掺杂在输液袋破碎料中。被告人仇胜双和霍增光从被告人王正科、戴爱秀、葛水云、霍七辉、黄英武、仇许兵等人处购买了混有棉签、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进行破碎,破碎后的输液袋卖给了被告人高学东,共计140余吨。201647日,汨罗市环境保护局在依法查处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合伙经营的输液袋破碎加工作坊时,现场扣押了混有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棉签等的输液袋及已经分拣出来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共计26.698吨。同时扣押了露天堆放的输液袋破碎料25.546吨。

2、被告人高学东在与被告人仇胜双做输液袋破碎料生意时多次到仇胜双的加工场地考察过,察看了输液袋挑拣、清洗、破碎的全部过程。20158月至20164月期间,被告人高学东在明知被告人仇胜双破碎的盐水袋曾混合过注射器、输液器等感染性废物的情况下,仍旧多次对这些盐水袋破碎料进行收购,共计140多吨。

320157月至20164月期间,被告人王正科明知自己收购进来的输液袋内混有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感染性废物,仍然多次将这些输液袋卖给被告人仇胜双,共计约38.64吨。

420159月至20164月期间,被告人戴爱秀明知自己收购进来的输液袋曾混合过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医用棉签等感染性废物,仍然多次将这些输液袋卖给被告人仇胜双,共计约27.03吨。

520157月至20164月期间,被告人葛水云明知自己收购进来的输液袋混合过病人用的尿盆等感染性废物,仍然多次将这些输液袋卖给被告人仇胜双,共计约15.69吨。

620163月初,被告人霍七辉明知自己收购进来的输液袋混有医用尿袋等感染性废物,仍然将12吨输液袋卖给了被告人仇胜双。

720162月底,被告人胡炳涛明知自己收购进来的输液袋混有医用棉签等感染性废物,仍然将12吨输液袋卖给了被告人霍七辉,被告人霍七辉再转卖给了被告人仇胜双。

820159月至20164月期间,被告人黄英武明知自己收购的输液袋混有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棉签等感染性废物,仍然多次将这些输液袋卖给被告人霍增光,共计约8.57吨。

92015年至20164月期间,被告人胡贤二明知自己收购的输液袋混合过医用棉签、一次性注射器等感染性废物,仍然多次将这些输液袋卖给被告人葛水云,共计约8.3吨。被告人葛水云再转卖给了被告人仇胜双。

102015816日、17日,被告人付望生将自己收购的输液袋和一次性输液器卖给了被告人葛水云,共计3.205吨。被告人葛水云再转卖给了被告人仇胜双。

112015年下半年至20164月期间,被告人仇许兵明知自己收购的输液袋混有医用棉签、一次性输液管等感染性废物,仍然多次将这些输液袋卖给被告人仇胜双,共计约3.11吨。

案发后,被告人黄英武、仇许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评议、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全案书证

1)各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分别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且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英武、仇许兵系主动到案,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高学东、戴爱秀、王正科、霍七辉、葛水云、胡炳涛、胡贤二、付望生均系抓获到案。

3)汨罗市环保局关于对仇胜双非法处置的医疗废物的认定意见,证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的文件明确指出:“对用于人体并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包括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不论是否剪除针头,均应按照医疗废物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仇胜双非法收集处置的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装有废弃血液的输液袋和贴了感染科字样标签的输液袋、医用针头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属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感染性废物类,确认为医疗废物,危险特性为感染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5.1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认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仇胜双加工场内的所有危险废物也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仇胜双加工厂内大量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袋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堆放、破碎,因此,仇胜双加工场内所有医疗废弃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证实: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感染性废物包括: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次那个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34略,5废弃的血清、血液;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医用针头、缝合针、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门类目录中的说明: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是用的而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二、关于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高学东污染环境事实方面的证据

1)汨罗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汨罗江南电子地磅计量处及湖南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过磅单,证明汨罗市环保局于201647日从仇胜双处扣押未处置医疗废物15.075吨;已处置医疗废物25.546吨;查封未处置医疗废弃物约14吨、破碎机一台。

汨罗市环保局于201649日从仇胜双处扣押未处置的医疗废弃物5.129吨,存放于湖南同力公司十三栋锦盛公司危废仓库内,(经同力公司过磅单显示移送物品净重为5.129吨;2016410日从仇胜双处扣押未处置医疗废弃物6.494吨(附湖南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过磅单)存放于湖南同力公司十三栋锦盛公司危废仓库内,经同力公司过磅单显示移送物品净重为6.494吨。

2)银行流水记录

仇胜双银行账户记录,证明仇胜双于201549日至201645日期间收到霍增光农行账号:6228****3011打款54次,共计893695元,给霍增光打款4次,共计41240元。仇胜双于2015815日至912日共计分6次收到高学东的汇款,共计收到157000元;

霍增光银行账户记录,证明霍增光账户从201510月至20164月收到高学东(尾数为5371账户)转账25笔,共计665000元。

高学东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证明高学东与霍增光、仇胜双的银行转账情况以及高学东于2016413日、22日共计汇款25000元给仇某(此为仇胜双被抓后,霍增光要求高学东按指定的账户还货款)。故高学东汇款给霍增光、仇胜双的钱数总共为847000元。

