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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齐备的要件,虽然国际上对于仲裁协议的要件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是理论上看,主要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类。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虽然各国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两者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些国家并不排斥口头或模式仲裁协议,如《欧洲国家商事仲裁公约》规定在法律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国家,仲裁协议可依该国法律许可的形式订立;德国、希腊、荷兰等国家也没有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关于“书面”的含义,国际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书面”进行解释,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这样解释书面仲裁协议: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的解释可以看出对“书面”的解释更为宽泛。尽管如此,国际上还有人对认为两公约对“书面”的解释规定过于狭窄,因为近年来商业和通讯技术飞速发展,电子商务(e-commerce)深入商业领域,商事交往方式朝着多样化发展,出现了一种未签字的仲裁协议,如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是否自动成为提单中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合同的转让中,合同受让人与合同另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存在仲裁协议。这类仲裁协议的效力需要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做出确认。2、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首先,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无行为能力,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对于依据什么法律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国际上没有统一规定,大多适用国际私法中关于决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冲突规则,也就是当事人的属人法。另外,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如果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可仲裁的事项,则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我国《仲裁法》也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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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效。劳动仲裁属于行政仲裁,是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进行仲裁的,而非诉讼程序,不能约定管辖。但商事仲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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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在是法定的诉讼前置程序。不过劳动仲裁不同于普通商事仲裁,其并不是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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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划拨存款给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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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两审终审的制度下,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再行上诉,如果案件确有错误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话要提交原审判决书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等,并且是向原二审法院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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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以直接起诉。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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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劳动法》中没有这些规定,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如: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三十九条是: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有了很多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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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一些专门提供临时工劳动者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同,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会象自行雇佣那样发生复杂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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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期限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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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劳动仲裁时效就是你自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到你申请仲裁之日不超过一年。2.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开厅时效为60个工作日,根据当时仲裁厅忙闲人家定的开厅日。3.仲裁开厅后到收到裁决书是一周内。4.收到裁决书一方半个月时效不上诉表示默认,企业一个月不上诉表示默认,也就是这两个时间都超过没收到法院审理通知说明双方默认了,这时仲裁书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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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可以通过向劳动局控告投诉解决;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这样就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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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是的。免营业税的同进就免征营业税附加的。即免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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