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继学
2011年是我们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年。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相互借鉴、融合,指导性案例作为二者中间的桥梁,其现实价值和地位日益凸显。当前,关于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探索,已由该不该有的讨论阶段转变为如何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阶段。然而,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社会关系复杂,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尚存争议的问题,在没有统一参照尺度的情况下,不仅在司法上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办”这种成文法与检察人员办案中自由决定权之间的矛盾,在执法上更是容易出现相同案件得到不同处理的现象。笔者拟简要分析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同案不同办”等现象,推进法治统一化的进程。
一、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本质和作用
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不仅古已有之,也是我们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典型案例的形式进行工作指导,发挥了指导执法办案、统一执法尺度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通过形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运转、沟通顺畅、权威高效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和平台,提升案例指导工作的水平,充分挖掘和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一方面将有效地弥补成文法模糊、概括、滞后等不足,解决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同案不同处理”等现象,推进法治统一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宏观领导和业务指导,推进检察一体化的改革。
二、建立和应用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成文法适用统一的法律与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关乎法治的两个命题。前者是立法层面的问题,强调法律的普适性;后者是司法层面的问题,追求法律适用机制和适用效果的统一。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同类问题同样处理,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技术化标准。
长期以来,对司法机关的规制主要依靠的是刑事诉讼法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虽然以事前控制减轻了“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的问题,但是,“刑事诉讼程序作为法典性质的刑事诉讼程序法,不可能对各种不同性质的刑事司法行为都详细地规定全部程序制度 ,也不可能规定一种程序模式硬套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同事不同办”的现象屡禁不绝。使用类比的方法我们不难发现,在实际执法的困境正是司法界所面临困境的翻版而在应用指导性案例解决司法过程中成文法的滞后、不完备与滥用自由裁量的矛盾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在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和自由裁量的问题上也到了应该尽快填补相关空白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于2010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8月3日印发实施,这是检察机关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案例指导制度的统一性有利于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人们的利益对立凸现、矛盾冲突高发。在这个多机遇与高风险并存的关键性阶段,作为社会主要调控手段的法律回应现实、调控社会的能力往往显得捉襟见肘,指导性案例的出现是回应了司法现实的要求。案例指导制度既不同于我国以往的案例编纂制度,也迥异于英美法系典型的判例制度,其实质是一个审慎而折中的制度选择。长期以来我国所奉行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等多种原因,各种立法往往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以及滞后性等局限。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促进了法律的统一适用,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针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和不批捕、不起诉等重点环节,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通过指导性案例的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自身监督、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统一,提升办案质量,最终达到从实体上规范检察工作、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创新举措。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不能单纯地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全国四级检察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应有别于普通研究型案例的发表,主要区别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程序的严谨性。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应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必须经过特定程序且由特定主体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二是权威性。指导性案例体现了发布机关对办理该案的工作思路,对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提出了法律适用意见,针对性较强,指导意义明显。三是有效性。指导性案例一经发布,在一定范围内开始发挥指导效用,除非该案例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领导机关指导性案例相冲突,非经一定工作程序被撤销,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不能被擅自终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出版了《刑事司法指南》、《典型疑难案例评析》、《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等案例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指导。这是高检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指导性案例具有的具体性和生动性的特点为群众更好地监督检察机关提供了方便,各级检察机关所要做的就是全面、及时地公开指导性案例。从高检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已经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纳入了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谓呼之欲出,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检察机关通过建立指导性案例,可以使封闭的刑事法典具有相对的开放性,使刑事法律具备有机成长的能力。指导性案例的创制和应用首先是为了服务于民,改善监督,其次才是为司法机关主体提供参照,最终是为了调和司法程序和自由裁量的矛盾,才能更好实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