3)汨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47日对仇胜双的加工作坊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照相,证明:现场位于汨罗市古培镇某村,东边、北边为农田,南边、西边是居民住户,现场医疗废弃物大量存在。当时正在生产加工,有三个工人在处置回收加工。废水无任何防护措施,废水循环利用,但废水有外排。现场有分拣出来的输液袋、破碎后装袋的医疗废物、输血袋、输液器。

4)汨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411日对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某村仇胜双宅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照相见仇宅北侧的加工车间内地面呈清理状,在加工车间东南侧见一停止运行的加工生产线,在生产线西端见有一塑料大桶,桶内有残余的塑料颗粒。继续勘查见仇宅地坪南端有堆放的废弃物。在加工车间北墙外,见门口两侧堆放有废弃物。

5)被告人仇胜双被扣押转移至同力循环危险废物仓库的医疗废物现场取证照片。证明在废物堆中混合有使用过是的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棉签以及经破碎加工后包装成袋的颗粒数袋。

6)辨认笔录。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辨认出高学东就是多次从他们处收购破碎医疗废物的人。

工人付某辨认出霍增光就是与仇胜双合伙经营加工破碎医疗废弃物的男老板。

高学东辨认出多次卖医疗废弃物破碎料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仇胜双;收受银行汇款的人是被告人霍增光。

7)证人证言

证人付某的证言。我是在20163月份开始在仇胜双处做事的,仇胜双驾驶他的小型货车将医疗废品拖回来,然后我们工人将货物搬下进行分拣。把这些医疗废物按照输液袋、一次性输液器(即输液管)、一次性注射器、棉签、医用手套、口罩等分类拣放,并将一次性输液器(即输液管)、一次性注射器上的针头拔下来,我再将分拣好的输液袋、一次性注射器放入破碎机上依次进行破碎。其中一次性的注射器破碎后放在一边,在破碎输液袋时再次少量添加破碎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破碎料进行破碎,破碎后的输液袋半成品钟都含有破碎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的破碎料。一次性输液器因材质不同,没有破碎,怎么处置的我不知道。分拣出来的棉签、医用手套、口罩、针头一般没有什么用,都由“老五”用小拖车倾倒在仇胜双家路边的垃圾池内。仇胜双的合伙人我一般都称他为老板。他时不时来一下仇胜双的加工作坊,他的爱人也在仇胜双的加工作坊做事。

证人霍某的证言。我是2016320日左右到仇胜双家帮忙做事的。仇胜双的加工作坊具体的生产流程是我们将装有医疗废弃物的蛇皮袋划开,将蛇皮袋里面混装的医疗废弃的盐水袋、输液管、针头,还有一次性塑料注射器、一次性医疗手套、塑料瓶子、带血纱布、棉签等用铁锹掀开,我们戴手套用手将这些东西分拣。然后把输液管、针头、一次性医疗手套、带血纱布、棉签等装好,丢到他家院子围墙外面去了。仇胜双叫我们把分拣出来的一次性的注射器破碎后放在一边,在破碎输液袋、好点的塑料瓶子时再次少量添加破碎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破碎料进行破碎,破碎后的输液袋半成品中都含有破碎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的破碎料。清洗沉淀下来的残渣用袋子装好丢在他家院子围墙外面。

8)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仇胜双供述。我家之前一直是做废品生意,父亲经营时办理过工商营业执照,但已过期,我接手后没有办理,直到2015年下半年,我看到破碎盐水袋生意可以赚钱,于是我就开始做了。我都是到团山花园废品交易市场去收盐水袋回来然后破碎,生意做开后,也有人将盐水袋送到我家里来。我开始做盐水袋破碎之后,其他废品的破碎我就不做了,我专门请了人来我厂里分拣盐水袋。因为这些送过来的盐水袋里面掺杂有少量的注射器、棉签等医用物品,这些都需要挑拣出来,我把注射器也会破碎,然后少量的混在盐水袋破碎料里面。

我和霍增光是合伙关系,霍增光在之前欠我10多万元的货款钱,是在我还没有做盐水袋生意时就欠的,后来我不记得是他主动提出来还是我提出来的,我们两个合伙做破碎生意。他是带钱过来合伙,帮我付了货款钱。我们的分工是:出去收货主要是我,有时候他也和我一起出去收货。货款钱都是我付的,都是霍增光先打给我的,然后我付出去,以前一般都是我负责收货的,所以由我付钱。买我们货的人的货款钱就是打到霍增光账户上,因为霍增光说这样就能知道我们的收入支出等,他也能了解生意上的情况,而且收货出货的钱也不会混淆。

我卖给高学东的都是盐水袋破碎料,没有其他废品破碎料。卖给他的价格是4700-5200元一吨不等,价格是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的。具体我卖了多少破碎料给他我记不清楚了,但是我跟高学东之前没有其他生意上的往来,网上转账的钱都是盐水袋破碎料交易的钱。高学东在我进来之前还欠我十多万货款钱。这些银行结算还要除去约40吨左右的蓝丙破碎料的结算款。出售给他的输液袋破碎料约150吨。高学东亲自来我的场地看过,看到工人分拣注射器,还有清洗的过程,而且他还跟我说只要盐水袋的破碎料,不能掺杂其他东西,注射器等杂质一定要清理出来。

