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世奎(自然人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彭飞,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会光路北段 137号。
法定代表人凌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建忠,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华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泳中,该局仲裁监察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义,该局社会保险股股长。
蒋世奎、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与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遵市法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蒋世奎于200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遵市法行申字第30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蒋世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飞。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建忠、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泳中和黄忠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一、二审查明,蒋世奎为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在凤冈维护中心的巡线员,为其负责中国联通松烟一绥阳镇段落网线巡视。200年2月24日,蒋世奎完成余庆松烟至凤冈琊川段网线巡线工作后,在无机动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返回龙溪,并搭乘两人,行至省道 S204线 40Km+ 56m处时,摩托车翻倒在公路左侧边沟中,蒋世奎受重伤,另两个乘车人受轻伤。 2005年7月15日,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世奎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05年7月18日,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余公(交)行决字520329第200453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蒋世奎罚款400元。2005年11月8日,余庆县公安局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对蒋世奎的余公(交)行决字520329第20045383号处罚决定。2005年3月15日,蒋世奎申请工伤认定。 2005年8月4日,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余人劳社局工不认字(2005)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蒋世奎为工伤。2005年10月25日,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余人荣社局工撤字(2005)01号通知,决定撤销余人劳社局工不认字(2005)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05年11月2日,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余人劳社局工不认字(2005)0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蒋世奎为工伤。蒋世奎不服,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余庆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余府行复决(2005)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0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5年12月26日,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了余人劳社局工认字(2005)03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蒋世奎为工伤。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不服,向遵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2006年3月27日,遵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遵市劳社复决(2006)第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余人劳社局工认字(2005)03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06年4月17日,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余人劳社局工认字(2005)03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上述事实,经各方当事人再审庭审质证确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余庆县人民法院(2006)余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认为,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蒋世奎在为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巡线后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清楚,但蒋世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严重超载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蒋世奎为工伤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2月 26日作出的余人劳社局工认字(2005)03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认定。
本院(2006)遵市法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蒋世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严重超载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木得认定工伤的规定,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挂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蒋世奎申请再审认为,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蒋世奎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受的伤害,而蒋世奎是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认为,蒋世奎无证驾车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蒋世奎在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院认为,蒋世奎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应当认定蒋世奎为工伤。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主张蒋世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蒋世奎不应认定为工伤。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认为蒋世奎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将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列人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故其认为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范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定性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新的处罚规定,蒋世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的规定属于新的规定,故对蒋世奎行为性质的认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而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主张蒋世奎违反治安管理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蒋世奎申诉主张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理由成立。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的余人劳社局认字(2005)033号工伤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2006)遵市法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及余庆县人民法院(2006)余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运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诺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遵市法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及余庆县人民法院(2006)余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余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2月26日作出的余人劳社局工认字(2005 )033号工伤认定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西安中通网络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万华容
审判员 张信梁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