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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主体资格。 按照我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2)客体条件 根据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合格的客体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从目前各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规定来看,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使用与登记取得。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登记取得制。我国实行登记制度。 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里,登记的程序大致包括申请、审查、驳回复议、登记以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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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 (2)布图设计尽管需要专家的大量劳动,但设计方案不会有多大改变,其设计的主旨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 (3)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很快,其布图设计不适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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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布图设计是其创造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在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常规的设计。 (2)由常规的多个元件和互连组合而成的布图设计,只有在其组合作为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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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有三种:一是登记取得;二是创作或使用取得;三是混合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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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①合理使用; ②反向工程; ③权利穷竭; ④善意买主; ⑤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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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必须具备独创性。其内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包括: ①合理使用; ②反向工程; ③权利穷竭; ④善意买主; ⑤强制许可。 在立法例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登记取得; 二是创作或使用取得; 三是混合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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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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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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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向社会公开撤销决定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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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这里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该机构负责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审查。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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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的,而由国务院知识产权局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终止其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法律行为。具体规定是指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田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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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是指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1.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2.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3.不允许恢复有关权利的请求的;4.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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