被告人霍增光的供述和辩解。我和仇胜双是同村人,从小就认识,关系很好,我们二人从20156月左右,因我做的PVC生意不好,仇胜双的塑料膜生意也不好,之前我在生意上还欠了他10来万。仇胜双找到我讲盐水袋破碎生意好做,找我合伙,我同意了。合伙由仇胜双出破碎场地,他负责收货,破碎以及卖出。因我还欠他的钱,我负责收钱和出钱,赚钱了平分。平时他忙不过来我才帮他收货,我同仇胜双到新市镇团山花园废品市场收过67次货。卖货给我们的我只认识租住在团山花园的江苏老王和汨罗天井黄英武。其他人我不认识。

我们将回收的装盐水的蛇皮袋堆放至仇胜双家后院,先进行分拣,将盐水袋里的一次性注射器(包括带针头的)、一次性输液器(包括带针头的),医用棉签、医用胶布等分开。一次性注射器是聚丙料,一次性输液器是PVC料。我们将这两种破碎料一起破碎再卖出。

我农行账户与高学东的银行交易记录,这些都是他付给我们卖输液袋破碎料的货款。除一次我们卖了一车大概20吨的聚丙料给小高。他之前还欠我们十多万元的货款钱,在仇胜双被抓之后,我就要高学东还钱到我朋友仇某的账上,没有打到我自己的账上。高学东分两次共打了25000元给我。

被告人高学东的供述。我和仇胜双、霍增光是20159月份认识的,认识之后,我们之间就谈了医疗废物盐水袋破碎料的收购生意,当时我去了仇胜双家里面,见到他家里面有一间仓库,仓库里面有一个破碎机,有一个水池,还有就是一些医疗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破碎料,这间仓库就是他的加工作坊,我还在他家前地坪靠左边见到了一堆分拣出来的一次性输液器和针头。我看见了他们加工医疗废物盐水袋的过程。

我对仇胜双的加工作坊进行考察时见过对医疗废物的加工流程,因为看见了这个加工过程,知道它们的材质不同,所以我也明确的向他们提出我只要一次性输液袋的破塑料,而不要其他例如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的破碎料,货物的价格定在每吨5200元,以后由市场的价格变动而变动,货物由仇胜双负责运送,送达后一周之内结算货款,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到霍增光的账户上。我和他进行交易的账户都是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我的账户是在文安县农业银行开户的,账号为622*****371,开户名是我的名字:霍增光农业银行账户号码是622*****011,账户名为霍增光。

201510月至201647人,共计从仇胜双、霍增光手中收购一次性输液袋破碎料共计120多吨,总共价值为60多万元,我尚欠他们货款10万余元。每吨能赚取400-600元的利润。

我知道一次性输液袋、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针管、医用棉签、手套等混合在一起不简简单单是废物,而是属于危险废物,我没有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仇胜双和霍增光他们也没有。

我和仇胜双之间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没有给过现金。我和仇、霍之间只有盐水袋破碎料的交易。我的货款首先是打给仇胜双,后来仇胜双和霍增光都说要我打到霍增光账户,所以后来都是打给霍增光。还有最后两次是打给仇某的。

三、关于被告人王正科污染环境事实方面的证据

1)仇胜双银行账号流水记录。证明仇胜双于2015712日至2016311日共分17次向王正科共计汇款128870元。

2)辨认笔录。被告人仇胜双辨认出购买医疗废物的上线王正科

3)被告人仇胜双的供述。我从2015712日至311日共通过我的银行账号转账128870元给王正科,这些都是王正科出售医疗废物给我后,我支付的货款钱,到案发我还欠王正科有8000余元。我先后以2900元每吨、2800元每吨、2400元每吨、230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从王正科手里收购医疗废物,平均下来收购价有2600元每吨。,主要是使用过的输液袋,但是也不干净,每次都是夹杂有使用过的输液器、注射器、医用棉签、医用手套等。

王正科除了卖给我盐水袋,还卖过十三四吨的盐水袋边角料给我,就是那种盐水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价格要比一般盐水袋高50元一吨左右。这些边角料是分几次送的,而且送边角料的话机只送边角料,没有和其他盐水袋一起送。

4)被告人王正科的供述。2015年至20163月,我大概卖了20吨左右的一次性输液袋给仇胜双。仇胜双分五次给我转账了35140元,还欠我8000多元,我一共卖了43000元的一次性输液袋给仇胜双。我卖给仇胜双的一次性输液袋大部分是从徐某那里收来的,大概有10多吨,还有一个李老板收购了4吨多。我一般划开45袋看货,将含有少量输液的输液袋剪破放水,将长长的输液器从输液袋中拔出来不再装袋,我粗略看看,有没有含有其他的医疗废物。我验货也只是看几袋,不能保证绝对没有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在输液袋中。我是从事废旧塑料回收,我自己本人是办不到处置医疗废物的资质的,仇胜双也肯定没有这种资质,我在汨罗废品市场做生意有67年,汨罗还没有人有这种资质。总共出售给仇胜双盐水袋50多吨,但其中有十三、四吨的下脚料,是病人没有使用过,应该不是医疗废物。

