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 |
2016-01-06 17:04:28.277 |
作者:卢达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同年的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虽然只有短短的几个条文,但是在学界引起的很大的反响。它们使得学界对案例指导的探讨达到了新的高潮。至今为止,对案例指导制度尚存很大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上。这种与英美法系有明显区别的案例制度有着与生俱来的特质。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就是指那些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整理及发布的,对下级法院审判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制度,它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举措。法律是活的,而案例就像是它的细胞,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连接细胞的中枢系统。本文拟从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进程开始,并基于我国传统的司法环境,深入探讨此种制度与西方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区别以及在我国的适用与功能。
一、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案例多种多样,呈现出流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着抽象性、原则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这导致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进行主观性规范评价。如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是什么?刑法分则中频繁出现的情结犯、数额犯的限度在哪?这些都需要法官主观上判断是否满足它们的构成要件。所以主观因素导致的司法裁量空间对于公平公正是不利的。而且,在媒体和网络充分发达的今天,上至法律从业者,下至普通百姓都会对一些焦点性案例做出自己的评价。这些评价有时会阻碍和错误引导法官的价值判断。针对这类事件,指导性案例就起到了不因舆论的导向而偏离了法律的作用。总的来说,指导性案例的出现,可以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落到实处,它作为一个标杆可以保证同案同判、同法同解。
二、有效弥补成文法的局限
案例指导制度是适应我国转型时期司法需求的一种法治主义有效制度。罪刑法定原则是形式领域的基本原则,而罪刑法定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尽管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加快了立法制定的脚步,但是新的问题总会出现。所以,在法律漏洞出现的情况下,法官应该根据指导案例找到相似性。这样可以填补法律漏洞,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最终达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而且,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嫉妒不平衡的国家。因此,诉讼的多样性可想而知。这对成文法来说一个严峻的挑战。每个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正好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解决同一法院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总之,指导性案例在与制定法不矛盾的基础上,用真实、具体的案例情景来解释制定法,比较好的弥补了成文法的僵化性和不明确性,引导了法官正确弥补法律漏洞。
三、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成文法是十分抽象和概括的,所以法官在审判时往往会针对同一类型的案例反复研究,这就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如2002年7月,原中原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广湖就在采访中表达过此类观点。指导性案例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过的,被优秀法官挑选的智慧结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完全可以凭借这些智慧遵循先例。这样可以使法官在司法裁判时省去了大把的时间,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案例指导是非常通俗易懂的一种法律语言。百姓普遍可以用这些指导性案例与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比。这样当事人就产生了预测风险的能力,对于诉讼的结果也有了初步的判断,进而当事人对是否诉讼这个问题产生理性的判断。同样的,这也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统一司法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应是法制统一性的内在要求,在不同的级别、不同的区域的法院应该做出相同的裁判。这样才能保证同案同判、同法同解,使得当事人对司法充分信赖,促进事实上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产生不能统一的标准原因有很多,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就可能使事实确定、证据的适用以及定罪量刑上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还有就是在制定法中的模糊使得法官对于类似案件不能统一的做出相似判决。比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和李飞故意杀人案的指导性案例,通过这两个案例使法官在判断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问题上有了标准。我们应该知道,死刑缓期执行时死刑的一种变通,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然而我国在具体适用死刑还是死缓问题上界限不清。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使案例指导成为一种非法律渊源的裁判规则提供方式。尽管目前看来,案例指导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包括案例遴选公平性,法律效力的约束性的争议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案例遴选会更加的公开透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与监督。无可争议的是,案例指导制度是顺应两大法系融合发展潮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这项制度会使我国的司法更具公平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以首批刑事指导案例为视角[J].法学,2013,(2).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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