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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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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理商破产,如果其属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无论是外国投资还是国内投资都属于中国公司),那么其将进入一个破产清算程序,合同将因为实际无法履行而被解除或终止,包括其与韩国游戏方的有关纠纷,如果有债务纠葛的话将进入破产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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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个一般是看高层的想法,并且看上级政府部门的态度。如果高层想继续努力不想宣告破产的话,但是上级政府部门认为该公司已经没有发展前途了,其存在对整个行业来说是个累赘的话,政府就会勒令强制该企业破产。如果高层想继续努力不想宣告破产的话,并且政府部门也给予支持或者不反对的话,那企业还是可以想方设法继续生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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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来说,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条件是资不抵债。具体法律程序:可以由破产公司自己即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破产公司企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给予作出受理裁定,制定管理人(过去叫清算组),清产核资,确定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等破产程序。具体规定在破产法。附《破产法》部分条文: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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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既然是企业的破产清算,就应当按照《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办理:1.《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楼主所说的“职工工伤待遇”应当属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不必作为一般的普通债权进行债权申报。而应由管理人(可以是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整理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的。如果管理人没有调查清楚、列表遗漏、或者没有公示,责任不在职工,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2.《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当然要维护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3.《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显然,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必须是第一顺序清偿的。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都排在其后。不清偿完结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根本就不能清偿税款或普通破产债权4.如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未能得到清偿,是因为管理人的责任,则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管理人赔偿。5.如果该企业不是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的(楼主没有讲清楚,只是假设)而是公司股东实施的公司解散清算(法理上称为“公司自行清算”),则可以根据《破产法》的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追究公司股东(及或公司聘用的清算组)的“清算不当”的责任,要求公司股东(及或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意见,供参考,也愿意与一楼帝国づ月长石商榷。其实,都有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破产管理人或者清算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当然可以依法追偿。尤其是当公司自行清算(未经过法院认可或确认的),所形成的清算报告,只对认可该报告的债权人及公司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的专业人员(例如公司法律师、经济法律师、企业法律师)都会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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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方面,受人民币升值影响,很多掌握大量人民币的企业一下子变得“更”有钱了,这一点很像90年代初的日本,你可以查下这方面的资料。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年,很多中国企业发展到瓶颈期,继续发展势必要开拓海外市场,如联想,海尔,而开拓海外市场就需要建立品牌,联想通过并购,海尔自建品牌,各有利弊。第三,全球性金融危机,很多国外的优质公司面临财政困难或经营困难,其已有出售意向且价格比较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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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所选择的目标公司定位是为了能够使中国公司获得以下优势:1、西方技术或品牌效应或销售渠道,拓展国外市场的努力。2、优质资产,尤其是那些由于金融危机一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3、绕开贸易壁垒。目标公司可以不是很大,很强,只要能够提供跨国生产,避开贸易壁垒就可以。4、实现多元化经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选择不同的发展方向和模式,跨国并购能够使得企业减小自行开发市场的风险。总之,企业跨国兼并的根本目标是为增强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和国际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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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所有属于破产企业所有权的财产剔除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都应该列入破产财产。税务、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破产财产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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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根据《民法通则》、《企业法》,破产清算组是依法保证企业顺利破产的保证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条件改变破产清算组形式、职权、资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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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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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企业破产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清算组正式接管破产企业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移交下列材料: 1、至破产宣告日止的破产企业的财务决算; 2、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单; 3、破产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包括经济合同履行情况)清结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移交财产保结书,保结书应明确保证破产企业资产已全部移交,无隐匿瞒报的破产财产,如有隐瞒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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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责任应依联营的不同形式区别对待: 1、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抽逃认缴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除应责令抽逃者如数缴回外,还可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联营是协作型的,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参加合伙型联营的,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参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三)以提供技术使用权作为合伙型联营投资的联营一方,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其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债务的,可以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折价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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