四、关于被告人戴爱秀污染环境事实的证据

1)仇胜双银行账号流水记录。证明仇胜双于2015917日至201645日分8次汇款给汤某(戴爱秀老公)共计64150元。分别为2015917日汇款8140元;20151028日汇款8440元;2015112610100元;2015128日汇款9450元;201512297000元;2016112日汇款8500元;2016314日汇款7520元;201645日汇款5000元。

2)被告人戴爱秀记账本。证明20151027日:仇胜双盐水袋3516*2.4=8438元;20151119日:盐水袋2122+2085=4207=10100元及20151127日:盐水袋4217*2.3-250=9450元(这两次与仇胜双汇款给戴爱秀的情况相印证,证实该批盐水袋是卖给了仇胜双)

20151212日:仇胜双盐水袋3187*2.2=7010元。

20151220日:仇胜双盐水袋3866=8505元。

201513日:盐水袋:3421=7526元未付仇胜双。

2016315日:仇胜双1896*2.1=3960元。

2016330日:仇胜双2721*2.1=5714+30=5744元未付(3960+5744-5000)以上记录共计27031公斤与仇胜双给戴爱秀的打款记录及戴爱秀的供述能相互印证。

3)辨认笔录。被告人仇胜双辨认出其购买医疗废物的上线“戴怀化”就是戴爱秀。

4)被告人仇胜双的供述。我从2015917日至201645日共通过我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64150元给戴爱秀的老公汤某的账户上,这些都是戴爱秀出售医疗废物给我后,我支付的货款钱,到案发我还欠戴爱秀有4000余元,我先后以2800元每吨、2700元每吨、220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从戴爱秀手里收购医疗废物,平均下来2500元每吨。戴爱秀售给我的医疗废物都是湖南怀化来的,主要是使用过的输液袋,他的输液袋比较干净,只是少量夹杂医用棉签,其他使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非常少。

5)被告人戴爱秀的供述。我经营医疗盐水袋回收只在工商局办理了废品回收营业执照。我知道针管(输液器)和注射器是不能收购的。20164月,仇胜双被抓后,怀化市环保就对医疗废物进行整顿,到我家里发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盐水袋里找到了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棉签,环保局的干部没收了我5吨盐水袋。

我没有回收医疗废物的相关资质。我不知道仇胜双是否有处置医疗废物的相关资质。

我卖给仇胜双的医疗废物是从怀化市某医院仓库清理出来的一次性输液袋,我请人清理的,怀化市医院的一次性输液袋99%都是输液袋,还有1%的用过的棉签、胶布等医疗废物。我从怀化装货到汨罗,把盐水袋卖给仇胜双,其他货卖给其他收废品的人,仇胜双看货了后过磅,他通过银行转账到我老公汤某尾数为8179的农行账户上。至今仇胜双还欠4700元的货款。

还卖了塑料薄膜给仇胜双,塑料薄膜的价格和盐水袋价格一样。盐水袋和塑料薄膜是从不同地方收的,分开装的。但都卖给了仇胜双,卖给仇胜双的货物一半是塑料薄膜一半是盐水袋。

五、关于被告人葛水云污染环境事实方面的证据

1)仇胜双银行流水记录。证明仇胜双于2015726日至2016322日分6次汇款给葛水云共计35660元,分别为2015726日汇款11290元;2015827日汇款5220元;2015915日汇款7150元;20151018日汇款3850元;20151126日汇款1150元;2016322日汇款7000元。

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本。证明葛水云出货记账本(封面有FashionMiaoBo字样)记录:“615日,盐水袋447KG=1207元”、“724日冰袋毛料210KG=567元”、冰袋破碎料2867-210*0.96=10713元。

2015823日仇胜双针管847KG*1.4=1186元冰袋1467KG*2.75=4034元”“99日仇胜双冰袋1934KG+765KG*2.65=7152元”;

924日仇胜双冰袋1483KG*2.6=3856元”;

20151019日冰袋仇459KG=1150元”;

122日仇胜双冰袋1621KG*2.3=3700元”;

20151228日仇胜双冰袋1254KG*2.2=2760+20KG44元)=2804元”;

201636日仇胜双冰袋543KG+1992KG=2535KG*2.15=5450元”。

以上数量合计为15699公斤。

葛水云结算记账本(黑色笔记本):仇胜双6500+5450=11950元,2016322日收7000元,还欠4950元。这一情况与记账情况、银行卡汇款情况能够相互印证。

3)辨认笔录。被告人仇胜双辨认出其购买医疗废物的上线葛水云。

4)被告人仇胜双的供述。我从2015726日至2016322日共通过我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6笔给葛水云,共计金额35660元。这些都是葛水云出售医疗废物给我后,我支付的货款钱。葛水云出售给我的医疗废物都是湖北宜昌来的,主要的是使用过的输液袋,但是也不干净,每次都夹杂有使用过的输液器、注射器、医用棉签、医用手套等。

