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之构建 |
2016-01-06 17:34:09.827 |
一、引例
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出现了大量触目惊心的“同案不同判”的案子。例如,1998年,郑州市民葛锐发现郑州药店出售一种假药,便分别在管城区、邙山区(现惠济区)和中原区三家药店,购买了三份同品牌假药,然后分别向三个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获得双倍赔偿。但结果却让他尴尬非常,三家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判决:管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称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邙山区人民法院也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却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药;而中原区人民法院则判决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行为是“为了治病”,故宣告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判决双方相互返还。
类似的“同案不同判”案子还有很多,“同案不同判”的出现不仅无法解决案件涉及的问题,而且还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削弱司法机关的权威、阻碍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危害极为严重。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及早构建旨在统一案件审判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化解“同案不同判”所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
二、案例指导制度概念及特点
所谓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经严格筛选程序,将各高级人民法院选送的经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判决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典型案例以一定形式定期发布,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以指导性案例为参照进行审判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该制度的施行对我国的司法统一、司法尊严以及司法公正具有正面意义,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和起指导性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具有科学性、典型性、完整性、普适性、可行性的特点。具体来说,一是科学性。指导性案例都科学反映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导向,对审判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二是典型性。指导性案例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对审判实践能起到以点带面的推动作用;三是完整性。指导性案例提供了比较完善的做法,它不是模棱两可和不确定的;四是普适性。指导性案例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的考证,适应我国的司法国情,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有其推广的价值和意义;五是可行性。指导性案例能为审判实践所接受并付诸实施,对审判工作发展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三、我国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1.统一司法尺度,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由此导致“同案不同判”、司法不统一、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同类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究其原因,司法环境的不理想,法官素质普遍不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都是其中原由,不过根本原因还是制定法固有的局限性。同类案件得不到相同判决必将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影响司法的权威。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对各级法院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做到同案同判,统一了司法尺度,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修补法律漏洞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法律渊源。出于法律安全价值的考虑,法律一经制定便极少更改,稳定性强。但法律一经制定并公布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制定法律的专家在制定法律时总是想尽办法囊括一切社会现象,但这是做不到的。当今社会生活变化日新月异,新型、复杂案件总是应运而生,这就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僵硬性以及法律漏洞的产生。如果审判者只局限于援引当前的法律原则或规范,则新型、复杂案件便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而案例指导制度很好地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修补了法律漏洞,充满了灵活性。
3.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腐败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制定法固有局限性的必然要求,其本质在于法官裁量权行使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对于防止司法僵化,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但如果它被滥用,则必然导致司法专横。法官个人业务素质及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差别,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也会有所差别,而权利、利益、人情等因素干也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判权。指导性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审案,能够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的腐败。
4.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效率
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严格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审理的经典案例,它是法官个人智慧和见解的结晶。如今诉讼案件持续增多,而诉讼资源相对紧张,指导性案例所体现的审判经验很好地帮助了各级法院克服了这一劣势。它们为法官们审理同类案件提供经验,法律原则或规范以及审理方法,法官在审理时,只需将其应用于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而且缓解了法官的审判压力并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是成文法固有局限性和司法统一、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至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进入实质性阶段。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法制完善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很多机制和制度仍不完善。因此,在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案例指导制度不能成为与成文法相并列的法律渊源,不宜成法
在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主要法律渊源。案例指导制度虽然是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做法,但两者截然不同。判例法在英美法系是主要法律渊源。而指导性案例在我国不是,它是在不改变成文法已经成为完整法律体系的前提下,选用并发布典型案例,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仅具有辅助作用。
2.案例要发挥其指导性作用应注意更新速度,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法律是稳定的,而经济社会的发展是迅速的。成文法的局限性造成了大量的法律空白、漏洞。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则很好地成为“补天的女娲”,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指导性案例发挥了其补充和辅助作用,适时地弥补了成文法的固有局限性。同时,发布案例应同时注意案例的更新速度,所发布的案例一定要是本阶段内所解决的,明确具体的,最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适用的的难题。此外,指导性案例一旦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便失去了拘束力,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将其废止并向社会公开。
3.在保证质的同时,还要保证量的精、减
指导性案例发布机关在筛选案例时应将质与量两者兼顾。从质来讲,发布的案例都应当是某类案件的典型代表,都应当体现一定的法律原则或规范。从量来讲,发布的案例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如果典型案例过于繁杂,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思维混乱,对案件的审理反而起不到辅助作用。这势必就背离了我们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是一种法制的倒退。
4.地区差异强,我们应当允许小范围的司法差异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地区间的差异较大。我们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追求的“同案同判”是针对大部分案件的,我们允许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有特殊情况地区存在一定司法差异,比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样的做法并不违背案例指导制度“同案同判”的要求,它是基于我国国情而做出的变通,审判人员在裁判文书将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加以阐明并向社会公开即可。这样做同样合情、合理、合法。
5.必须大力提高法官理解与运用案例的能力
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国法官普遍不高的业务素质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而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运行同样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高素质的法官意味着他们有高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熟练掌握法律规范,领悟法律体现的精神。这样高素质的法官在利用指导性案例审理同类案件时,往往能做到效率与质量兼而有之。因此,在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同时,应加大对法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理解与运用案例的能力,保证案例得到正确的理解与适用。
参考文献:
[1]毛立新.论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5(5):66。
[2]吴林轶.建设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思考[Z]. 090325。
[3]刘继扬,李明.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究[Z]. 090409。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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