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作翔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起,迄今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从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始,至2014年12月25日止,共发布了9批44个指导性案例。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例指导”由原来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
在该制度的名称争议上,我国不应该采用“判例法”称呼,而应该坚持“案例指导制度”;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上,案例指导制度对原有审判制度具有补充性和辅助性;在内涵的界定上,之所以出现“指导性案例”的所谓广义和狭义问题,在客观上,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发布体系有关;在其科学定位上,指导性案例对后案所起的作用是裁判理由的说明,而且应该可以被后案作为裁判理由援引,但不能是后案判决的直接依据;在该制度的运行良好的判断标准上,应该是以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后案审判中被实际援引为标志;该制度局限性主要是参照效力不强;在适用技术问题上,该制度具有很大的扩展空间,不仅是法官抵制外来干涉的很好的武器,而且从长远来讲,形成一种中国式的案例审判方式,也是有可能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