5)被告人葛水云的供述。我卖给仇胜双的冰袋是指一次性输液袋,里面还有少量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医用棉签、普通塑料袋、医用尿盆、一次性手套等。针管是指一次性输液器,没有发现过针头。

根据扣押的记账本回忆:那个封面有FashionMiaoBo”英文的本子是我出货的记账本,那个封面有“三栏明细账”的本子是我进货的账本。

12015615日我出售了447公斤输液袋给仇胜双,得款1207元;

22015724日我出售了210公斤输液袋及2657公斤输液袋破碎料给仇胜双,得款11280元;

32015823日我出售了847公斤输液袋的针管及1467公斤输液袋给仇胜双,得款5220元,这钱是仇胜双在20158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了我622*****575的账户上;

4201599日我出售了2699公斤输液袋给仇胜双,得款7152元;

52015925日我出售了1483公斤输液袋给仇胜双,得款3856元;

620151019日我出售了459公斤输液袋给仇胜双,得款1150元;

72015122日我出售了1621公斤输液袋给仇胜双,得款3700元;

820151228日我出售了1274公斤输液袋给仇胜双,得款2804元;

9201636日我出售了2535公斤输液袋给仇胜双,得款5450元。

从出货本上的记录我总共出售给仇胜双9次盐水袋,总共15699公斤。

这些医疗废物都是我从湖北宜昌收购来的,我一般先收购后放置在我租用的废旧收购存放点露天存放,等我收购的废品能够凑够一货车后再喊货车运回汨罗出售,我在湖北宜昌四个人手机收购过医疗废物出售给仇胜双,分别是胡老板、熊老六、“福西坝”、卢某。如果是出售给仇胜双的医疗废物,我出货记账本上都记明了仇胜双的名字,出货的输液袋标明是“冰袋”、“盐水袋”。

六、被告人霍七辉、胡炳涛污染环境事实方面的证据

1)仇胜双银行账号流水。证明仇胜双于201634日向霍七辉汇款22500元。

2)辨认笔录。被告人仇胜双辨认出其购买医疗废物的上线霍七辉,霍七辉辨认出卖一次性输液袋给他的湖北宜昌“胡老板”就是胡炳涛。

3)被告人仇胜双的供述。我在201634日通过我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2500元给霍七辉,这是霍七辉出售医疗废物给我后,我支付的货款钱,我是以2250元每吨价格从霍七辉手里收购的医疗废物。这次霍七辉售给我的医疗废物是从湖北宜昌来的,主要的是使用过的输液袋,但是也不干净,含水、医用玻璃瓶比较多,而且夹杂有使用过的输液器、注射器、医用棉签、医用手套等。除了这次之外,霍七辉在2015年年底及20163月份的时候,还出售过2次医疗废物给我,我是以2250元、2150元的价格收购的,两次货物不多,加起来总重量大概半吨的样子。

4)被告人霍七辉的供述。我不清楚收购医疗废物要什么手续,但我知道汨罗做塑料生意的都没有什么经营许可证,我没有问过仇胜双有没有收购盐水袋的经营许可证。

20162月份,我从湖北宜昌拖一车盐水袋卖给了仇胜双,盐水袋共重12吨多,价格是2250元。当时也在江南地磅过磅。仇胜双还说我的货杂质太多,还要我去他家去看了,盐水袋里面有玻璃瓶、矿泉水瓶、可乐瓶、黄纸板、少量做透析的尿袋(里面有少量黄色的尿液)、少量用过的医用棉签等。我当时就打湖北卖盐水袋给我的胡老板(经辨认为胡炳涛)的电话,后来算账,仇胜双说给我22500元,过了几天他转账给我尾号为2871的农行账户,我本人名字开户的。这次的货是我从湖北宜昌的胡老板手里买的,1700元一吨。从胡老板处收12吨盐水袋的情形:我记得是20162月底,我在湖北宜昌收废品,胡老板打电话给我问我要盐水袋不,我就去了胡老板家看货,我看见盐水袋基本都是用蛇皮袋装好,有几个盐水袋单开在地上,都露天堆放在胡老板家前面的地坪里。我从一堆盐水袋上面的几个蛇皮袋里抽出几个盐水袋看了,盐水袋里面的水很少。我就安排一个江西的司机把胡老板家的盐水袋都拖到了汨罗卖给了仇胜双,仇胜双除杂太多,我亏了钱。

5)被告人胡炳涛的供述。这种处置医疗废物的资质要求很高,我做废品这行7年了,没有看到哪个同行有这个资质。霍七辉应该也没有,我对医疗废物的了解就是知道输液器、注射器是绝不能收的,必须要有资质的处置公司才能处置的,其他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20158月份,我通过一个姓谭的老板从两家医院收来了一次性输液袋,具体是我开车和谭老板一起去两家医院手,我们去收一次货大概1000斤左右。医院的清洁工把医院的废品分了类,她们把一次性输液袋,矿泉水瓶、一次性输液瓶、病人用过的屎尿盆、脸盆、水桶、药材及医疗器械的外包装纸盒,铁质坏病床、损坏了的病床铝合金扶手等分类用蛇皮袋装好,我们就在医院大厅外面称重,称重完,谭老板就叫我把所有的货一起装上车,拉到谭老板的厂房,我只要一次性输液袋,我就把一次性输液袋拖到我厂房的货物集中露天堆放。病人用过的屎尿盆、脸盆、水桶、药材及医疗器械的外包装纸盒、铁质坏病床、损坏了的病床铝合金扶手等谭老板自己处理。我和谭老板到宜昌市点军区医院收一次性输液袋是在医院的正门的右边进去的一间房子里面收的,那间房子里面只有医院用过一次性输液袋和一次性输液瓶。我和谭老板把医院用过一次性输液袋和一次性输液瓶先拖到谭老板厂房,一次性输液瓶谭老板自己留下,我就把一次性输液袋拖回我厂房的货物露天集中堆放。我总共收购12吨多,全部出售给湖南汨罗市人霍七辉。

在医院收购的时候我也粗略检查了一下,是划开袋子检查的,里面的盐水袋比较干净,有一些医用棉签,都是很少量的,而且我当时已经从中挑拣出来了。

八、关于被告人胡贤二污染环境事实的证据

1)葛水云废品进账本记录。

201592日,冰袋1830KG=3294元;

2015921日,冰袋1130kg=2035元;

20151127日,冰袋1510kg=2350元;

20151214日,胡盐水袋1250kg=1930元;

2016226日,冰袋2580kg*1.3=3350元。

根据葛水云的供述以上五笔是从胡老板(经葛水云辨认为胡贤二)处购进盐水袋的情况。因为和胡老板比较熟,他的出量比较大,都是上千公斤,所以他出的货不特别标记一看重量就知道是胡老板的货。

故从葛水云的记录情况来看,葛水云从胡贤二处收购的盐水袋重量为8300公斤。

2)辨认笔录。葛水云辨认出其湖北宜昌的收货上线“胡老板”就是胡贤二。

3)被告人葛水云的供述。201511月,我在湖北宜昌收废品时,看见胡老板处有输液袋,就打电话给仇胜双问是否要盐水袋,仇说要,价格20002200元每吨。之后我就从胡老板家买进盐水袋,这些盐水袋都转卖给了仇胜双。仇胜双在看我从胡老板处买来的盐水袋时,我和仇胜双都看到了盐水袋里面有少量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医用棉签,普通塑料袋,医用尿盆,塑料盆等。我不清楚盐水袋是危险废物,只晓得针管是不能收的,也没有处理医疗废物的相关资质。我和胡老板是现金交易,与仇胜双是通过农行转账,货物的过磅单没有保存,但我都有记账本,对每笔都进行了登记,记账本是我本人记账,那个封面有“FashionMiaoBo”英文的本子是我出货的记账本,我总共出售给仇胜双9次医疗废物,总共15699公斤。那个封面有“三栏明细账”的本子是我进货的账本。这个记账本中胡老板比较熟,他的出量比较大,都是上千斤,所以他出的货我不特别标记我一看重量就知道是他的货。付望生我之前不知道他叫“付望生”,还以为姓福,汨罗口音“付”和“福”是一样的,他住在西坝,所以就记录为福西坝。还有我出货账本上的废品如果是输液袋我就记载的是“盐水袋”或者“冰袋”。

4)被告人胡贤二的供述。几年前我经承包宜昌市某医院卫生的安达公司穆经理的介绍在宜昌市某医院收医院的废品。我到每个科室去收盐水袋,医院里面基本上都是分好类的,黑色袋子里面的废品时可以给我收走的,黄色袋子里面的是医院自己处理的。我都是在黑色袋子里面挑出我需要的,比如盐水袋、矿泉水瓶等,其余里面的东西我就不要。黑色袋子里面我不要的有一些玻璃瓶,有时也有几根棉签。我还在里面看到过有一次有一个注射器,但是我都没有要。2015年上半年我通过收废品的朋友认识葛水云的,于是我把在医院收集的盐水袋都卖给了葛水云。我总共是卖了3次盐水袋给葛水云。第一次价格是1800元一吨卖给他的,一共是1.8吨,第二次不记得是1700元还是1800元一吨卖给他的,是1.1吨,第三次是在2016年的正月十八的下午,是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他的,总共是2.5吨。三次卖给葛水云的数量是5.4吨。

九、关于被告人黄英武污染环境事实方面的证据

1)仇胜双银行账号流水记录。证明仇胜双于201645日向黄英武汇款5000元;

2)霍增光银行账户记录。证明霍增光账户分别于2015926日、111日、123日、1227日向黄英武(622*****779)转账3950元、6500元、3650元、4900元,共计19000元。

3)辨认笔录。霍七辉辨认出卖一次性输液袋给他的湖北宜昌“胡老板”就是胡炳涛。

(4)被告人仇胜双的供述。黄英武出售医疗废物给我付款一般是通过霍增光的账户转账支付的,因为我负责收货,所以在黄英武手里收购医疗废物的情况我都很清楚,每次收购黄英武的货我都在场,霍增光也同我去收过几次,黄英武的货验货、过磅、算钱都是我负责,所以我很清楚黄英武每次出售医疗废物给我们的情况,我过磅算钱后将货款钱数通知霍增光,霍增光再转账给黄英武。所以霍增光账户上转账给黄英武的情况我都清楚,转账钱数都是我给霍增光的。我和霍增光账户上转到黄英武账户上的钱都是黄英武出售医疗废物给我们后,我们支付的货款钱。我们先后以2700元每吨、220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从黄英武的手里收购医疗废物,这算下来总重量大概是9吨多。这些医疗废物主要是使用过的输液袋,但是也不干净,每次都夹杂有使用过的输液器、注射器、医用棉签、医用手套等。

5)被告人霍增光的供述。我与仇胜双合伙收输液袋,我只和仇胜双收了卢某、黄英武的货,其他收的货都是仇胜双一个人收的。黄英武和卢某卖给我们的输液袋都不是很干净,货都是以输液袋为主,但里面都含有少量医院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针管、棉签等。

6)被告人黄英武的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510月份左右,我在汨罗市团山花园卖货,我看见霍增光在团山花园收医院用过的一次性输液袋(我们做废品生意的称盐水袋),我就问霍增光要了他电话,并说有盐水袋就卖给他,霍增光同意了。201510月份开始我就开始从湖南益阳收了几车盐水袋在汨罗团山花园地磅卖给霍增光,每次都是在地磅上过完磅,霍增光就喊车把盐水袋拿走,资金都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交易的。后来霍增光还带仇胜双来看了几次货,验货,我就认识了仇胜双。我卖盐水袋都是跟霍增光联系,没有跟仇胜双联系过。我与霍增光除了盐水袋的生意没有其他生意上的往来。

2015年第一次我是卖了2吨多盐水袋给霍增光,时候霍增光给我汇款6470元。2015年第二次我卖了1吨多盐水袋给霍增光,霍增光给我汇款3650元。2015年第三次我卖了约2吨盐水袋给霍增光,事后霍增光给我汇款4900元。

2016年我卖过一次盐水袋给霍增光,我打电话给霍增光要钱,霍增光就要仇胜双给我汇了5000元。我记得是今年我卖一次盐水袋给霍增光,数量是2吨多,价格是2150元一吨。去年第一次我大概是以2700-2800元一吨卖盐水袋给霍增光的,后来2次价格大概是2500元一吨左右。

2013年开始我都在湖南省益阳从事废品收购,盐水袋时从益阳一男子手中买来的。我在益阳收盐水袋,验货就是抽查形式用刀把装盐水袋的蛇皮袋划开,看盐水袋里面是否有针管,一次性注射器等杂志。我验货时看见盐水袋里面都混有少量医院用过的一次性针管,医院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医院用过的棉签、手套等杂质。我卖这些盐水袋给霍增光没有问过他是否有收购医疗废物的手续,我不知道他有没有。

十、关于被告人付望生污染环境事实方面的证据

1)葛水云废品进账本记录。816日:福:冰袋1592KG=3343元;817日:福西坝针管895KG=626.5元;冰袋718KG=1508元。(根据葛水云的辨认福西坝是付望生)

故从葛水云的记录本来看,付望生卖给葛水云盐水袋及针管共计3205公斤。

2)辨认笔录。葛水云辨认出卖医疗废品给他的湖北人“福西坝”就是付望生。

3)被告人葛水云的供述。根据我进货本记录的情况:2015816日,我在“福西坝”那里收购了1592公斤盐水袋,出资3343元;2015817日,我在“福西坝”那里收购了895公斤输液袋针管及718公斤输液袋,出资2134.5元。从福西坝这里收到的盐水袋及针管我都卖给了仇胜双。

记账本是我本人记账,比如在“福西坝”那里进货,我就在记账本上那笔日期后面注明了“福”或是“福西坝”。

我将付望生登记为福西坝的原意是我之前不知道他叫付望生,我以为他姓福,因为汨罗口音这两个字都是一个读音,而且他住在西坝,所以我就在本子里登记为福西坝。出货本子里卖弄记录的冰袋就是医院用来输液的袋子,针管就是输液袋上面的那根管子。针管上面是没有枕头的,就是一根塑料管子。

我从福西坝那里收购盐水袋只收购一次,但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两次。因为是一次没有拖完,第二天再去拖了一次,每一次拖完我就把重量和价格记录在进货本子里面,所以本子里面记录是联系两天收购两次。福西坝的盐水袋是我去他家拖的,盐水袋和针管都是用蛇皮袋装着的,但是分开装的。只是都堆放在一个仓库里面,针管用蛇皮袋装着是放在盐水袋的下面。

4)被告人付望生的供述。我2002年在宜昌市西陵区个体经营收购废品至今,我是在2009年的时候,小葛多次来我店收废品,于是我就从那时认识了他,我是在20158月份的时候才开始卖盐水袋与针管给他的。我总共卖过两次给小葛。

针管是从一个宜昌收杂货的河南人哪里买的,买来的一次性输液袋和与针管是放在我租住处的一个厂房内,盐水袋是放在针管上面堆放在一起的。

十一、关于被告人仇许兵污染环境事实方面的证据

1)仇胜双银行账号流水。证明仇胜双于2016314日向仇许兵汇款5100元。

2)被告人仇胜双的供述。我在2016314日通过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笔被仇许兵,金额是5100元,这是仇许兵出售医疗废物给我后我支付的货款钱。我现在还欠仇许兵3000余元医疗废物货款钱,我们先后以2600元每吨、220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从仇许兵手里收购医疗废物,平均下来收购价有2500元每吨,收购总重量大概6吨多。仇许兵出售给我的医疗废物主要是使用过的输液袋,但是也不干净,每次都夹杂有使用过的输液器、注射器、医用棉签等。

3)被告人仇许兵的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是在2015年下半年认识仇胜双的,他问我有没有盐水袋的货,并说2200元一吨,我估算了一下有差价赚,于是就从2016年年初开始向仇胜双提供盐水袋的货。今年1月至4月期间,我共向仇胜双供应了三次盐水袋,大概五六吨销售给了他。他现在还欠我两三千元的货款钱。向仇胜双供应盐水袋每次都是我收了货后打电话给他,他自己驾驶手扶拖拉机到我家来拖货走。20161月至4月期间,我共向仇胜双供应3次盐水袋的货。我采购的盐水袋是1600元一吨,卖给仇胜双室2200元一吨,但这必须是没有任何杂质的情况下。因为每次收购过来的盐水袋中大部分掺杂有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管,棉签、手套之类的东西,只要有这些,仇胜双就不会按照2200元一吨,而是以2100元或2000元一吨跟我结算。我收购进来的盐水袋都是装在一个白色的纤维袋里面,有些盐水袋里面还有没有输完的盐水,纤维袋里还混装有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管、棉签、之类的物品。仇胜双还欠我2000多元的货款钱。每吨的价格是21002200元,2400一吨的价格也卖过。照这样算,大概卖过3吨左右的盐水袋给仇胜双。

我没有问过仇胜双有没有从事医疗废物收购的合法证件,但我知道仇胜双应该是没有合法证件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高学东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王正科、戴爱秀、葛水云、霍七辉、胡炳涛、黄英武、胡贤二、付望生、仇许兵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污染环境犯罪中被告人王正科、戴爱秀、葛水云、霍七辉、胡炳涛、黄英武、胡贤二、付望生、仇许兵收集、提供医疗废物;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对医疗废物进行破碎、加工;被告人高学东对医疗废物的破碎料予以收购,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霍增光、霍七辉、胡炳涛、黄英武、胡贤二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述被告人不是主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学东辩称自己打给被告人仇胜双的货款中包括有大约40吨蓝丙料的货款,从被告人仇胜双处收购的医疗废物应该是140吨。经查,被告人高学东的该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仇胜双、被告人霍增光在侦查阶段的辩解一致,且得到了两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的当庭一致认可,故被告人高学东关于自己收购两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的医疗废物破碎料为140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戴爱秀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戴爱秀仅实施了分拣、买卖、运输医疗垃圾而没有实施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且数量没有起诉指控的那么多,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经查,被告人戴爱秀销售给被告人仇胜双的医疗废物27.03吨的事实有被告人戴爱秀本人的原始记账本和被告人仇胜双通过银行向(被告人戴爱秀老公)汤某汇款记录予以证明且与被告人戴爱秀以及被告人仇胜双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依法应予认定。被告人戴爱秀主观上明知“输液器和注射器是不能收购的”,而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大量收购并转卖夹杂有医用棉签、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杨文发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贤二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贤二卖给被告人葛水云医疗废物8.3吨,在被告人葛水云的记录本中有两次没有注明是从被告人胡贤二手中收购的,公诉机关关于8.3吨的指控证据不足,应该以被告人胡贤二供述的三次共计5.4吨来认定。经查,公诉机关就被告人胡贤二向被告人葛水云出售8.3吨医疗废物的事实,既提供了被告人葛水云的供述,又有被告人葛水云废品进账本的原始记录予以佐证,且被告人葛水云对自己与被告人胡贤二之间的交易习惯及个人记账习惯进行了合理说明,记录内容真实可信,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成立,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黄英武、仇许兵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高学东、王正科、戴爱秀、葛水云、霍七辉、胡炳涛、胡贤二、付望生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综观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胜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仇胜双的刑期自201648日起至2018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霍增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霍增光的刑期自201653日起至20183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高学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学东的刑期自2016622日起至20184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正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正科的刑期自201654日起至20177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戴爱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爱秀的刑期自2016427日起至20175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葛水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葛水云的刑期自2016418日起至20174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霍七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霍七辉的刑期自201655日起至201744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胡炳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炳涛的刑期自201669日起至20174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胡贤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贤二的刑期自2016825日起至2017324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黄英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付望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付望生先行羁押27日折抵刑期27日。即被告人付望生的刑期自2017111日起至20174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仇许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仇许兵的刑期自2017111日起至20174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邹满意

审判员徐尚

人民陪审员邹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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